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和國會的關係不久就因為宗教問題走到了死胡同,治下連續有十一年沒有召集國會;他當然有權這樣做,因為唯有國王下令,國會才能召開。只要他夠小心,或許有辦法永遠不召開國會,但愚蠢的是,他硬要他統治的另一個王國蘇格蘭人民接受他喜歡的禮拜儀式。沒想到蘇格蘭人更虔信新教、民族性更烈,他們組織了一支軍隊進入了英格蘭,逼迫查理打消此念,導致查理需要軍隊來抵禦這批蘇格蘭人,至此不得不召開國會,寄望它通過稅制以籌措軍費。
此時國會的機會來了;它提出議案,一面限制國王對教會及國家的權力,一面擴張自己權力。它處決了查理的第一輔相和高教派的坎特伯里大主教。一開始查理只能任由國會擺佈,後來集結了一批保皇黨的支持,國會派和保皇派就此開戰。這場戰爭最後由國會取得勝利,首領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成立審判庭,於一六四九年處死了查理一世。克倫威爾接替了國王的統治地位,他召開國會,後來卻跟國會鬧翻;在他有生之年,英格蘭實際上是軍事獨裁的局面。克倫威爾死後,他麾下一個將領重新召集查理年代的國會,並將查理流亡在外的兒子查理二世迎回接續王業。
查理二世接掌政權後,在國王和國會的權力上並沒有做正式的改變,不過他父親被處死是個鮮明的警示,要他不能過分主張自己的信仰。他對天主教抱持同情,死前正式皈依為天主教徒。雖然他跟好幾個情婦生有許多子女,但與皇后並無子嗣,因此王位最後由他的弟弟、公然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繼承。國會千方百計,希望通過立法排除詹姆斯的繼位權,查理則以解散國會做為回應。然而,沒有國會,他就不能加稅。
對於這個難題,他的解決方法是私自收受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Louis ⅩⅣ)的資助。路易十四是個專制君主,為了讓法國成為徹底的天主教國家,他將過去對新教徒的寬容措施一筆勾銷,成千上萬的新教徒只好逃往國外。一六八五年,以新教為主流的英國將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迎為新王之際,法國的新教徒正飽受攻擊。
新教領袖擁立新教國王
儘管自知不得人望,詹姆斯二世卻沒有因此更加謹言慎行。他公然推倡天主教,深信它是唯一的真理。在飽受內戰蹂躪和接踵而來的軍事獨裁後,英國很多國會成員打算對詹姆斯二世公然提倡天主教的所言所行睜隻眼閉隻眼,偏偏他的皇后、篤信天主教的第二任妻子,為他生下了一個兒子,眼看英國即將產生一系血脈相傳的天主教國王時,國會上上下下都決定要除掉他。幾個國會領袖私下邀請某個信奉新教的國王進侵英國,取得了王位。這人是個荷蘭人,世稱威廉三世,他的妻子是詹姆斯二世與第一任信奉新教的皇后所生的女兒瑪麗。威廉三世是歐洲捍衛新教的鬥士,為了保護荷蘭不受路易十四的侵犯而奮戰不屈。(見第一五七頁)
沒流一滴血,「光榮革命」
這場政變的過程非常平和。威廉三世挾著順風之勢,迅速穿越了英吉利海峽。他一登陸,詹姆斯二世的軍隊幾乎全面倒戈,歸順敵人陣營。詹姆斯二世逃到了愛爾蘭,這對國會來說倒也方便,因為不必對他進行審判或砍他的頭,只消宣佈王位空虛,隨即擁立了威廉和瑪麗為共同君主。
在國會操盤下,國王和議會的權力至此已被重新洗牌,威廉與瑪麗之所以戴得上英國皇冠,即是以接受以下這些條件為前提。這份改寫了憲法的文獻名為《權利法案》。它是議會權利以及個人權利的綜合體:個人權利: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教會人士曾向詹姆斯二世請願,希望國王更改他的宗教政策,結果遭到詹姆斯懲罰)。
?人民不得被科以過高的保釋金和罰金。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新教徒有配戴武器的權利。
?陪審團團員不得由國王選派。
