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学表明,“甚至汉语中代表‘文化’或‘宗教’的‘教’字,也是从孝演变而来的”,“教”也就是“孝”字加使役的偏旁,意思是“使……孝”。有的学者认为,殷周时期,“政’与‘教’是合一的,行政即所以施教。殷人既以‘孝’来达到某种行政上的目的,亦既以t孝,为教。”因此,古人把孝德教育作为人生教化的源头活水和必由之路。《礼记》云:“众之本教日孝”,《孝经》认为孝是“教之所由生也”,是“德教”的基础,教善的根本:“教民亲爱,莫善于孝。”
《吕氏春秋》对孝的教化功能也有透彻的论述:“民之本教日孝”,“夫孝,三皇五帝之本务,万事之纲纪也。执一术而百善至、百邪去、天下顺者,其唯孝乎!”
孝德教育的最终指向是政治,是孝治天下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
孝之为德至矣,其为道远矣,其化人深矣。故圣帝明王行之于四海,则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齐其明;诸侯卿大夫行之于国家,则永保其宗社,长守其禄位;匹夫匹妇行之于闾阎,则播徽烈于当年,扬休名于千载。是以尧、舜、汤、武居帝王之位,垂至德以敦其风;孔、墨、荀、孟禀圣贤之资,弘正道以励其俗。观其所由,在此而已矣。
同时,礼治传统下,一个朝代的兴衰存亡,也常常被归结为道德是否净化,人心是否浇漓。在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社会,统治者无不在以孝教化百姓上煞费苦心。
中国有悠久的孝道教化的历史。《尚书?尧典》日:“帝日:契!
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所谓“五教”,就是《左传》讲的:“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孝”为“五教”之一,荀子也讲:“契为司徒,民知孝弟,尊有德。”《礼记》把父子之亲作为人伦教化之首:“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汉代孝治天下方针的确立,使孝道教化发展到新的阶段,从朝廷敬老教孝政策的制定,各级官吏的身体力行,到民间乡规、族约、家法的孝列题首,孝道教化的昌盛景象历久不衰。
综上所述,“中华文化精神之所寄托者,厥为五伦八德。而五伦首父子之关系,八德先孝德之践行,足证孝为人伦之纲纪,道德之冠冕,万善之先驱,百行之根本。”
(第二节传统孝道的文化生态根源
研析传统孝道的文化生态根源,作者认为,从社会经济环境即物质生产方式上讲,孝是农业文明社会的道德结晶;从社会制度环境即社会组织结构而言,孝是血缘宗法社会的直接产物;从狭义的文化环境即社会心理基础来看,孝是祖先崇拜观念的突出反映。
一、农业文明社会的道德结晶
人类的精神生活及精神产品,都是以一定的自然环境、自然条件为基础和前提的,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中国古代文明是以黄河流域为辐射源的农业文明。黄河流域湿润、半湿润的温带气候,肥沃丰饶的土壤,充沛的水资源,为农耕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大量的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也一再说明,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相对早熟,且较为繁荣和发达。距今约六千年左右的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有谷壳的遗迹;距今约四五千年的龙山文化、河姆渡文化遗址中,发现石斧、石铲、骨铲、双齿木耒、石刀、蚌刀、石镰、蚌镰等农具。这些都表明,在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时期,锄耕农业发育比较成熟,已成为当时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方式。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文明的原初状况,也见之于大量典籍。
三皇五帝的传说,大多与农业生产关系甚密。像神农教民耕作,轩辕氏改良农具,尧、舜、禹为发展农业、治理水患奔走辛劳,等等。
进入阶级社会,“以农立国”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石。中国古代把国家政权称为“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五谷神,表明农业是国家、政权的命脉,农业生产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头等大事,“是时也,王事唯农是务。”
农业文明是中华民族观念文化的母体,她陶铸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孕育出传统的伦理型文化。正如冯友兰先生所指出的,农的眼界限制着中国哲学的内容,限制着中国哲学的方法论。中国哲学,特别是儒家哲学,是对“农的渴望和灵感”的表达。
孝观念的产生和发达,恰好成为冯先生这一观点的注脚。
首先,农业的早熟与繁盛,为人们生活提供了稳定的保障,也为养老、尊老以及孝观念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史料显示,世界许多民族在历史上都曾有过食杀老人、父母的现象。达尔文访问火地岛原始部落时看到,在冬季食物严重匮乏之时,当地土人竞杀食老年妇女,而且先食老妇,然后再食猎狗。
