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处理起来确实有困难,主要是事实本身的性质难以认定。打击报复最常见的形式是‘穿玻璃小鞋’,找个茬儿就给你弄个党纪、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手段多种多样。举报人说是打击报复,可一查,许多事情又说不清,法律上能够认定的证据不足。”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从2000年至2003年10月份,因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全国仅有21起,2003年只有1起。这与每年检察机关所反映的四五百起案件相比,反差巨大。即使因“报复陷害”罪而被判刑的,也只是一些已经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的,鲜有仅以“报复陷害”罪被判刑的。
以上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实际权力和信息的巨大不对称是导致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在国企改制之中,同样存在着各方之间的严重不对称,因此,优势方剥削或掠夺弱势方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那种认为“当事人吃了亏必然要说话”的观点未免太“天真”了一点。
2.关于改制成功的标准
事实上,否认国资流失的人也曾在其他场合中肯定过这种流失的存在,现在之所以还要否认,一是可能有辩论中意气用事的问题,二是可能与其“成绩是主要的”观点有关。
有一种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标准,那就是:只要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或者说受益者的所得足以弥补部分人受到的损害,变革就是正确的。这些年国有企业的改制给整个社会财富带来的好处,是远远大于它流失掉的那部分损失的,因而这些损失就可以被视为是一种不得不付出的成本。如果离开社会总财富的变化而纠缠于分配的问是没有意义的。
读了这种标准之后,似乎就更容易理解某些人在争论中的矛盾表现了:为什么明明知道存在着国资在流失的事实却依然坚持这种改制及新产权的合理性,并对“纠缠于分配”的人表现出极度的不满和蔑视。原因就在于,在他们看来,只要总财富增加得更快了,资产的化公为私等问题就可以视为一种必要的代价而忽略不计。然而,对于这种标准,我们实在难以苟同。
第一,这在思想上是一种倒退。在严重的两极分化或分配不平等的条件下,总财富的迅速增加也完全可以大于一部分人的损失,但这难道也可以称得上是成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发展经济学家们已经区分了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意义,认为只有同时伴随着贫困、失业和不平等得以改善的经济增长才叫做经济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才有意义。如果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因素变坏了,尤其是三个因素全都恶化的话,那么即使人均收入有了飞快地增长,也不能算是发展。相比之下,这种只看总财富是否增加的标准是不是一种思想上的倒退呢?
第二,其以“成本”掩盖过失。将改制中的资产流失轻描淡写地归结为“不得不付出的成本”,是很不负责任的。为国人所痛恨的掠夺公有资产的行为难道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以往的国企改制流程真的是无需改进的吗?其他不说,仅仅对拟转让资产采用公开竞拍的形式就可以大大减少暗箱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怎么能说这是“不得不付出的成本”、“纠缠于此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呢。在大多数人已对这类问题高度敏感和反感的时候,用一句轻飘飘的“不得不付出的成本”来搪塞,究竟是一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反潮流”行为呢、还是一种企图掩盖问题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呢?
第三,无视旧有增长方式的弊端。两极分化完全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它不但应该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到已经相当脆弱的社会承受力上来,而且应当引起我们对于过去增长方式的深刻反思。无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把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视为“没有意义地纠缠于分配”,实质上就是主张继续那种两极分化式的经济增长。单纯的经济增长模式,在鼓励“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年代也许尚有其价值。但在今天收入差距已有“失控”之嫌的情况下,寻求可兼顾平等的增长模式已经刻不容缓了。此时若继续坚持旧有的增长方式究竟对谁、对多少人有好处?无视或掩盖这种增长方式的弊端,又究竟对谁、对多少人有好处呢?
三、如何保护企业家阶层
对于改制评价上的辩论,往往会“牵扯”到对于企业家阶层的保护这个问题上来。从理论上讲,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改制仅涉及原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而企业家阶层尚包括广大的民营企业主。而之所以会把两者“搅”在一起,据说是因为有这么两点考虑:一是现实中企业家的处境已经很糟糕了,若再宣扬“资产掠夺论”会令企业家难以生存;二是与国资流失相比,私人资产的被侵吞才是第一危险的。老实说,这两条理由都给人以“主观臆断”的感觉。
1.企业家的“恶劣环境”?
