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传播
[中]邹振环
《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nt)又译《民约论》,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思想家让·雅克·卢梭(1712~1778)的代表作。该书把自由和平等看作是人类最大的善。社会契约使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使人们以精神上的平等来代替自然状态的体质上的不平等。
该书认为国家是人们协商的结果,人民有权掌握国家政权。法律是共同意志的表现,人民的主权是不能出卖、让渡和分割的。该书根据自由行为是由行为意志和行为力量两种原因促成的原理,引伸出国家必须把立法、行政两种权力分开的学说。指出人民的意志是主权者,政府是共同意志的执行者,为了防止行政权以私人的意志篡夺人民的意志,人民必须定期召集大会进行监督。该书猛烈抨击君主制,认为人民应该摆脱被压迫生活而过有意义的自由生活。《社会契约论》中心思想宣示了一个原
则:
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国家则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人民的自由为强力所剥夺,人民便有起来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1762年《社会契约论》一出版即遭禁止。法国当局认为该书扰乱社会安宁,要逮捕作者,卢梭被迫逃往瑞士。但他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法国在革命政权中所制定的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被誉为是“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
早在1872年在《瀛环琐记》上连载的《昕夕闲谈》小说,就讲述了法国波旁王朝君下爵臣林立,大概皆无才智,以威望自尊,“视庶民如土芥”,因此一些启蒙思想家,“各奋于学问,各发为议论,……”谓人生于世,以天赋才为贵,不宜以人授之爵为贵,申下民之困顿,烛世间之情理”,从此人们懂得了自己的地位,于是“国都大乱,逐其君”爆发了法国大革命。
1875年6月12日《万国公报》上发表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指出人权自由、权利平等的学说,是西方政治的基础。认为西方“治国之权屑之于民”,一切人生来平等,原无优劣之分。光绪四年(1878)4月3日,郭嵩焘在《伦敦与巴黎日记》中第一次提到了乐苏(即卢梭)的名字,认为他和华尔得尔(即伏尔泰)“著书驳斥教士”。
1879年日本高桥二郎用中文据法国史家《法国史要》(1866)、《近古史略》(1869)、《法国史》(1870)译出《法兰西志》一书,在卷五“布罗布氏纪”中特别谈到法国大革命,述及“罗莎(即卢梭)著书,主张独得创见,士大夫歙然精研文学,所刊诸书,四方争传。王侯贵人,专门名家,皆尊崇其书,以先见为快”。在“开议会”、“除贵族特权”、“颁布新法”等章节中都不同程度地直接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见解。
《社会契约论》早期在中国的传播是与日本学者中江笃介(1847~1901)联系在一起的。明治十五年十月(1882),中江笃介附有注解的流利的汉译本《民约译解》在日本出版,风靡一时。这位下层士族家庭出身的法国留学生的文名一下子提高,赢得了“东洋的卢梭”的称号。最早读到这一译本的可能是黄遵宪,他给梁启超的信中提到:“仆初抵日本,所与之游者多旧学,多安井息轩之门。明治十二三年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以谓太平世必在民主,然无一人可与言也。”1898年,上海同文书局刻印出中江笃介的汉译《民约译解》第一卷,题名《民约通义》,以后又有上海译书局出版,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黄兴1899年在两湖书院读书,在课程余闲,悉购西洋革命史和中江笃介的汉译《社会契约论》,“朝夕舆诵。久之,革命思想遂萌芽脑蒂中矣”。1900年在日本早稻田专门学校政治经济系留学的张继,“除照例上课外,专在图书馆翻阅该国维新时中江笃介等所译《法兰西大革命》、《社会契约论》等书,革命思想沛在日滋”。同年留日学生杨廷栋译出《社会契约论》,连载于1900年12月6日至1901年12月15日的《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上,1902年又以《路索民约论》为书名,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单行本。1900年的《中国旬报》也专门宣传过《社会契约论》思想。该报第三十三期论说所载《主权篇》指出:“造物之主人原赋以自由之性,人生之乐趣无过于自主之权”。认为自由主权乃人人自有之权,苟有人夺之,必拼命以争。1901年至1902年间,梁启超先后在《清议报》与《新民丛报》上刊出《卢梭学案》,热情颂赞《社会契约论》的天赋人权论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尤其对人生而不平等之权,坐而当享自由之福等论断颇为倾心,称之为“精义入神,盛水不漏”。他还在《论学术势力之左右世界》一文中指出《社会契约论》,“自此说—行,欧洲学界,如旱地起—霹雳,如暗界放—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1903年《直说》刊载的《权利篇》一文,着重鼓吹“天赋人权说”,指出“夫人生活于天地之间,自有天然之权利,父母不得夺,鬼神不得窃而攘之”。
