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经有关部门批准,李某在某县境内公路边经营为过往车辆加水业务。2006年12月1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对公路两边的门面房、商业摊点、收费站、加油站、加水站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拆除违规建筑。2007年1月15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扣押了李某正在作业的加水泵4台,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的名义出具了没收暂扣物品清单,并现场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限李某在2日内主动拆除相关设备(施)、擅自新建的土木结构房屋和临时搭建的构筑物。李某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2007年1月17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对李某实施了强制拆除。李某认为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扣押其财物、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并强制拆除其设备、建筑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了撤销了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退还李某被扣押的财物并对李某予以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对李某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的名义作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的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它只是县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临时机构,属于行政机关设立的其他组织的范围。虽然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声称其是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成立的,其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符合上级文件精神,但上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其扣押、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李某对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设立该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的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8.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要求申请人、第三人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无论是出于主观原因,还是出于客观原因,例如,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自己专业知识、复议经验不足,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等,在他认为有需要时,都可以请其他的人代自己参加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原因、依据等各方面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要调查清楚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其他人无法代替的。因此,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代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人,用法律术语说,就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护委托其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应当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也应当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那么,我国法律对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满意、信任的人。
二是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在一些部门的行政复议办法中,还对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载明事项和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明文件。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例如公民因为不会写字而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三是申请人、第三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后,又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而不得仅仅口头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14日晚上9点左右,A公司职工韩某骑电动车下班,当其行至某路口时,突然遭多人持木棍袭击,致使韩某头面部多处受伤。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韩某系从A公司下班途中被人持棍打伤,打人者系A公司职工,为韩某同事。2009年2月25日,A公司向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8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韩某下班途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为非工伤。A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委托律师李某、张某作为其行政复议代理人。在A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委托人A公司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律师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在该行政复议案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委托的日期等,并由A公司盖章。在行政复议期间,李某、张某代A公司参加了行政复议活动。200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A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因此,A公司委托律师李某、张某两人作为作为其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非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人数没有超过2人,并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这一委托是合法的、有效的,李某、张某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代A公司参加此案的行政复议活动,其在代理权限内以A公司的名义参加的行政复议活动,效力及于A公司。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第五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19.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什么方式提出?
【宣讲要点】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通过行政复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首先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和表达行政复议的意愿。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和表达行政复议的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法律术语说,就是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是指申请人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可以是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行政复议机构有条件接受电子邮件的,申请人还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递交。
第二种是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是指申请人以到行政复议机关口头述说的形式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申请人从更加方便和有利于自己申请行政复议的角度出发,愿意口头申请的,可以选择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记载下列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在口头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凡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此外,凡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典型案例】
2010年7月,罗某与朋友一起到外省某地旅游。7月21日20时许,罗某与朋友酒后回宾馆途中,路过李某家门口时,李某家的狗对其吼叫。罗某捡起一块石头甩出去打狗,将在门口的李某打伤。县公安局出警后,以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罗某对县公安局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在回到自己家后,打电话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要求罗某到县人民政府当面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李某对县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他可以选择书面申请,也可以选择口头申请。李某打电话到县人民政府,即是选择了口头申请的方式。但选择口头申请,并不意味着只要口头向县人民政府说说就可以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9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口头申请的,当场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该申请才能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打电话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即使行政复议机构制作了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于申请人不在现场,他也就无法确认该记录的真实性,也无法在该记录上签字确认。因此,罗某仅仅靠打电话,县人民政府是无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县人民政府要求罗某到县人民政府当面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