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心灵并不是“一块白板”而是有着许多潜在东西,即我们观察不到的“微小知觉”,就是这些微小的知觉构成了难以名状的东西,构成了这些趣味,这些合起来很清楚,分开来很混乱的感觉性形象,这些环绕我们包括无限的物体给予我们的印象。因此,它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面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潜藏在水下,故而有很多观察不到的东西或力量在对它起作用。因此,对我们口吃病人心理治疗的着眼点,不仅在修养训练其行为的改善,往往是观念和态度的转变。通过认识疗法,分析疗法,分析解剖自己的内心世界,看透自己的潜意识,了解自己的心理动机与行为意义,从而发现口吃病的病点,即而发现解决困难,处理问题的方向。而且要求我们的心态转变过来,回归到“自然”中去,从中解脱。
治病的心药——就是言词。
言词的力量是神奇的,一句话的力量之大,可以起死回生,也可致人于死地。如:诸葛亮气死周瑜;骂死王郎;羞死曹真,崇祯因三字而死等等。
治病的过程——观念、态度的转变。
治疗的目的——回归自然,释放口吃情结,解脱心理纠缠带来的各种废力的痛苦。
§§§第四节 树立正确的死亡心理观
在医学伦理学看来,死亡是生命之旅的终点,死亡不是生命的骤然停止,而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医务人员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健康,为了提高生命的质量,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关注死亡。所谓死亡观,是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和态度 。由于国度、信仰的不同,所处的时代、文化背景、地位及认识水平不同,人们对死亡的看法也不一样,特别是近几年各国开展的死亡教育,从生命的质量、价值考虑提出的安乐死也逐渐被人们接受。
一、死亡方面的知识
1.对死亡的认识
死亡是一门科学同时也是一种智慧,不同的学科及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病理生理学认为死亡为“生命活动的终止,也就是机体完整性的解体” 。从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可以把死亡定义为“社会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的整体过程” 。而现代医学伦理则认为“一个人的脑功能出现不可逆停止时便是死亡” 。西方的哲人从通过悟死而深切悟生的角度建立了他们的死亡哲学——劝死学。他们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是一种自然现象,意味着真正的永恒和幸福的开始。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死亡是灵魂挣脱肉体的束缚而获得永生。叔本华的意志哲学和悲剧人生观认为,生命原本空虚,人生是一场悲剧,但死亡并不可怕,死亡不能否定意志本身,事物真正本质的存在与生死无关。《圣经》认为,人生如筵席,人活到一定的年龄就无所挂念的离开筵席,去面对死亡。西方的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在受诬陷入狱后,自动放弃了多次越狱的机会,面对死亡坦荡无畏,泰然自若。也有人指出,死亡对于我们无足轻重,因为当我们活着的时候,死亡或面对死亡时,才觉得它很恐怖,可当死亡真正来临的时候,我们已经不知道了。因此,我们不应惧怕死亡,这也是唯物主义较乐观的死亡观。而在中国,2000 多年前的《黄帝内经》中记载:脉短、气绝、死。传统的文化赋予了中国人独特的死亡观:喜谈生,避谈死。先民们对死亡的关注更多地表现在注意葬礼的排场,希望并且相信死是在另一世界的生,这是一种拒绝接受死亡的事实的心态。儒家重生轻死,孔子对死亡也是采取一种避而不谈的态度,他的学生季路向孔子询问有关生死鬼神的事情的时候,孔子则说:“未知生,焉知死”。道家则持生死齐一的观点,十分强调顺乎自然,庄子曾说过:“圣人之生也无行,其死也物化” 。生、老、死本是自然之事,何必强求太多,而佛家生死观的核心则是三世、六道轮回。各家学说的相互争斗和融合,逐渐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死亡观;世俗的死亡观及传统道义上的死亡观。世俗的死亡观喜生而惧死,死亡降临的不确定性,无时间性,不可体验性,死亡给人们的恐怖气氛,都让人们到处寻找对死亡的超越留下了许多的笑料,像“长生不老的仙丹”。传统道义上的死亡观则是对死亡毫无畏惧型的,不单纯追求延缓死亡,而是强调死亡的社会价值,鼓励人们勇敢面对死亡。
2.死亡(脑死亡) 的标准