在解释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时,火地岛人称:“猎狗能捕捉水獭,而老太婆却什么也干不了。”澳洲怀德湾的部落也是如此,他们“不只食战阵上所杀死的敌人,而且食他们被杀死的伙伴,甚至于老死者,只要还可供食用,他们也是吃掉的。”“中央亚非利加的土人将与他部落开战的时候,必先食其亲”,“老人反以被自己的儿子所食为福,儿子亦以食其亲为孝。”《史记>记载匈奴民族曾经“自君王以下,咸食畜肉,……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贵壮健,贱老弱。”值得注意的是,有食杀老人、父母习俗的这些原始部落,大多是以狩猎、捕鱼为生的。由于他们的生活缺乏稳定的保障,因此当成年人失去了劳动能力时,就成为纯粹的劳动成果的消耗者,成为部落生存的负担。因而“贱老弱”就成为无可非议的行为选择。
与游牧民族不同,农业文明的优势恰恰在于,她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稳定的、持续不断的食物资源,提供了供养老人所必需的剩余劳动产品。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尚齿”、“养老”的传统。《礼记》中对此多有述及: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
“国老”即有爵位的老人,“庶老”即普通百姓中的老人。<礼记》这几段记述很有价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自有虞氏至夏、商、周,虽然随着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养老、尚齿的内涵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和发展,但四代“养老”、“尚齿”的传统却是一以贯之的,直到孟子还把“齿”与“爵”、“德”并称为三“达尊”。法律也对八九十岁的老人网开一面:“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种群体行为规范是孕育孝观念的重要的民族心理土壤。正如有的学者在讲到孝观念在原始文化中的根源时所说:“有传说或记载的上古文化中,养老爱幼的观念显示有极远的根源,四代礼制和传统很多方面都有所改变,但‘养老’‘尚齿’却是四代不变的传统,体现了中国文化精神气质的一个侧面,很值得注意。”
其次,从本质上讲,尊老、养老也是农耕生产的内在要求。
古代农业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不需要过多的知识或技巧,但离不开日积月累的生产经验。事实上,许多农业生产的规律性的东西,都是大量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尤其在上古时期,岁时节律、天象气候的变化,没有什么工具、仪器去测度把握,只能依赖劳动者经验的积累,阅历的增长。有没有丰富的农时、农事经验,对于农业收成的丰欠多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所以,在农业社会,老人既是德的楷模,更是智的化身。后辈敬重和爱戴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长者,年轻者服从、侍奉老年人,乃是顺理成章的事。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祖先的崇拜.就是人类自身对于历久以来的劳动经验的崇拜。”周代的政治家都以尊老亲旧为善政,如当“宣王欲得国之能导训诸侯者”,樊穆宗向他推荐了鲁孝公,理由是孝公“肃恭明神而敬事耉老,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叔向也说:“吾闻国家有大事,必顺于典刑,而访谘于耉老,而后行之。”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经验之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事实上,传统思维方式中,人们总是“向后看”,留恋、美化过去,按旧规矩、老道道行事,其根源正在于农业文明的特殊性。即使到今天,我们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还可以看到,那些谙熟农耕规律的“老把式”的威望仍然是很高的。
当家庭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时,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家庭的大的事项,自然而然要由父亲、祖父或曾祖父来决定。对有生产经验的长者的尊从,对父亲、祖父、曾祖父的服从,内化为心理情感和道德准则,便是“孝”。所以,就由氏族群体的尊老进而衍生出父权制下的孝亲这一点而言,尊老、养老对于中华文化具有本源的意义。古人于此有明确论述:
尧命羲和以钦授民时,东作西成,使民知耕之勿失其时;舜命羲和以黎民阻饥,播时百谷,使民内知种之各得其益。……承五代之弊,循汉唐之旧,追虞周之盛,列圣相继,惟在务农桑,足衣食。
此礼义之所以起,孝悌之所以成,人情之所以固也。
“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入孝弟。”历代统治阶级深明此道,无不把尊老、养老作为推行孝道、治国安邦的有效手段:
养耆老以致力孝。
上老老而民兴孝。
朝廷敬老而民作孝。
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
这种尊老、重老传统在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的封建社会得到继承和进一步发扬,对祖先崇拜及孝道观念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农业自然经济是孝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自然经济的形成,使作为家庭伦理的孝观念产生有了深厚的经济土壤。从历史上看,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孝观念有一个由家族而家庭、由族权而父权的内涵不断变化的过程。
