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已经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在长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通过对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教育、日本理工科大学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台湾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分析,对于我们开阔视野,改进我国的大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教育
美国是世界经济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职业道德教育也相对较为先进,通过对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看美国职业道德教育状况,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对中国大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借鉴意义的理念和做法。
(一)美国教育职业伦理的内容
1、美国1968年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要求
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制定了《教育职业伦理谁则》(也称“NEA”准则)。
“NEA”准则分为“对学生的态度”和“对社会的一般态度”两部分,在“对学生的态度”中要求:教育者根据各个学生在何等程度上发挥着成为有价值的优秀公民的潜在能力,来评定各人的成绩。因此,教育者鼓励探索精神,促进其获得知识与理解力,形成对有价值的各种目的作深入思考。在对学生履行义务时,教育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学生的各种意见;不准故意歪曲或不教自己负有责任的学科、课目的内容;面对有害于学习、健康、安全的各种情况,必须为保护学生而作相应的努力;在执行作为教育者的职责时,不准毫无必要地使学生为难,或挫伤学生的心灵;不得以人种、肤色、信仰以及出身国为理由,禁止学生参加特定的活动,或阻止其受到特定活动的关怀,或在照顾和利益上区别对待;不得着眼于个人利益来利用教育者与学生的关系;教育者通过工作获取的情况,只要不是应用于职业方面的目的,或法律所要求的范围里,不得公开向人泄露;除了没有物色到合适的教师之外,不得对自己所担任的年级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并接受报酬。
在“对社会的一般态度”中,对教育者的“爱国心”、教育者在履行社会和个人教育工作职责等方面提出了道德要求。如在“对职业的态度”中要求教育者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从事这一专门职业的人;不得有目的地利用威胁手段或达成特别约定,来对作为教育者的同行的意向决策施加影响;有关得自同行的情况报告,除了利用于职业上的目的外,不得公开向他人透露;不得故意歪曲同行。[1][*参见平军益德主编:《世界教育事典·资料编》,东京部1980年版,第110-112页。]*
2、1986年对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修正与发展
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随着教育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1986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总结了“NEA准则”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职业人员的新的道德要求,全面修订了《教育职业伦理淮则》。进一步强调了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恪守职业伦理准则的重要性,强调了教师肩负的教书育人的道德责任。新准则指出:“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追求真理、栽培人才、养育民主精神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基础是保护学习和教学自由,保证对所有人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坚持最高道德淮则。教育工作者意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固有责任的重要性。获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尊重和信任的愿望,为他们达到和保持最高道德品质提供了源动力。”
新准则的具体内容分为“献身学生”与“献身职业”两个部分。“献身学生”要求教育工作者应努力帮助每个学生认识到自己作为有价值、有用的社会成员的可能性,要为激发学生探索精神、使学生获取知识、提高理解能力、树立经缜密考虑的有价值的目标而工作。教育工作者不应当无理阻止学生在求知中的独立活动;不应当无理阻止学生接近不同的观点;不应当故意隐瞒或曲解同学生进步密切相关的题材;应尽可能地保护学生,使其免受对学习、健康和安全的侵害;不应当有意难为、轻视学生;不应当根据种族、肤色、信念、性别、民族出身、婚姻状况、政治和宗教信仰、家庭、社会和文化背景,或性倾向而采取不公正态度,包括拒绝任一学生参与任一活动、拒绝惠济任一学生和给予任一学生便利;不应当利用与学生的职业关系而获取私利;不应当透露在教学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除非基于教学目的或法律要求。
“献身职业”要求教育工作者具备责任感,而责任感源于对教育事业的崇高理想。由于教育职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和它的公民,教育工作者应尽一切努力提高专业水平,营造鼓励批评的氛围,创造吸引忠于教育职业优秀人才的条件,帮助纠正不合格教师的不良职业习惯。为此,教育工作者不应当为了申请职位而故意制造虚假陈述,或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应当歪曲他或她的专业资格;不应当帮助一个明知在品德、教育或其他有关品行方面不合格的人进入教师职业队伍;不应当对申请职位的候选人的资格做虚假陈述;不应当帮助非教育工作者参加未经授权的教育实习;不应当透露在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同事的信息,除非基于职业目的或法律要求;不应当故意做关于同事的虚假或恶毒的陈述;不应当接受任何有可能损害或明显影响职业决定和职业活动的恩惠、礼物或好处。[1][ *[1]参见NEA Handbook 1989一1990,Washington,1989.PP317一318.]*
美国国家教育协会新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与1968年通过的准则比较,在尊重学生的个性自由、鼓励学生的创造精神、提高教师的教育劳动社会责任心、反对教师的职业利己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道德要求。
3、美国教育伦理内容的特征
(1)教育伦理规范具有地方性和行会性
美国作为政治分权制、意识形态多元化国家,在教育上实行地方化管理,因此其职业伦理不以联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颁布文件的指令的形式加以要求,而是以各州教师组织内部行业规范的形式出现,表现出很强的地方性和行会性的特点。各州教育伦理规范的框架大致相似,但其分类的粗细、条目的多寡不尽相同。这与我国教育上要求的统一性形成鲜明对比。
(2)以法律为准绳
各种行为规则形成均在法律的框下进行,对教师行为的要求也基本上是对公民层次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美国教育伦理规范是结合教师行业特点运用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来调节教师工作中涉及的各种人际关系的准则,其中身份平等、尊重各类服务对象是其精神实质。这种精神体现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事、教师与家长的关系中。几乎全部教育伦理规范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出来的.我国师德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习俗对教师的人格期待,而非源于法律。而且由于教师在人们心目中被定格为“道德的化身”,因此对师德的要求似乎怎样高也不过分。因此以什么为依据制定我国师德标准值得我们重新思考。