现在世界上并存着两种不同的死亡标准,即传统的“心肺死标准”和现代的“脑死亡标准”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以心肺功能的停止为标志。早在远古时代,原始人通过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形成了死亡就是心跳停止的模糊概念,把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到了本世纪50 年代美国布莱克的《Black 代法律字典》中“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呼吸的停止以及脉搏等生命现象的终止的法律条文,都把心肺循环终止作为不可动摇的死亡标准。1967 年,南非医生班纳德在世界上首次成功地施行了心脏移植术,从而打破了心肺功能的丧失可以导致整个机体死亡的成规,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心肺死标准”失去了它作为死亡标准的权威性,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表明必然死亡,有些患者可以通过人工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机维持血液循环和大脑供血,病人仍有正常的思维,不失为人的本质,这更明确地说明了“心肺死标准”已经过时,客观上要求确定一种更科学的标准,医学界人士纷纷探索新的死亡定义和标准,“脑死亡”观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登上了现代医学史的舞台。1968 年,世界医学大会在悉尼召开了第22 次会议,讨论新的死亡标准,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确立为人的死亡标准,脑死亡的判定有4 条标准: ①出现不可逆的昏迷,对外界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没有接受性和反应性; ②无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表现为肌肉的自主运动消失及自主呼吸的停止; ③反射消失,主要是诱导反射的缺如; ④脑电波平直或成等电位,在符合以上4条标准并排除以下2 条因素外即可判定为脑死亡,此时即可宣布死亡。2 条因素为:①体温低于32 ℃; ②刚服用过大量的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同年3 月,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医学科学委员会把死亡定义为“对外界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肌力,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陡降和脑电波平直”。其实质都在于强调死亡是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整个脑机能的不可逆失,即使在心跳存在或心肺功能由机械力的维持下存在也可判定为死亡,亦即脑死亡。目前,种定义正普遍被医学界和社会接受,随着脑死亡的观念广泛地被世人所认识,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确认“脑死亡标准”的权威性。脑死亡是心肺死亡的补充和完善,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并不是对心肺死亡标准的排斥和全盘替换,两者在临床,实际上是相互补充,同时并用的,而且也有它自身文明性和进步性。脑死亡有利于准确地确定死亡,及时地抢救假死状态的患者,维护了生命的权威和尊严,避免了心肺死的弊端,在医疗实践中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被宣布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或是火葬场又重新复活的悲喜剧,极大损害了生命的神圣与尊严,而且脑死亡作为死亡的评定标准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由于我国一直沿用传统心肺死的标准,对于脑细胞不可逆性坏死的病人长期维持“植物性生命”做长期无谓治疗,必然浪费大量的医疗卫生资源。尤其对摘取供体器官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使器官移植的存活率很低,阻碍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与医疗实际需要不相符合。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可以使人们依法撤除对脑死亡者的维持措施,节省大量宝贵的卫生资源,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使卫生资源合理的进行利用。虽然提出了脑死亡为真正意义上的死亡,但根据何种标准判定人的死亡仍然是个医学伦理问题,目前,有的国家已经执行了脑死亡标准,有的国家执行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而还有不少国家仍在执行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标准。执行脑死亡的标准需要医学界和法律的认可和支持,也需要改变公众的观念,在没有接受和执行脑死亡标准的国家,医务人员在遇到脑死亡的病人时是否救治往往处于伦理的两难境地;继续救治,显然是白白地浪费卫生资源,增加死亡患者家庭的负担,可停止救治,医务人员又要面临着患者家属诉讼的风险,更不可能摘取愿意作器官移植供体患者的器官,使医务人员陷于困惑的境地,既然脑死亡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比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标准优越,观念的转变及执行脑行死亡标准的行动已势在必行。我国正在停止执行心肺功能死亡标准,我们要执行脑死亡标准就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观念。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一定的社会基础,才能得到认同、支持并付诸实施,因此,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推动“脑死亡”的尽早立法和颁行,推动医学进步。
