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舍瑞尔)
“舍瑞尔”这个词的字面含义是应遵循的路,但其术语含义为“伊斯兰的法律”。真主是伊斯兰法的制订者,该法律为人类的生活规则提供了指南。有位现代学者说,“教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知识,依此,人类在今世可以完美地生活,并且为来世做准备”。违背伊斯兰法既犯宗教罪又犯社会罪。“教法,作为必须遵守的正确教条,包含了信奉伊斯兰教者的宗教、社会、政治、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全部。”它是关系到穆斯林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法典。
教法要将人类指向正道,它给人类提供了满足他的各种需求的方式和方法。它涉及穆斯林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的宗教和社会的权利与义务分为四等,即(1)真主的权力。(2)个人的权力。(3)其他人的权力。(4)所有创造物的权利。
真主的权利:真主的第一项和最高的权利是,人类必须信仰他并且不能以物配他。《古兰经》也着重声明了这一点:“万物非主,唯有安拉。”
真主的第二项权利是毫不犹豫地接受和遵循他的指导,这种权利通过信他的信使得以实施,他派使者让我们走正道。
真主的第三项权利是服从他,这要通过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律得以实施。
真主的第四项权利是崇拜他,这项权利要通过做礼拜而实施。
真主的所有这些权利要通过遵信伊斯兰的五项信条并付诸实践而得以实现。穆斯林必须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例如,出天课,穆斯林必须牺牲一部分财产;守斋(素目),他必须控制饮食。
个人权利:教法的目的是为人类谋福利。这就是为什么“人类给自己强加了各种权利的道理所在”。个人的安全、名誉的尊严、继承权的安全及其他合法行为的自由权,是个人权力的一部分。
其他人的权力:正因为教法是为全人类谋利益,与个人权利一起,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在更大程度上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它给人强加了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人有了个人权利。但他不能因使用个人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他不能因享用他的自由而侵犯他人的自由。教法防止每个人侵犯他人的权利。教法禁止抢劫、行贿、伪善、欺骗,因为通过这些卑劣的手段,人们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自己获得利益。赌博、强奸、酗酒、通奸及所有投机行为均为严禁之列。垄断经营、囤聚居奇、黑市贩卖以及其他一切个人扩张形式均属禁止之列。
一切创造物的权利:人,万物之灵,对生来为他服务的其它所有创造物也有一定义务。因此,他必须合理地使用他们。在用来为他服务时,他不能随意伤害他们。没有特殊目的,捕捉鸟雀并囚于笼中是不合法的。“伊斯兰甚至不许随意砍树。人们可以利用其果实,而无权毁坏树木。”
教法(费格罕)
“费格罕”一词常用于表示伊斯兰立法的总括。但字面含义为“智慧”,“因为它指在决定法律的条款时,依据学习《古兰经》、圣训的知识以及其它认可的法律来源而对智慧的独立使用。”费格罕的范畴比舍瑞尔更狭隘。舍瑞尔之路是由安拉及他的先知铺设的,费格罕之大厦是以舍瑞尔为基础的教条由人类的努力而矗立的。
议集玛
