现实性问题的理论思考
改革所有制关系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重大课题。16年来,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所有制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在改革所有制和理顺产权关系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理论界在对待“全民所有制”问题的认识上,还一直采取回避或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全民所有制”视为理论探讨的禁区。其实“全民所有制”也是需要重新认识的。我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务实经济,而“全民所有制”是一个虚幻概念,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在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一、“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及其特征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全民所有制”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它有多种表述方式,诸如“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公共占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有“财产公有”、“公共财产”、本文载于《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5期。本文是胡德巧、冯纯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2期发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几点思考》一文中提出的研究课题。当时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全民所有制”时,只是作了简单分析。作为它的续篇,本文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对“全民所有制”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等,但都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物而出现,且其含义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指纯粹单一的社会所有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然后,“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实行全民所有制。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他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指出:“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劳动,生产资料的集中,这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希望,也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物质基础。……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他在1872年写的《论土地国有化》中还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二稿》中进一步指出:欧洲和美洲的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最发达的民族,正力求打碎它的枷锁,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这种“共产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的所有制”。
恩格斯在1843年11月写的《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他指出:“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来改变社会结构的那种急剧的革命,现在已经是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了”。
“只要经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符合他们抽象原则的社会制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或者说,“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在以上对公有制理论的论述中,虽然未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的概念,但为“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明确提出打下了直接的基础。
(二)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概念
“全民所有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是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的。
1917年5月,即十月革命前,列宁在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土地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而确定所有制的应当是全国性的政权”。接着还说:“当你们建立起在自由劳动的制度的时候,不会有什么地主占有制不会有什么私人土地占有制,而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全国土地的自由租佃者”。列宁的“全民所有制”概念,是直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影响和启发下形成的。在此前后,围绕这一概念,他还作了大量这方面的论述。
列宁在1895~1896年间写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中指出:“所有工厂和矿山以及所有大地产等等都为整个社会所有,实行由工人自己进行管理的共同的社会主义生产”。在1899年底批评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倒退倾向时他又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实质)是:把土地、工厂等等即全部生产资料变为全社会的财产,取消资本主义生产,按照总的计划进行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另外,他在1904年4月写的《五一节,1914年3月写的《自由派教授论评等》,1917年4月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1914年7~11月写的《卡尔·马克思》等著作中也有类似表述。
在提出“全民所有制”概念之后,列宁在1917年8~9月写的《国家与革命》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或“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1917年11月,列宁在《告人民书》中指出:“工人、士兵、农民和一切劳动者同志们!……土地、粮食、工厂、工具、产品和运输业,所有这一切今后都完全是你们的财产、全民的财产了”。1918年11月,列宁在《对莫斯科省贫农委员会代表的演说》中明确指出:“十月革命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剥夺资本家的工厂,使生产工具归全民所有”。俄国当时的全民所有制是通过国有化的途径来实现,并由国家来直接管理的。因此,列宁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所有制”或“国有化”的理论。
(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上论述看,“全民所有制”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最高的公有制形式。
它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范围社会性。一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全体劳动者的社会性,其范围包括全国的“工人、士兵、农民和一切劳动者同志们”,二是全体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性,其范围包括全国的“土地、粮食、工厂、工具、产品和运输业”等一切财产。
第二,形式单一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全民所有制的形式独立存在,它排斥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既不需要其他所有制形式来作辅助、作补充,也不可能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共同发展。同时,它反对局部性的和集团性的多方面的不同利益集团,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私利。
第三,分配直接性。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取消了私人劳动的环节,他们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他们的分配也相应取消了货币环节,使整个过程自始至终就是直接的产品分配。同时,由于单一的公有制和取消商品货币关系,所以其分配原则也是纯粹单一的“按劳分配”,不存在任何其他分配方式。
第四,高度计划性。恩格斯指出,当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以后,“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列宁明确把纯粹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强调要坚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他说,社会主义必须
“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无所不包的全民统计和监督”,必须“坚决实行全国范围的经济生活的集中化”。还说:“如果你们想对每一块铁和一匹布都统计到,就是社会主义”。虽然列宁及时发现了这些理论的错误,并实行了“新经济政策”,但其问题后来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第五,否定市场性。他们把商品、货币、市场、竞争与私有制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市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竞争将为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列宁的意见是:“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也无力消灭不平等和剥削”。所以他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虽然他说要“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但他接着又解释,这种“商品交换”,实质上是“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这就最终还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商品经济。
完全可以肯定,这样的“全民所有制”是超越中国社会主义现实基础的。
二、“全民所有制”思想渊源于空想社会主义
历史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同样,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是科学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理论来源。
从16世纪到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都十分痛恨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所以,他们不顾最基本的客观实际,极力主张在新的理想社会中,实行一切财产公有。
16世纪初,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第一次描绘了未来理想社会。他认为,乌托邦的一切财产都归全民所有,“私有制根本不存在,大家都热心公事”。在乌托邦,不仅生产资料公有,而且生活资料也公有。为了防止私有观念的产生,乌托邦规定住房每隔10年抽签调换一次。
17世纪,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一书中,主张在太阳城彻底废除私有制,全部生产资料和一切生活资料都归大家共同占有,任何人都没有私有财产。他说,在新的公社组织中,没有穷人和富人的差别,没有“你的”和“我的”的界限,大家都热爱公有制。
18世纪的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的第一条,实际上宣布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他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母”,消灭私有制是制定和实现新社会根本大法的关键;同时主张未来社会的工农业产品全部归公,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统一平均供应。
19世纪初,英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在1820年的《致拉纳克郡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共产主义理论,而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则是欧文理想社会的基础。他认为,在理想社会中,“纯粹个人日常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变成公有财产”。他还指出:“财产公有制较之于引起灾祸的财产私有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财产公有制使人们可能在生产中联合起来,从而将使人们在时间、劳动和“资本”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将使人们的生产活动提高效率,即使人们“可以在每天不到四小时的有益而愉快的劳动条件下,拥有丰裕的质地优良的产品。”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成果,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然而,这恰好同时又导致另一个历史事实:马克思、恩格斯的“全民所有制”理论,根源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
三、中国引进和推行“全民所有制”的经验教训
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直接照搬于原苏联的所有制教条。
斯大林在1936年的《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他说,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④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十分明确地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固定下来。斯大林的所有制公式对纯粹国有化和单一全民所有制理论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当然是一大贡献。但是,由于他急于考虑的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迅速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如何将公有制的二元形式尽快单一化,即迅速“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⑤这就决定了他的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彻底性,也决定了他的公有制理论越来越失去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意义。
我国在1952年,翻译出版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把它当作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并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搬”进了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定型”化。而几十年来,我们更是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把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完全等同起来,重全民、轻集体,不断进行对集体所有制的“升级”,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过渡,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使得全民所有制在我国长期合法地扎下根来,流传至今。
自“全民所有制”引入我国后,从推行的结果看,它曾起过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它的弱点和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并且使我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付出很大代价,有过不少教训。
——在所有制方面,盲目冒进,追求过渡。1958年,大刮“共产风”。
在农村,“小社并大社”,大搞人民公社化运动,天真地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因此,仅在两个多月时间,就把70多万个生产合作社改组为政社合一的26000个人民公社。在城镇,人为地把大量的公私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转归全民企业,使国营工业由1949年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6.3%,很快提高到1958年的89%,到1960年超过90%,集体部分只保留10%.并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向全民的过渡。“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如此。直到1978年,全民企业占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0.8%,集体只占19.2%,而个体、私营工业经济却被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成为批判的对象,没有出头之日。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