(3)偏重于外显行为
美国教育伦理教育偏重于外显行为,而不笼统地提倡教师应具备某种品质,美国素有实用主义传统,又深受行为主义的影响,美国人深信这样的逻辑:特定的品质一定表现为特定的行为,所以在师德规范方面多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可操作性强,而不象我国那样模糊、笼统地推崇某种品质、刻求某种境界。与美国的教育伦理规范相比,我国师德更类似于行为原则、基本要求,而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需要教师各自去体会。这与我国道德传统中强调自修、内省有关。
4.对教师要求定调不高
美国职业伦理规范条目不多,表述上多采用限制性语言(不准、不得之类),可见对教师要求定调不高,较少理想主义的东西,这与我国师德要求教师作完人和社会的楷模那种理想主义成鲜明的对比,这可能与双方对人性的看法的不同有关。中国道德教育对人性的理解是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因此提倡合理的正确的东西是顺理成章的;而西方道德的基点是“除恶”,因而为了禁于未发,行为界限明确、具体。
(二)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的特点
1、不采取直接灌输方式
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是通过间接渗透的方式进行的。换句话说,教师职前培训一般不以师德为名目单独设课,而是把师德方面的内容融入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学、教学法、学校法等学科和教育实习中。
2、注重教育职业伦理培养的实践性和渐进性
如美国衣阿华州为师范生在教育实习活动中作为“准教育工作者”制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明确了实习生所承担义务并阐明了师范生与儿童、青年、家长的关系,与(指导)教师的关系,与学校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师范生在正式上岗之前,首先在这种过渡性的伦理规则的指导和约束下预演教师角色,为其后走上教师岗位实践教师组织的行业规范奠定基础。从美国衣阿华州师德培养的经验来看,国内大学生的实习,不应局限于专业技能的演练上,而应作为培养职业道德的重要契机和由职业道德观念到职业道德实践之间的必要桥梁和中介。
(三)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对我国高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启示
1、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内容对我们启示
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内容对我们有以下几点可资借鉴。
第一,强化“以人为本”思想,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应注重加强尊重个人的权利的教育。从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谁则》和1986年对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修正与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自由和权利,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注重大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教育。《教育职业伦理谁则》中“对学生的态度”和1986年对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修正内容中“献身学生”都对教师提出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我们在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中,应该强化“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职业对象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加强对职业对象人性的尊重。
第二,职业道德要求应该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要求教师怎么做,都很明确,很具体,《教育职业伦理谁则》中“对学生的态度” 和“对社会的一般态度”是这样,1986年对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修正后“献身学生”与“献身职业”两个部分也是这样。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对教师要求定调不高,较少理想主义的东西,而且偏重于外显行为,而不笼统地提倡教师应具备某种品质。我们的很多职业要求比较原则,又庄严又神圣,可是又模糊又抽象,让人觉得一时摸不着头脑,不知道从何实施。因此,在我国职业道德的要求上,也应该借鉴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尽量使道德要求具体,便于掌握,便于实施。
第三,职业道德要求形式上应多一些法律的形式。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渊源于美国宪法,几乎全部教育伦理规范都是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派生出来的。我国职业道德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多一些法律表现形式,其表现形式明确具体,根据明显,便于实施。
2、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对我们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注重职业道德教育的渐进性和实践性。比较完整的道德教育过程,一般包括提高认识、陶冶情感、锻炼意志、确立信念和培养行为习惯等主要环节。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要注意道德教育的渐进性,要根据职业道德品质形成的特点和大学生的实际状况,采取正面疏导,实行传授职业道德知识和总结道德生活经验相结合,个人示范和集体影响相结合,榜样激励和舆论扬抑相结合的方法,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中。同时也要注意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性,将职业道德教育与学生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创造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的机会。
第二,注重以间接渗透的方式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美国教育职业伦理教育是通过间接渗透的方式进行的,把师德方面的内容融入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学、教学法、学校法等学科和教育实习中,这种方式是值得我们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学习和借鉴的。我国历来注重道德教育采取正面说服的办法,这符合我国大一统和一元化的格局,但职业道德教育如同其它品德培养一样具有综合性、迟效性,因此合理吸收美国职业伦理教育间接性经验,在对大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直接与间接方式的结合,或许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日本理工科大学的职业道德教育
日本是一个靠科技立国的国家,近年来,日本理工科大学进行了一场较大声势的教育改革。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便是科学技术伦理教育得到广泛重视和加强,并开始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