伊斯兰法的来源,即《古兰经》、圣训、议集玛和给牙斯。议集玛组成伊斯兰法的第三个来源。“议集玛”一词取自“集玛”,其义为收集或聚集。其字面意义为同意意见和汇集意见。一些教法学家认为“议集玛”是穆斯林法学家在特定年代对法律问题的共同看法。因为穆斯林社会从未停滞过,在许多方面持续发展,许多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古兰经》和圣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故此,不得不解决这些问题。在欧麦尔一世时代,每当出现复杂问题时,就向先知的弟子们请教,根据他们的忠告办事。
先知去世后,议集玛就出现了。作为法律来源,议集玛(众议)的权威性基于《古兰经》文和先知的圣训,《古兰经》说,“不要成为那种人,他们在得到确凿的证据时分裂瓦解”;圣训说,“倘若有需要你决定的事,根据真主的天经决定,如果你所遇之事在真主的天经中没有,那么,参考先知的圣训,如果你所遇之事在先知的圣训中没有,那么,就参考人们的一致意见”。在艾布伯克时代,每当他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决定时,他常常首先请教《古兰经》,若从中找不到答案,他就请教先知的圣训。如果他们同意多数人的决定,艾布伯克就接受并依此行动。这种决定就叫众议(议集玛)。
众议有三种方式:第一,通过言辞,即当众议者对疑问表达他们的意见时。第二,通过行动,即在实践上不一致时。第三,苏库提,即默认,即当众议者对别人的意见不同意时。(议集玛)众议分两种,即议集玛·艾兹玛,议集玛·如赫夏。倘若一个时代的所有众议者对某一点表示同意时,就叫议集玛·艾兹玛。倘若众议者对某一点有不同意见时,但整个大众接受了某些众议者的决定,这叫作议集玛·如赫夏。
对议集玛的地点与场所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议集玛限于特定的人。但现代法学家认为,议集玛不能限于任何时代、任何人和任何国家。多数法学家认为,议集玛可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夏海·穆斯林拒绝逊尼派众议者的众议。同样,逊尼派拒绝接受什叶派和罕瓦利吉众议者的众议。
类比(给牙斯)
类比是又一重要法律来源。“给牙斯”一词之字面含义为“比较”,或“通过与他物比较而判断”,类比是演绎的过程,通过演绎可以将法律条文应用于案件。尽管该案与条文的明文规定无关,而实际上由条文的理性主宰。
类比通常被称为类比演绎。类比演绎有三个来源,即《古兰经》、圣训和众议。四大伊玛目之一的阿布·哈尼法多习惯于使用类比法。
类比通常用于在《古兰经》、圣训和众议中没有论及的案例。譬如,先知选派穆阿兹·本·加巴里为执政者时,先知问他,若一旦遇到新问题,将如何处理。他说要遵循《古兰经》,倘若在《古兰经》中没有明文,他要遵循圣训;倘若先知的圣训还不能满足他的需要,他要作出自己的判断。先知称赞他的回答,并鼓励他使用个人判断。
除《古兰经》和圣训外,众议和类比是伊斯兰法的两大重要来源。这两种方法的基础是《古兰经》,圣训和个人的判断。伊斯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如所有的法规、解释、有关哈里发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等都基于众议与类比。
依基提哈迪
依基提哈迪是制定伊斯兰法的又一来源。“依基提哈迪”一词取自词根“基哈迪”,其义为尽最大的努力或尽力而为,“依基提哈迪”字面意义仍然相同,术语意义为法学家尽其最大努力,为了对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答案的案例提出意见。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判断的使用在伊斯兰教中起了重要作用。其理性价值也在《古兰经》中得到了确认。先知也承认依基提哈迪或使用判断是一种方式,在《古兰经》与圣训中得不到指南时,可以用判断方式作出决定。
伊斯兰的伟大法学权威们竭力满足穆斯林们的所有要求,即宗教的与社会的,采取依基提哈迪的各种不同方式,诸如议集玛、依斯提哈撒、依斯提斯拉和依斯提得拉里。
哈南菲学派
