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农业减灾宣传体制
农业减灾宣传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1)加强新闻媒体报道的制度建设和科技实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外界的主要方式。过去由于信息的不畅通,一次灾害的报道,往往离灾害发生时间已经很久,然而现在只需要几个小时、几分钟、甚至灾害发生的同时就可以看到灾害情况。不过即便在技术发达的今天,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灾害报道的及时性、真实性等依然受到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为干预和技术水平有限。灾害发生后,民众都希望通过媒体了解灾情,可是媒体自身有其立场,不能做到完全客观、真实。更关键的是,由于我国常常媒体受到各方面的干涉,有时候媒体报道恰恰成了虚假谎报。因此,提高灾害信息报道水平首先要解决的困难是媒体的独立性问题,只有媒体或部分媒体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不再受来自权力部门的干涉,我国灾害报道水平的提高才有可行性。导致灾害报道不及时、不真实的另一个原因是科学技术发展有限。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整体的科技水平不高,在灾害预测、通信技术和新闻传播技术等方面存在不足。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发挥现有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开设专门的节目或频道的方式,对农灾防范的相关知识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其次国家对农业灾害报道应提供政策支持,增加相关的科研资金投入,发展互联网、3G通讯、4G通讯等高科技传播手段,尽快改善灾害报道技术的落后局面。
(2)开拓农业减灾宣传的新渠道
要做好减灾宣传工作除了运用现代化的媒体之外,还应发掘其他途径,以提高民众的减灾意识,如发挥书籍、刊物的作用。这样有助于使人们更系统地了解各种灾害的防范知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出版各种减灾著作1100多部,各种涉及减灾的期刊达到20余种。这些减灾书籍、刊物的出版,极大地促进了减灾科学成果的转化和民众减灾意识的增强。此外,减灾文艺演出、减灾知识竞赛也是目前提高民众减灾意识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减灾知识竞赛,寓教于乐,易于接受,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很高。只是当前举办减灾知识竞赛还缺乏系统规划、组办经费和具体的组织机构,其运作机制也尚待建立。减灾博物馆的建设也是减灾宣传的有力手段,博物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减灾博物馆是利用博物馆形式向群众开展减灾教育的场所。目前我国已有十多家减灾博物馆或科普馆。这些机构在减灾教育宣传中,尤其是在中小学生教育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我国同时也存在国家投资不足,博物馆数量奇缺,学科分类单一(主要集中在地震方面),群众无法参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以使减灾博物馆真正发挥其现实作用。
4.建立农业减灾教育宣传的国际合作机制
农业灾害具有范围广、危害大等特点,对农业灾害的教育宣传仅凭一个国家的力量往往难以应对。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农业减灾教育宣传的国际合作机制。其一,我国应加强减灾培训的国际合作,这包括出国培训、对内国际培训、对外国际培训等方面。我国减灾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为改变这种面貌,二十多年来,我国派出了大量人员出国培训,将国外的许多新理论和新技术带回国内,并运用这些理论、技术提高了减灾效率。对内国际培训则是将国外的减灾专家请到中国来,对中国的专家进行培训。这种形式投资低、受欢迎、效果好,已成为主要的培训模式。对外国际培训就是把中国一些减灾技术推广到国外。中国的技术往往具有投资少、易操作等优势,受到第三世界国家的欢迎,并且也受到了发达国家的重视。其二,我国应加强农业减灾的国际交流,积极参加和举办国际减灾学术会议、国际减灾展览等。近年来,我国在农业减灾方面举办了多次国际会议,如“第五届地方政府应对灾害和紧急事件国际会议”、“首届亚太地区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国际会议”、“第15届国际植保大会”等。专门的农业减灾国际展览会虽然参加和举办较少,但目前正处于较好的发展阶段。通过参与和举办这些高水平的学术会议或展览活动,将会促使我国引入国际减灾先进理念、信息和方法,同时可以充分向世界展示我国农业减灾的最新成果,实现国家间的合作与减灾能力的共同提高。
二、完善农业减灾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指以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自然灾害虽然主要是自然界的变化所引起,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提高,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和破坏也成为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建立和完善农业减灾法律体系具有双重目的:一是提高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监测、救援效能;二是严格制约人对自然生态的肆意破坏,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农业自然灾害是自然灾害的重心之一,其法律体系的建构,一方面要根据其具体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农村社会进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将这一法律制度置于自然灾害法律体系整体当中,这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灾防范工作。
我国减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当前正处于上升期。2000—2004年,我国共计颁布829部减灾法律法规,其中中央颁布57部,部门颁布297部,地方(省级政府)颁布475部。在涉及农业灾害的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不过现实总是在不断地变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常常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不断建立健全防范农业灾害的法律体系依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农业减灾立法总体上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是规范人施加于自然的行为,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二是保证灾后公共救助的顺利进行;三是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人为因素现已成为自然灾害产生的最基本原因之一。工具理性主义、实用主义的泛滥,使人类对自然从依赖转化成占有和掠夺。砍伐森林、开荒种地、兴修水利、乱排“三废”等给农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人为危害。重新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是人类的共识。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又适逢工业化发展时期,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非常严重,制止人们的不当行为和保护生态环境已是当务之急。我国现已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矿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各省市也相应制定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业已取得了明显的减灾效果。但我们同时看到,人们对自然认识的局限性、经济发展的不可逆性等,使保护生态环境步履维艰,况且法律本身,尤其是有关农业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减灾的战略高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率,降低农灾的危害度。同时环保执法者应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宣传,在实际中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2.建立农灾公共救助法律体系
农灾公共救助的内容包括灾害应急预案、灾害信息上报、发布制度、救灾物资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当前我国灾害救助层面的立法比较薄弱,一般都是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因此常常出现应急预案不应急、灾害信息上报下达迟缓,数字虚假,救灾物资管理无序,各主管部门协调无力,组织零散等现象。鉴于此,我们建议建立公共救助法律体系,如制定公共救灾法、救灾物资管理法等,完善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条款。比如,对灾情的上报和发布应在相关法律中应进行严格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约制组织和个人等。对于农业自然灾害公共救助,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重视。
3.完善农灾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农灾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制定和完善的独立性,尤其体现在农业保险法律的制定方面。我国现在有成型的保险法,但却没有《农业保险法》,这和我国农业大国、农民大国的特点是不符合的。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应发挥的作用;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农业保险法》是实现农业保险制度化的前提条件和落实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立法机构还应当制定和颁布《农业再保险法》,对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厘清;对农业再保险的经营目的、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予以明确。相关立法机构可以制定《自然灾害政府补偿法》,明确政府补偿的原则、条件、方式等;确保政府补偿的资金预算有效实施;明确政府补偿额外资金的筹集方式,以及向第二、第三产业征收农业灾害补偿资金的税率;明确对灾区相关产业予以减免税等。此外,立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制定《自然灾害社会捐助法》,对自然灾害社会捐助的组织机构、运行规范等予以明确;对捐助个人或团体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予以明确;对捐助个人或团体所应享有的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对捐助物资进行严格管控和审计;等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诗经·小雅·鹤鸣》
农业自然灾害是一种全球性的普遍现象,给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抵御灾害、减少灾害风险,是世界各国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应共同解决的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获得对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有益启示,从而推动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