以現代標準來看,這份文件對人權的保障頗為有限,但它是其後所有權利表述的奠基石。例如「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懲罰」這一條,美國甚至照章全收在它的《人權宣言》裡。
議會權利: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國會會議。
?國王不得延宕或擱置法令(詹姆斯二世對不利於天主教的法令即百般推遲)。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收稅賦(詹姆斯二世和他之前的君主都是利用國王的威權徵稅)。
?沒有國會同意,國王不得於和平時期設置常備軍隊(詹姆斯二世就設了一支)。
?國王不得自設法庭(詹姆斯二世曾經自設法庭以落實他對教會的掌控)。
?國王和他的部會首長不得干涉國會議員的選舉(詹姆斯二世曾經暗中運作,試圖選出一個比較贊同他想法的議會)。
?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議員發表言論時不用擔心會受到法律制裁(如今稱為議會特權)。
就這樣,英國國會讓自己成了憲政體制的一個常設單位。整個過程沒有流一滴血,史稱「光榮革命」。國君依然握有相當的權力:挑選首長、擬訂政策、締結條約、對外宣戰。不過,由於國君只能在國會同意下得到稅金,國君選出的行政首長必須獲得國會的支持。久而久之,這條限制就衍生成這樣的制度:表面上國家的執政者是君主或王室代表,但無分大小國事,他們都得聽從各部會首長的建言,而這些首長必須向國會負責。這是英國現行的制度,所有跟著英國西敏寺蕭規曹隨的國家政府亦是如此。
威廉與瑪麗沒有生兒育女。在他們之後,詹姆斯二世的另一個女兒,也就是瑪麗的妹妹安妮女王繼位,但她的小孩沒有一個存活下來,因此議會必須決定下一任的王位繼承人。多名斯圖亞特後裔擁有名正言順的繼承權,但因為他們全都信奉天主教,國會因此完全不予考慮,最後選中了信奉新教、詹姆斯一世的外孫女,漢諾瓦選帝侯夫人索菲婭(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成為王室的新血脈。但就在國會靠著運籌帷幄,終於得到了它們心目中想要的君主之際,沒想到索菲婭竟然早安妮女王數星期死去,於是由她不會說英語、多數時間都待在德國漢諾瓦(Hanover)的兒子喬治繼承了王位。
為了確保這位新教國王的地位,國會頒佈了兩項重要條款,迄今依然是英國憲制的一部分:
1. 英國國王必須信奉新教,必須是英國教會成員,且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
2. 法院法官由英國國王指派,但唯有兩院皆投票通過,才能撤除其職。
這部《權利法案》為國會,也就是立法單位確立了它在政府體制裡的強勢、常設、獨立的地位。法官的獨立性也因此獲得了保障,不再受任命他們的行政官──國王和他的諸相所左右。英國至此被底定為新教國度,而新教,被視為是自由人權的保證書。
新教教義從一開始便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出發點,因為它干冒教宗和主教的權威,提升了個人的意識和地位。在英國,它與自由的關係更是密不可分,因為英國的敵人──法國和西班牙的專制君主都是天主教徒,而那些試圖架空議會的英國國王不是信奉天主教就是對天主教手軟之輩。保存國會與保存新教信仰合而為一,成了殊途同歸的新教志業。
國會的組成份子,亦即英國的貴族和有地的仕紳階級,就這樣建立起一個自由國家的制度面,但它的思維並不全然是出於追求自由的,因為它是奠基於對天主教的敵視,不是因為推崇自由原則才走到了這個局面。
國會總是宣稱,它只是要保存古來就被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國會成員是且戰且走,在與王室的長期抗爭中才想出如何制止那些動心起念、意圖在這塊土地上當個專制的國王:國王一定得召開國會會議,沒有國會同意他無法徵稅,且法庭絕不能被國王左右。直到勝利在握,這幾個大原則才變得清晰鮮明。
看完《政府論》,美法搞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