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明了六书:中国的文字,都可用六书来包括;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的方法,转注、假借是用字的方法。造字的四法,很容易明了;况且四法中形声最多(《说文》九千三百五十三文,象形三百六十四;指事一百二十五;会意一千一百六十七;形声七千六百九十七。)。形声的方法,尤其是简便;属于鱼部的文字,必是关于鱼的;配合的是什么音,便读什么音。其他从乌、从金、从水、从火无不如此。用字的二法,假借比较复杂些,但是能明了借音借义的原则,也没有什么困难。
(乙)认识字母:中国文字,虽不是拼音母而成,却也是由少数字母组合而成。《说文》中五百四十个部首,便是中国的字母;五百几十个文字,自然不难记熟;记熟了,再用六书造字的条例,分析一切的中国文字,便可以触类而通了。
[附注]《说文》五百四十个部首,有许多不是纯粹的字母。章太炎先生著《文始》,举出准初文仅五百十个。
(丙)略明文字变迁的源流:中国文字,因经过几次体例上的变更,许多文字失去了制造的条例;例如:“鸟”有四足;千里草为“董”。倘能明白六书的条例,再略有点文字变迁的知识,明了变迁的痕迹,这困难也不难解决的。
上举三则,(甲)(乙)两则,是文字的本身;(丙)则是文字的历史。三则中以(甲)则“明了六书”最为重要。
四组织的原素同,而组织的条例不同,音义不同
中国文字,虽可归纳于六书的条例,但往往有组织的原素同,而组织的条例不同;组织的条例同,而音和义不同。研究中国文字,不能忽略这种事例。
举例于下:
(甲)一是会意,一是会意兼形的:例如“天”是会意;“立”“夫”是会意兼形;同是从“一”“大”。
(乙)一是会意兼形,一是会意兼声的:例如“术”是意兼形;“市”是意兼声;同是从“屮”“八”。
(丙)一是象形,一是形声的:例如“易”是象形;“昒”是形声;同是从“日”“勿”。
(丁)同是会意,而音义不同的:例如“屯”同是从“屮”“一”。
(戊)一是会意,一是形声的:例如“善”是会意;“詳”是形声;同是从“羊”“口”。
(己)同是形声,而音不同的:例如“吟”“含”同是从“今”“口”。
古人制造文字,只用少数的初文,互相配合,以避重复;有不能避免重复的,便将组合的位置,变更一下,既达出事物的形意,又不背六书的条例。但是有意义的变更组合位置,指事、会意是如此;而形声却不如此。形声的配合位置,完全是避免重复,大都是没有意义。例如“忠”解释忠诚,“忡”解释忧愁;倘造字时,“忡”作忠实,“忠”作忧愁,也没有关系的。
(第二章)象形释例
一象形概说
八卦、结绳之后,便产生象形的文字。象形即是描画物体的形状,和绘画的线条,没有差别;用金文,龟甲文来证明,更是明显。
象形的性质,有下列几种:
(甲)属于天象的例如“日”“月”
(乙)属于地理的例如“水”“水”
(丙)属于人体的例如“子”“吕”
(丁)属于植物的例如“艸”“木”
(戊)属于动物的例如“牛”“羊”
(己)属于服饰的例如“冃”“巾”
(庚)属于宫室的例如“門”“户”
(辛)属于器用的例如“刀”“弓”
象形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甲)从前面看的例如“日”“山”
(乙)从后面看的例如“牛”“羊”
(丙)从侧面看的例如“鸟”“马”
(丁)变横形为直形的例如“水”当横看为“?瘙椾”
(戊)省多为少的例如“吕”象脊骨,用两个概括多数。
象形文字,是中国文字的渊源;虽然指事也属于独体的初文,但是许多指事文字,是根据象形文字而造成的。例如上章(一)节所举的“刃”字便是。《说文》中象形文字计三百六十四;除去不纯粹的,还余二百四十二;再除去重复的,和由一个形体而演化的,只得一百几十个,占现在的文字,不到百分之一。所以说:“中国文字是从象形文字演化的”,是可以的;说:“中国文字,都是象形文字”,便不通了。
二象形分类
象形分类,有下举三位学者的分法:
(甲)郑樵的分法:(一)正生:又分天地、山川、井邑、草木、人物、鸟兽、虫鱼、鬼物、器用、服饰十类;(二)侧生:又分象貌、象数、象位、象气、象声、象属六类;(三)兼生:又分形兼声、形兼意两类。