孝是以家族、家庭中的先祖、尊长为对象的特殊的道德范畴。
作为规范长幼亲情伦理的孝观念,其载体便是因血缘而存在的家族和因婚姻而组成的家庭。值得注意的是,个体核心家庭虽然在原始社会晚期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已经萌生,但是,强有力的氏族血缘纽带,使得个体家庭经济一直到西周还没有完全形成。
有关研究表明,西周时代家族群体已经形成家族和家庭两个层次。“始自于夏,发展于殷商,完备于西周”的中国古代早期婚姻家庭制度,由于“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制度及形成未久的一夫一妻制”,所以在一开始,个体家庭的机制还不健全,“父系大家族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奴隶社会初期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人们只有依赖集体的力量,才能抵御洪涝灾害,才能完成垦荒辟壤、疏浚河渠等大的工程,也才能应对族外势力、游牧民族的侵扰。家族、族群的集体耕作,是当时社会基本的生产方式。《诗经》中有这样的描绘:“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率时农夫,播厥百谷。……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千耦(两千人)、十千维耦(两万人)的耕作场面,蔚为壮观。这表明《诗经》时代的农业生产仍然是以原始协作式集体耕作为主的。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的研究成果证实了这一点。该书作者认为,周初的家庭“是由包括两三代人的几个有血缘关系的核心家庭结合而成的”,个体家庭还包容在宗族共同体当中,作为独立经济单位的也是这种宗族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孝”的对象不可能首先是个体家庭中的父母,而只能首先是家族的祖先;孝的形式也不可能是“养”,而只能是“祭”。这正是殷周孝观念的主要形态。
春秋时期,铁器的广泛运用,牛耕的逐渐普及,使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家庭寄寓于家族共同体的局面终于得以改变,个体家庭逐步发展起来,成为拥有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所有权、能够自主地组织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和经济主体。个体家庭的确立,不仅意味着社会生产基本单位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私有财产亲子继承制的确立。
社会经济秩序的这种历史性进步,对孝观念由孝祖先到孝父母的转型,对孝观念的完全确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作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作为子女,得到父母的养育并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其权利,相应地,他们也必须承担起赠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与子女这种双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在伦理规范上,就是“父慈子孝”。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个体家庭对父系大家族依赖关系的摆脱,没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形成,也就没有父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最终也就没有完备的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孝”。对祖先神的强调,显示了对家族力量的依赖,善事父母则是个体家庭经济的必然产物。孝的内涵的这一变化过程,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与个体家庭发展的历史轨迹相一致、相吻合的。
春秋战国以后,农业自然经济逐步确立。西周时期的大规模集体耕作,到春秋时期演变为“二十五家为一社”的小规模集体耕作,至战国时发展为“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的家庭耕作。秦汉以后,则成为“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家庭耕作制度。从此,“男子力耕”,“女子纺绩”,“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据研究,历史上个体家庭的规模一般不超过三代,人口平均在五至七人左右。古代法律也以这样的“户”,作为征收税赋和劳役的依据。封建家长制正是适应这种经济结构所建立的,家长所拥有的支配家庭财产、管理家庭成员的权力,正是这种封建小生产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是父家长的权力的根本来源。封建自然经济的闭塞性和保守性,使得封建家长制得以长期存在,从而使孝观念因其经济基础的稳固而经久不衰。孝观念的逐步强化和上升,正是与这个过程相始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