3.认识死亡的伦理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宝贵的,死亡是生命的归宿,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对医学生进行死亡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展了死亡教育,其中“安乐死”也是死亡大讨论活动之一,使人们对死亡的认识有了提高。死亡真正来临时的恐惧、绝望的心理伴随着疾病的折磨摧残着人们,对生命的留恋,对亲人的不舍,对未竟事业的遗憾构成了临终前复杂的心情。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不仅要有精湛的医术为病人缓解病苦,更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减轻病人的心灵之苦,死亡将要来临或已经来临时,要以恰当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临终服务及临终关怀,这也正是医务工作者高尚医德的具体表现,还表现在正确判断死亡和对死后尸体的料理上,死亡判断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技术问题和社会道德责任问题。
二、关于自杀
1.自杀越来越普遍
自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几个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神学家、医生、社会学家及艺术家都对自杀现象甚感兴趣。法国哲学家加缪说,自杀是唯一真正的哲学问题。唯一严肃的问题是“自杀问题”。“自杀是对个体生存意义的否定和对个体所在社会的否定”。 也有人认为,自杀的倾向是天生的,是由于不愉快的经验累积而成的,“自杀的人必须有好几件事情同时出了差错。我不认为自杀纯粹是由于生物因素所造成,但它却是由潜在的生物危机所引发的。”
演艺圈频频发生明星自杀、北京、武汉、深圳三地高校大学生自杀、农村层出不穷的农民自杀、越来越多青少年选择自杀无不说明我们心理健康的况状。
人为什么要选择自杀?也许是个永永远远也说不清的话题。但越来越多的群体选择自杀,也许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
北方网的一篇言论曾分析过农民自杀或他杀的典型案件,认为“它们极具代表性地显示出中国农民普遍的心理亚健康,农民以及农村精神生态环境,不能说不具有日趋恶化的严重势头。农民,我们的衣食父母,于政治上处于弱势、经济上处于弱势、文化上处于弱势,而今,我们终于看到了这些弱势合并症的恶果,我们的农民兄弟最终沦为心理弱势群体”,于是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3倍,即全国90%的自杀发生在农村。
中新网的一篇言论分析大学生自杀或他杀时认为,“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变故以及周边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都是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其中,激烈的学习竞争、就业竞争是学生自杀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自我期望值过高,在学习上遇到挫折后产生很大的失落感和心理落差,也会导致学生走上不归路。”
著名青少年心理研究专家聂振伟副教授说,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压力比较大,而他们在学校和家庭都缺乏必要的挫折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这就造成了他们的心理素质不高,面对压力缺乏相应的应对能力。
关于中国妇女自杀比较多的问题,著名妇女问题专家林亚男女士认为,主要原因是中国妇女整体面临的压力比较大,又容易受情绪影响。妇女除了要在工作中接受和男士一样的社会竞争压力之外,还要做好家庭主妇,有许多妇女还常常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此外,妇女还受到来自子女方面的压力,一旦子女学习、生活遇到问题,做母亲的就很容易自责,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2.什么样的人容易自杀
(1)家长有自杀倾向
颇多自杀者的父母尤其是母亲,有自杀的意念或行为。例如:自杀者的母亲因婚姻破裂,常闹着要自杀。故此,这些年轻人的自杀,亦只是将家庭内的潜在自杀意念,具体表现出来而已。
(2)暴力倾向的父母
很多青少年自杀者是来自有暴力倾向的家庭,其父母教养子女模式较苛刻,常用暴力的管教方法,儿女幼时常受虐待。
(3)家庭的危机
自杀者的家庭出现危机,这危机虽然不以自杀者为中心,却会影响全家。例如:兄弟姊妹中有人患病,令父母全神贯注病者身上,因而减少对自杀者的责任及关怀。
(4)抑制情绪
大部分企图自杀者因危机的出现而变得抑制,但亦有情绪显得甚为激动或敌对的时候。在自杀前,他们对现况一般都感到无助,对危机的解决认为无望。
(5)侵犯或冲突
自杀者感到被侵犯或有一个无法解决的冲突。例如:自杀者成绩平凡,但家长坚持要老师安排转读名校;自杀者虽然极喜欢就读原校,但转校的决定无法改变。
(6)外控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