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布。当场可以是行政机关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宣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宣告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典型案例】
余某位于无锡市苏锡路的建筑物系2000年前建造。2009年4月,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在对余某的上述建筑物巡查后,证实原告建筑物现状与无锡市房屋权属证明登记事实不一致,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09年6月25日以张贴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余某,并载明了相关权利,有邹某(太湖街道工作人员)证明,但余某不在现场;市城管局于2009年7月3日又以张贴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余某,并载明了相关权利,要求原告在15日内自行拆除,也有邹某证明,但余某不在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00年原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锡路建造二幢三层建筑物,总面积为275.58平方米。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余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余某承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余某的建筑被滨湖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专家评析】
张贴方式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为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从法条的角度进行分析:(1)从留置送达的规定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需要存在拒绝签收的情况,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从相关证据材料看无法查明,虽有当地街道工作人员予以见证,但以张贴的方式仍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形式要求。(2)从公告送达的规定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从公告送达的前提来看,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述情况也不存在,因此将行政法律文书张贴在行政相对人的门上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要求。本案中,上诉人市城管局是以张贴方式进行了所谓的送达,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而事实上未向被处罚人有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市城管局已向被处罚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告知原告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上述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非指行政处罚事实上没有成立,而是指行政处罚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因而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采取了张贴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也未生效。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重大且明显的标准,但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本案中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送达,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事实上被剥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缺失,而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实际送达,对行政相对人未生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较为严重,普通公民即能作出判断。因此,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达到了重大且明显的程度,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宣讲要点】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就两类行政处罚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即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
1.当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已经终结,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并且可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附有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时,应当认真审查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及时纠正。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给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不适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认真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发现有不足的,应当责成执法人员予以补充。
3.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将报告和意见交有关机构,再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有关机构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再次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申辩。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与行政机关调查的事实、对案件的认定有出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机关可以即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作出有别于一般案件的规定,目的是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行政处罚法规定,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除按一般案件决定程序办理以外,增加规定了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对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区分,应当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出发,予以确定。例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处罚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案件。这类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的当事人会要求举行听证。对于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需要按照听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经过听证,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查清事实后,再作决定;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可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应当持极为慎重的态度,使行政机关处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能够既保障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