哈南菲法学派是伊斯兰最早与最宽容的学派,遵从者甚多。印度、巴基斯坦、中亚、土耳其、埃及和阿富汗的穆斯林都属于这一学派。
由哈穆德·本·苏来曼在伊拉克发起的理论学派以其伊玛目阿布·哈尼法之名命名为哈南菲学派。伊玛目阿布·哈尼法于伊历81年(公元700年)出生在库法,他是波斯老萨散王的后裔。他的父亲是阿里兹的支持者。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受什叶法学派的教育,但后来,他从什叶派退出,毕生致力于自己的法学派。
阿布·哈尼法建立了精神和现世法的体系,他的学弟发展了这一体系,一直到今天,绝大多数东方人都自愿地接受了这一体系。他的教导由其著名弟子阿布·优素夫在其著作《税赋》中保留下来了。据说,伊玛目阿布·哈尼法编写了一部书,名为《费格罕·艾克班如》(《教法大全》)。
无疑,伊玛目阿布·哈尼法是当时甚至是整个穆斯林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他的法学基础是《古兰经》。他只接受可靠的圣训。通过类比演绎,他尽力将《古兰经》的见解适用于各种条件。在立法上,他是第一个全神贯注于类比和演绎推理的人。他也为均衡法奠立了基础。阿布·哈尼法承认习惯及用法的权威性,并建议他的信徒们,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存在的前提条件。他对个人判断如此重视,以至于其他学派的信徒将他和他的信徒称作“艾罕力然议”(个人判断派)
阿布·哈尼法是个特具独立性的人。在他晚年期间,当时的政府要他亲近政府,他宁肯蹲监狱,也不愿从政(法官职位),因为职位会影响他的思维的独立性。伊玛目阿布·哈尼法逝世于公元767年。
马立克学派
马立克学派由伊玛目马立克·本·阿纳斯创立。伊玛目马立克于伊历93年(公元713年)诞生于麦地那,在82岁高龄逝于麦地那。早年,他学习《古兰经》和教法,后来,他赢得了大法学家的美誉。伊玛目马立克几乎毕生研究圣训。他的法律体系均基于圣训和麦地那人的实践。他对作判断非常谨慎。比较而言,他的作品《穆阿塔》,尽管是个小圣训集,但却是同类书中的第一部,也是最有权威性的一部。
伊玛目马立克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前者将他的体系基于圣训、笋乃或先知的做法,而后者则基于《古兰经》和类比。非洲西北部和阿拉伯东部是这一学派的支持者。
沙菲学派
伊斯兰的第三大法学派的元勋是阿布·阿布杜拉·穆罕默德·本·依迪力斯·沙菲。伊玛目沙菲于伊历150年(公元767年)生于巴勒斯坦。他是马立克·本·阿纳斯之学弟,因此,他熟悉马立克派的学说。他也精通哈南菲法学体系。
伊玛目沙菲对《古兰经》的研究,当时无与伦比,他还研究圣训。为了研究圣训,他到处游学。他认为,由可靠者传述的每条圣训是可信的,应毫无疑问地接受。倘若两段圣训互相矛盾,应接受与《古兰经》更相符的那条。他的学派是哈南菲派和马立克派的中和。该学派主要基于圣训,这些圣训不仅是单纯从麦地那收集的,而是从穆斯林世界的各个中心收集的。北非、埃及、南亚和锡兰的人是该学派的遵从者。伊玛目沙菲于伊历204年(公元819年)殁于埃及。
罕班里学派
第四法学派的创立者是艾哈曼德·本·罕班里,于伊历164年(公元780年)生于巴格达。为了求知,伊玛目艾哈曼德遍游穆斯林世界。他是伊玛目沙菲的学生。
伊玛目艾哈曼德是圣训派的忠实支持者。他很少使用推理(然议),因为他完全依靠圣训。甚至他也不会漏过最不可靠的圣训。对于速案,在不能得到任何来源以作出类比时,有时他才借助推理。由于他对旧圣训偏爱,而不喜欢推理的结果,他的条文非常严厉。这证明艾哈曼德·本·罕班里的体系很少使用推理,因此,从阿布·哈尼法的崇高理想来看,四大伊玛目的最后一位明显地衰落了。阿布·哈尼法非常自由灵活地使用推理,并借助推理尽力从《古兰经》中演绎所有问题。
伊玛目艾哈曼德是正统伊斯兰的先驱者,他反对穆尔探基兹,为此,他被哈里法穆塔塞目关进监狱,而又在穆塔瓦克里执政后被释放。
罕班里法学派因为其严格而没有多大发展。除瓦哈比派外,这种学派的信徒很少,伊玛目艾哈曼德于公元855年殁于巴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