1902年邹容在东京同文书院学习时,曾精读过《社会契约论》,写下了被誉为中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革命军》一书,自称以读到《社会契约论》为幸,指出中国人应“执卢梭诸大哲之宝幡,以招展于我神州土”。认为他们的学说,“为起死回生之灵药,返魄还魂之宝方,金丹换骨,刀圭奏效,法、美文明之胚胎,皆基于是”。《革命军》第三章集中宣传天赋人权论,认为“人人当知平等自由之大义;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初无所谓君也,所谓臣也”。而革命之目的就是:“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之人权。”甚至孙宝瑄在《忘山庐日记》中也赞叹卢梭《社会契约论》“其有功于世,岂在微哉!”认为该书中讲“强力不得为权利,从顺不得为义务”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从顺为义务者”造成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主昏于上,臣忠于下”。
一时间卢梭的仰慕者甚众,仅以一些进步报刊作者的署名而言,如卢梭之徒、卢梭魂、平等阁主人、竞平、自由、人权、民友、亚卢、志革、血儿之类。《民报》第一号采用卢梭画像作为封面内页插图,并且称之为“世界之第一民权主义大家”。柳亚子1903年创作的长篇《放歌》中写道:“卢梭第一人,铜像巍天闽。《民约》创鸿著,大义君民昌。胚胎革命军,一扫秕与糠。百年来欧陆,幸福日恢张。”1906年作《怀人诗》中写到马君武时有“右手弹丸在《民约》,聆君撞起自由钟”。他还改名“人权”,并立志要做亚洲的卢梭,取字“亚庐”。冯懋隆在读了《社会契约论》一书后,改名冯自由。
然而,在民族救亡的迫切急务前,《社会契约论》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只是手段,处于从属的地位。民族集体的生存压倒了个人的权利。革命派中的民主主义者们对《社会契约论》的宣传,不久便让位于对“国家”、“民族”问题的关注。梁启超在一度宣传《社会契约论》之后,也转向“国家主义”,提倡“开明专制”去了。尽管《临时约法》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法典化了,但辛亥革命后人们普遍重视的仍是国家,而不是人民的平等权利。严复在甲午战后曾最早用卢梭的观点批判君权神授论,在《辟韩》一文中明确指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而1914年,面对广泛流传的《社会契约论》,他却在《庸言》上发表《民约平议》,将《社会契约论》的“祸害比诸洪水猛兽”,其言“平等”反于事实,是“欲乱人国以从之”。并对《社会契约论》的“大经大法”逐条加以驳斥,认为卢梭所谓“民居之而常自由常平等者”的社会,不仅历史中不存在,在未来中也不会找到。因此,“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在致熊纯如的信中称:“自卢梭《民约》风行,社会被其影响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从其法,然实无济于治,盖其本源谬也。刻拟草《民约平论》一通,以药社会之迷信”。章士钊在《甲寅》上发表《读严几道民约平议》一文,起来捍卫卢梭《社会契约论》。
为了再度唤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的注意,也为了“已多错误”的中江笃介译本,和“讹谬不能读”的杨廷栋译本,马君武以法文原著与英文H.J.Tozer译本互证,花了八十天时间,把这部“为法兰西革命之最大原动力,历二百年不废”的世界名著之一译成中文,以《足本卢骚民约论》为题,由中华书局1918年初版。其中第一书包括导言、第一书之旨趣、最初社会、最强者之权利、奴隶、最初协约之必要、民约、主权体、人治之世、财产九章;第二书包括主权不可放弃、主权不可分析、公意之错误、主权之界限、生死权、法律、立法者、人民立法系、法律之分类等十二章,第三书包括政府通论、各种政体建设之原理、政府之分类、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混和政体、论每一政体非与每一国相宜、良政府之标识、政府之妄为及衰亡之倾向、政群之解散、主权维持之法、人民代表、论政府之制度非契约、政府之制度、预防政府暴篡之法等十八章;第四书包括论公意不可破坏、表决、选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官职、独裁制、监查制、宗教、结论等九章。笔者将其与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何兆武《社会契约论》译本相对照,发现尽管文风译笔差异甚大,但内容是完整的,不负其“足本”之名。以后,1935年又有徐百齐、丘瑾璋译述的《社约论》,编人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第二集;1944年又有卫惠林的《社会契约论》译本,由重庆作家书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