(乙)郑知同的分法:(一)独体象形;(二)合体象形;(三)象形兼声;(四)象形加偏旁;(五)形有重形;(六)象形有最初本形。
(丙)王贯山的分法:(一)正例;(二)变例。
这三种里面,郑樵的分法,最不可靠;混合指事、会意、形声三例在象形的类别里,太没有辨别的眼光。郑知同的分法,虽比较明晰,但是他主张不守《说文》一定的形体,似乎不适于初学,现在本王贯山的分法,在下节详述。
三象形正例
象形正例,即象物的纯形,可分五类:
(甲)天地的纯形:例如“日”外面象太阳的轮廓;里面象太阳闪烁的黑影。“月”象月的缺形。
(乙)人体的纯形:例如“口”“目”纯象口目的形状。
(丙)动物的纯形:例如“隹”象短尾的禽;“鸟”象长尾的禽。隹是水禽;鸟是山禽。“牛”“羊”象牛羊从后面看的形状。
(丁)植物的纯形:例如“艸”象草的丛生;“木”象树木的冒地而生。
(戊)器械的纯形:例如“户”象半门;“门”象两户;“豆”“皿”象食器。
上举五例,纯然象物的形状,毫没有意义,这是象形的正例。
四象形变例
象形变例,即是用事、意、声辅助象形,使字义明显;但是不能属于指事、会意、形声的条例,因它仍以形为主,所以叫做象形变例。可举下列八例:
(甲)一字象两形:例如一象草木深函的形;一象花未发的形。
(乙)减文象形:例如象羊角,由“羊”字减省。
(丙)合体象形:例如“臼”外象臼形,中象米形。
(丁)象形兼意:例如“果”“田”是象果形;“木”是会意。
(戊)形兼意而略异:例如“为”母猴,形兼意;但爪由猴生,和果由木生略异。
(己)形兼意别加一形:例如,“厂”象眉形;“目”会意;加象额理形。
(庚)形兼意兼形:例如“齿”,象齿形;(口犯切,象张口。)“一”(齿中间虚缝)两文会意;“止”形声。
(辛)似无形而仍为象形:例如“衣”,“亠”(篆文作)象衣领;(篆文作)象衣襟。
[附注]“衣”字本是纯形,因《说文》所解有疑问,所以另作一例。许叔重的解释是:“象覆二人之形”。王贯山说:“以意为形”。都不能通顺。
上举八例,都是象形变例,较象形后起。所以不能属于象形正例者,因不是独体的初文,而须借助于他种条例。所以不能直接属于他种条例者,因以形为主,而不以声意为主。
(第三章)指事释例
一指事概说
指事一例,古今异说很多,要以许叔重之说为主。许氏说:“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六书中指事字最少,而最难分辨。许氏所举“上”“下”两例,恰巧是最纯粹的,以致弄得异说纷纭,莫衷一是。清代小学专家,若段玉裁只心知其意,不能说出定义。即江艮庭精研六书,也往往认会意为指事。其他唐宋元明各家,如贾公彦、徐锴、张有、戴侗、杨桓、刘泰、周伯琦、赵古则、王应电、朱谋讳、张位、吴元满、赵宧光等,或拘泥于许氏所举的“上”“下”二例;或误认会意为指事;或与象形、会意相混杂;或举例不明确;或发挥不精到详尽;都不能得指事的真旨。只有清代王贯山的解释,最明白易懂,他说:“所谓视而可识,则近于象形;察而见意,则近于会意;然物有形也,而事无形。会两字之义,以为一字之义,而后可会;而‘丄’‘丅’两体,固非古本切之‘丨’,於悉切之‘一’也。明于此,指事不得混于象形,更不得混于会意矣。”根据王氏的主张,我们可以替指事下一个简明的定义如下:
“凡独体文,或两体三体而有一体不成文或全体不成文的文字,没有形可象,没有意可会者,叫做‘指事’。”
[附注]“不成文”即不是独立的字母。
二指事分类
指事分类,有下举三家的分法:
(甲)郑樵的分法:(一)正生;(二)兼生,又分事兼声、事兼形、事兼意三类。
(乙)杨桓的分法:(一)直指其事;(二)以形指形;(三)以意指意;(四)以意指形;(五)以形指意;(六)以注指形;(七)以注指意;(八)以声指形;(九)以声指意。
(丙)王贯山的分法:(一)正例;(二)变例。
这三家中,郑樵的分法,条例虽不错,而每类所收的字例,标准混乱,往往把合体的会意,混作指事。杨桓因误认指事在会意之后,所以有九类的分法,错误自不必说;至于他所收的字例,较郑樵更乖谬,没有采取的价值。现在本王贯山的分法,在下节详细说明。
三指事正例
凡独体的初文,不是象有形之物的,都属于指事的正例,略举几例于下:
“一”、“上”、“下”、“亅”、“八”、“纠”、“口”、“丿”、“乙”、“九”、“乃”、、、“入”、“出”、“行”、“齊”。
观以上所举,我们应该知道指事和象形的界限,应该以文字的性质区别,不应该以文字的形式来区别。例如:“八”“纠”“口”“丿”四文,许叔重说是象形,其实和“上”“下”没有区别。“八”虽是象分别的形状,但究竟是什么物件的分别;“纠”虽是象纠缭的形状,但究竟是什么物件的形状;和“上”“下”的虚指其事,同一条例。至于“齊”三文,虽有一定的形状,但是花叶的下垂,不是花叶;是果实的累累貌,不是果实;“齊”是禾穗的整齐,不是禾穗;仍是虚事而不是实物,这是不能和象形相混的很明显的界限。
四指事变例
独体文不是象有形之物的,都属于指事,上节已经说明了。但是也有合体文字,不象有形之物;而其组合的原素,一成文一不成文,或几个个体中有一个不成文;在六书的条例上,不能归于会意、形声的,便是指事变例。举八例于下:
(甲)以会意定指事:例如天象的表示和观察示象的意义;从“二”(即上)是会意,指日月星的下垂,是指事。
(乙)以会意为指事:例如“喦”多言的意思;“品”从三口是会意,不是山水的“山”字,不成文,是指事。
(丙)指事兼声:例如艸木水火的形状,从“八”声。
(丁)增体指事:例如树木曲头止不能上的意义;增在“木”上,表示曲头。
(戊)省体指事:例如张口,省“口”以指事。
(己)形不可象变为指事:例如“刃”用“、”表示刀刃。
(庚)借形为指事:例如“不”从“一”从;象鸟,“一”即是天,借鸟飞上不下的形状,指出“不能”“不可”的事。
(辛)借形为指事而兼意:例如“高”,“冂”象界,“口”和仓舍的“口”同意,象筑,借台观崇高的形,指高低的事,再兼“筑”的会意。
(第四章)会意释例
一会意概说
许叔重定义会意说:“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会意一例,许氏的解说本很明白,自从郑樵作《六书略》,会意一类,所收的文字,许多错误:例如把并木为“林”,归在会意里;把并山为“屾”,又归在象形里;重夕为“多”,重戈为“戔”之类,入于会意;而重火为“炎”,重田为“畕”,又归入象形里,以致后人每每有会意和象形相通的误解。许氏会意的定义,段玉裁、王筠二人解释最明晰;其他唐、宋、元、明各家,虽大致不违背许君宗旨;但解释不及段、王二人精到。现在根据二人的解释,再简括的定义于下:
“会合两文三文的意义,成一个字的意义,便是会意。例如‘信’字的意义,是由‘人’‘言’两文会合而成的。”
二会意分类
会意的分类,有下列七家分法:
(甲)郑樵的分法:(一)正生;又分同母之合,异母之合,两类。(二)续生。
(乙)杨桓的分法:(一)天体之意;(二)地体之意;(三)人体之意;(四)人伦之意;(五)人伦事意;(六)人品之意;(七)人品事意;(八)数目之意;(九)采色之意;(十)宫室之意;(十一)衣服之意;(十二)饮食之意;(十三)器用之意;(十四)飞走之意;(十五)虫鱼之意;(十六)生植之意。
(丙)吴元满的分法:(一)正生;又分本体会意、合体会意、二体会意、三体会意,四类。(二)变生;又分省体会意、意兼声,两类。
(丁)赵宧光的分法:(一)同体;(二)异体;(三)省体;(四)让体;(五)破体;(六)变体;(七)侧倒。
(戊)郑知同的分法:(一)正例;(二)变例,又分重形、意兼形、反形、意兼声、省旁,五类。
(己)近人某君的分法:(一)纯例;(二)意兼形;(三)意兼事;(四)意兼声。
(庚)王贯山的分法:(一)正例;(二)变例。
以上所举,以杨氏的分法,最无足取,其他各家,也不能尽善。这里还是本王贯山的分法,稍加变通,在下节说明。
三会意正例
会合几个文字,成一个文字,意义相附属,而没有兼其他条例的,即是会意的正例。会意的方法,可分下列四项:
(甲)顺递为义:例如分牛为“半”;八(即背)厶为“公”。
(乙)并峙为义:例如“分”从“八”(分别)“刀”;两文意不连贯,并峙见义。
(丙)配合部位为义:例如,“闰”从王在门中,“益”从水在皿上,若移置部位,便不能成意。
(丁)叠文为义:例如两目为;两木为“林”。