先来看企业家阶层的处境。无论是从各种有关社会阶层的研究报告来看、还是从多数人的现实感受来看,企业家往往是处于社会金字塔的上层的。其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也往往是最令人羡慕的。这当然是多数企业家勤勉致富的结果。尽管也可能有个别企业家遭迫害、或一些人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之事,但就多数人而言,还是处境比较优越的,无论怎么说,也扯不到“糟糕”的份上去。
至于社会上对于企业家阶层的评价问题。应该说,多数人还是能够正确评价那些靠勤劳、敢冒风险而致富的企业家的。但对于靠官商勾结、掠夺公众利益而暴富的人(不光是企业主),人们所表达的同仇敌忾则完全是正当的,是社会正义力量的表现。它确实会令贪官污吏和不法奸商们害怕。如果我们的社会连这一点反应都没有了,那才是可怕至极呢。后面我们还会谈到,多数的中小企业家对于靠特权关系、不公平竞争而暴富的企业家也是很不满的,因此事实上他们也是社会声讨贪官奸商大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至于社会上将富人全盘否定的“仇富”情绪也确实有,有时也可能“甚嚣尘上”(第九章的案例中也曾提及当时的一个调查结果)。但是从整体和长期看,持这种偏激态度的人毕竟不多。在对他们进行教育的同时,也不能把账都算在他们的头上。因为为富不仁者确实有,官商勾结者确实有,以往对这类问题的不闻不问、乃至纵容包庇的状况也确实有。所有这些都一起促成了今日一部分人的盲目仇富情绪。这种情绪的存在正说明不平等和腐败已严重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只有认真地依法查处那些掠夺公众利益的企业主和腐败分子、以儆效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盲目的仇富情绪,并还代人受过的企业家一个清白。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和理解上述事实,就会将个别说成一般、将支流视为主流,将多数人对于官商勾结的正义谴责与少数人的盲目仇富混为一谈,甚至夸大为对于整个企业家阶层的普遍威胁。这不仅仅犯了以一概全、主观臆断的错误,而且还可能在客观上起到令企业家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相对立的作用。
2.私人产权的“危机”?
再来看看“国家政府侵害私人产权”的危险。
现实中民营企业因当地政府毁约或“打劫”而遭受灭顶之灾的现象确实有,但是首先,到底有多少、以至于可以称之为“第一危险”呢?
应该以较为准确的调查或统计数据来证明。事实上,关于这种“第一危险”的判断,提出者至今连一个稍微像样点的理由和统计也没有拿出来过,而且也与多数人的经验并不相符合。此外,即使存在着个别民企遭政府“打劫”的问题有待解决,也不能成为忽视公有资产被“劫”的理由。若因为存在着前一问题,就将国人对于国资流失的普遍关注视为“没有意义”的,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
事实上,无论是民企遭政府打劫(包括我们下面要谈的民企“进贡”太多的问题)、还是国资遭私人打劫,归根到底都是制度不健全、权力和信息不对称下的产物。彻底解决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有利于另一个问题的解决。因此不应将两者对立起来,更不能将一个问题的存在作为不关注另一个问题的理由。
3.挖断“流失”之根也是保护企业家
由于国资的流失往往是以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称为必要前提的,因此真正能够参与和受益的只有少部分的贪官和企业主,多数的普通企业家是无缘介入的。这种权钱交易不独发生在国企改制之中,而是存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靠特权而迅速膨胀的大企业往往会继续在很多方面,比如获得土地、拿政府订单或政府主导的大项目以及享受种种优惠等等方面,剥夺其他企业的机会,并因此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广大中小企业往往是这种竞争中的牺牲者。
面对这种不平等竞争,不少的民营企业家是又恨又羡。恨其剥夺了自己应有的机会,羡其钱来得这么容易。因此也有人会托人送钱找关系,希望也能找到一个后台老板。这种仿效行为,一方面“喂”大了贪官们的胃口、使之更加贪得无厌,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恶化了经营环境、使企业的办事和经营成本增加。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后门的暴利总是来自于公众或其他企业的损失。少数企业拥有特权时,尚可靠众多企业的“牺牲”来“供养”;而当更多的人走上这条道路之后,可供掠夺的机会就会面临着更多的“竞争者”,此时真正要占到大便宜的代价也就会水涨船高。其间,不少跟风者恐怕又要成为这群人中的牺牲品,并部分地承担起自己种下的恶果了。因此,面对这种只有少数“关系最硬”、“出手更黑”的人才能胜出的“赌局”,相信普通的中小企业家,无论其是否也曾“跟风”过,都是深恶痛绝、并希望它被彻底取缔的。
案例:民企“进贡”知多少
2005年2月3日,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企业研究会联合发布了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信息。其中企业应对来自政府的各种交费、各项摊派和公关招待费用,简称“三项支出”,已相当惊人。
根据1382位被访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112808.4万元,交费55044.5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48.8%。