上举四例,以第一例最纯,正和许叔重所举“武”“信”两例相合;其余三例,也都是正例,因其所取义的都成文,和意兼形不同;所从的文都有义,和意兼事不同;并且无所兼,无所省,无所增,无所反倒,虽与第一例稍有差别,但不能归于变例。
四会意变例
会意变例,略举下列八例:
(甲)会意兼形:例如“牢”从“牛”,“冬”省;“冬”省是借为牢的形,不是意。
(乙)会意兼事:例如“登”解作上车;从是会意;从“豆”是指事,《说文》虽解“豆”为象登车形,但“登”是上车,是虚事,不是实物,所以仍是指事,不是象形。
(丙)意外加形:例如“爨”从“臼”。“门”“大”(即)“林”“火”是会意是加的形。
(丁)变文会意:例如“屯”草木难出的意思;从“一”即地,从即变形。
(戊)增文会意:例如“廴”长行;从“彳”引长,“彳”是小步。
(己)省文会意:例如“枭”,从“鸟”省,鸟头在木上。
(庚)反文会意:例如反“正”为(即乏),“正”是受矢,是拒矢。
(辛)倒文会意:例如“币”从倒;是出,倒出便是周币。
上举八例,都是会意的变例。此外还有一例,可以说是变例中的变例:——意会在文字的空白处;例如“爽”从会窗隙的意思。
讲会意的又有两例:
(甲)以展转相从的字会意。
(乙)所从都是省文的会意。
著者因上列两例,《说文》中不多见,便不举以为例了。
(第五章)形声释例
一形声概说
六书的应用,形声最广,也最便利。许叔重说明形声说:“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段玉裁解释这段话说:“以事为名,谓半义也;取譬相成,谓半声也:‘江’‘河’之字,以水为名;譬其声如‘工’‘可’,因取‘工’‘可’成其名。其别于指事象形者,指事象形独体,形声合体。其别于会意者,会意合体主义;形声合体主声。”此段解释,极为明白;形声一例,本很简明;不过有纯例的,有变例的,因此发生枝节。历来解释形声的,大致都相同,这里不必多举。不过关于命名上,有“谐”声和“形”声的异见;著者以“形声”二字,比较概括符实,所以采取“形声”为名。
六书的应用,形声最广。近世研究文字学的学者,都注重声音的研究。章太炎氏著《文始》,用五百十字,演成五六千文字,可以说极声音之妙用;不过他的条例,不便于初学。朱氏骏声、戚氏学标,倡声母的学说:朱氏用一千一百三十七声母,统《说文》全部的字;戚氏用六百四十六声,统《说文》全部的字;虽不能字字即声求义,而文字底声音的应用,可以说是包括无遗了。这里将朱氏戚氏所著的书,各节录一条于下:
(甲)朱骏声的条例(见《说文通训定声》)
“东”声母,从“东”得声的四字。
“重”从“东”省声;从“重”得声的九字。
“童”从“重”省声;从“童”得声的十三字。
“龙”从“童”省声;从“龙”得声的十九字。
(乙)戚学标的条例(见《汉学谐声》)
“一”声母
“聿”“一”声;从“聿”得声的三字。
“寽”“一”声;从“寽”得声的十字
“血”“一”声;从“血”得声的三字。
“七”“一”声;从“七”得声的三字。
“立”“一”声;从“立”得声的十二字。
“戌”“一”声;从“戌”得声的二十四字。
“日”“一”声;从“日”得声的三十字。
“末”“一”声;从“末”得声的五字。
“兀”“一”声;从“兀”得声的三十字。
“不”“一”声;从“不”得声的三十九字。
“音”“一”声;从“音”得声的二十九字。
据以上所举,可见声音和文字关系的密切了。
二形声分类
形声的分类,有下列四家的分法:
(甲)郑樵的分法:(一)正生;(二)变生;又分子母同声、母主声、主声不主义、子母互为声、声兼意、三体谐声,六类。
(乙)杨桓的分法:(一)本声;(二)谐声;(三)近声;(四)谐近声。——关于配合的方法,杨氏亦分五例:(一)声兼意或不兼意;(二)二体三体;(三)位置配合;(例如左形右声,右形左声等。)(四)散居;(即一字分拆配合,例如“黄”从“田”“炗”声,“炗”散居上下。)(五)省声。
(丙)赵古则的分法:(一)同声而谐;(二)转声而谐;(三)旁声而谐;(四)正音而谐;(五)旁音而谐。
[附注]赵氏所指的声即平上去入四声;音即宫、商、角、徵、羽、半徵、半商,七音。
(丁)王贯山的分法:(一)正例;(二)变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