据819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78301.6万元,应付摊派支出7207.4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9.2%。据1554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145064.5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26465.9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8.2%。
据1351位被访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交费占企业税后净利润的68%。据779位被访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企业应付各种摊派支出占税后净利润的7.8%。据1478位被访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企业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占企业税后净利润的15.2%。
调查显示,与被调查企业的纳税、税后净利润以及分红相比,三项支出所造成的负担确实不轻。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私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前面曾经提及,无论是民企遭政府打劫、还是国资遭民企打劫,总根子都在权力的不对称上面,真正的赢家既非国家、亦非普通的民企,而只能是少数特权阶层。因此,努力建立起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对称,消除严重的不对称,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打劫的原因。就此而言,挖断国资流失的根子,也就是挖断了民资流失的根子;铲除特权和奸商,也就是在保护广大正派的民营企业家阶层。
2005年8月2日,科龙公司正式公告:顾雏军等5名公司高管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郎顾之争”以及“主流经济学派”与“非主流经济学派”之间的争论也暂时告一段落。不过,由此而引发的人们对于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思考,想必还会继续进行下去。
(第三节)兼顾平等的发展模式
在上一节中曾提及增长方式的合理性问题:能否因快速增长而无视不平等的加剧?快速增长就必须以严重的不平等为代价吗?难道就没有可兼顾平等的增长模式吗?事实上,国外学者早就以“亚洲四小”曾较好地兼顾了两者的事实而作过探讨。当然,“亚洲四小”的成功,与其小的特征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是分不开的,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到今天像中国内地这样的情形中来。然而,从它们的经验中毕竟可以得到若干重要的启发,以此来对照和反省我们以往的增长模式,还是有可改进之处的。本节将就人们讨论较少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至于讨论较多的问题就略而不谈了。
一、关键性资源的平等分配
马克思曾经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的结果。由此出发不难理解,生产条件分配上的平等与否势必会影响到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状况。
1.关键性资源与收入的关系
在任何一个经济时代,总有各种产业的同时存在。其中为多数产业所共同需要的关键性投入品,就可为所有者带来更大的收入。
不过,这类关键性资源的具体内容在每个时代往往是不同的。比如在农业社会中是耕地,在工业社会中则为工业生产资料,等等。由于它们的重要作用与稀缺性,它们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状况,与同时代的其他资源相比,就会对最终收入在人们之间的分配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可以这么说,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与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这个时代中关键性资源的分配是否平等。
一般而言,不拥有关键性资源、而仅拥有次要性资源的人们,为了谋生,只得采取依附或配角的形式,携带自己的投入品而接受关键性资源投入人的支配和要求。而拥有较多关键性资源的人们,则可凭借投入品的这种关键性而要求得到更多的报酬。这种报酬的性质,与投入人兼做管理者而得到的报酬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特种资源所有权的产物,后者则是劳动的报酬。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两者之间的来源却是共同的。因为所能分配的价值均来自于劳动(也包括管理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过根据各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关键性资源的投入人必须得到更多的补偿,因而剩下的可按劳动贡献而分配的价值部分就会变小。当少部分人凭借着关键性资源的所有权就可以占有他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时(如同地主收取地租、放贷者收取利息),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一种由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常规性剥削。供求的变化只是影响到剥削量的大小而已。因此,即使在工人得到了相当于市场出清价的工资时,剥削照样可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