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文》的解释,“法”字有划不一而归于一的意思,即所谓“公平正直”。当然,这只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标准。他们认为,基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所有权关系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这种私有财产权,是“公平正直”的。他们认为按“才能”和“功劳”的大小选拔管理官吏并享有权益,法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也是“公平正直”的。因为这些都是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和法则,所以把它称作“法”。在他们看来,儒家所主张的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礼治”,不符合时代要求,是守旧的、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断的“心治”。因此,他们主张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制订法律,并予以公布,让人们知晓,使之成为国家暴力,强迫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在法律的适用上,主张“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法家先驱管仲最先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思想、在改革旧制度、旧习惯的斗争中,管仲首次提出了“法”的概念,他认为法对于人,就像衡量器物的度、量、衡一样,衡量物的轻重大小的标准在器;人是否犯罪,应受任何刑罚,标准在法。邓析则明确主张“事断于法”,他说:“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乱无法”,所以必须依法办事。
商鞅进一步提出了“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尖锐地批判了奴隶主贵族“临事制刑”的立法思想。他明确提出“刑无等级”,对于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法律制度的规定。
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特别强调立法,他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推一标准,韩非的这种“以法为本”的思想,是“事断于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韩非在商鞅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
新兴地主阶级的这个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等差”的旧传统。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反对等级制度,只能是用新的代替旧的,使封建的等级制度法律化。
第三,在法律的内容上,主张重刑轻罪。
所谓重刑轻罪,源于西周周公旦“治乱世用重典”的主张。在社会大变动之际,为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轻罪重罚、重刑止奸。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列刑也。”韩非认为,重罚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重刑轻罪,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第四,在法律的形式上,布之于众,公布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末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特权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果。他们夺取政权后,为镇压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反抗,同时也为了发挥封建法律的镇压效能,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纷纷公布成文法。所以韩非总结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宫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他们主张“法布于众”,即向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法令,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就能够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令范围内活动。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从维护地主阶级专政出发,在上述法律观点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封建法律。如韩有《刑符》,楚有《宪令》,魏有《魏宪》,齐有《七法》,赵有《国律》,秦有《秦律》。特别是魏文候时李悝编纂的《法经》,不仅集春秋末年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为此后封建立法提供了楷模。
三、《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李悝制定《法经》的过程
李悝,是战国初期魏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任命李悝为相,实行变法。公元前445年,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制定和颁行《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性法典,也是迄今为止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李悝制订和颁行《法经》,既是李悝变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又是推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的强有力工具。因此研究《法经》,就必须对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有所了解。李悝认为,统治者要富国强兵和稳定社会秩序,必须鼓励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封建国家和赋税收入。因此,他主张“尽地力之教“;提出了“尽地力”和“善平粜”的经济改革方案。所谓“尽地力”,就是要求尽可能地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所谓“善平粜”,应当是好年成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以备荒,坏年成则以平价出售,惜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
李悝主张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按照“食有劳而禄无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原则,把禄位赐给有功于封建国家的人。依此原则,他大力提拔和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该原则的推行,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大变革。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据历史资料的考证,李悝的《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前四篇“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荀子:修身篇》说:“窃货日盗”,“害良日贼”。可见《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地主阶级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唐朝以前,“盗”、“贼”的涵义是有明确的区分的。《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成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内容。
第五篇为《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六篇为《具法》,也称减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从极其简单的历史资料记载来看,《法经》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方面《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暴力武器;另一方面《法经》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在《法经》中体现了法家的“重刑轻罪”的精神。并且,《法经》在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同时,还保留着大量奴隶制残余。
(三)《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李悝制订的《法经》既是推行变法的有力工具,也是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次,《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自春秋战国以来,取得政权的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于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已经逐渐成熟。李悝就是集各国立法之大成。他在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再次《法经》的体例内容,为后世进一步完善封建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础。著名的商鞅变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经》,所谓“卫鞅受之,人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商鞅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徙禁”的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具体阐述了《法经》对以后封建法律发展的影响:“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法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由此可见李悝《法经》的巨大历史影响。
四、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商鞅,卫国人。名公孙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于商,号称商君,故又称商鞅。他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少好刑名之学”,研究过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以后,锐意强秦,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以“强国之术”说秦孝公,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支持,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经过变法,商鞅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根据秦国变法的实际需要,商鞅对《法经》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订了新的秦国法律。首先是名称上进行了改革:改“法”为“律”,这决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封建法律制度在《法经》基础上的新发展。《说文》中解释说:“律,均布也。”由“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其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是显而易见的。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由于“无使法必行之法”。因此,商鞅突出强调法律的“均布”作用。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生动地说明了这种思想。这是春秋末年以来,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虽然它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意义,是不能和前者相提并论的。)
商鞅改法为律,是有其历史根据的。历史发展至商鞅时代,距《法经》的颁布已近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各国都相继实行了变法,制订了新的法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阶级力量的对比不同,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很不一致,经历的曲折和反复也不尽相同。商鞅面对的秦国,其经济、政治状况较其他诸侯国都远远落后。奴隶主贵族势力依然强大,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外部“诸侯卑秦”的强大压力,促使秦国内部的阶级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和尖锐化。“在这样一个国家实行变法,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就势必更加要求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所以商鞅变法在战国时期各国的社会改革中,是较为彻底和较为全面的一次,效果也最为显著。
第二,主张明法重刑,全面贯彻法家思想。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商鞅的明法,具体来说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由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与此同时,商鞅认为,“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所谓“胜法”,就是专任法治;所谓严刑,就是轻罪重刑。
其一,重视法律制定和学习宣传。商鞅说:“为法,必使自己明白易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同时也特别重视法律的宣传。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变法过程中,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并“为法令置官吏”,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史为师”。
其二,重刑轻罪。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阻碍,加强法律、法令的威慑力。商鞅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汉书》中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对在官道上倒垃圾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他犯罪行为处刑的严酷,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商鞅主张,“刑用于将过”,他认为,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罚,就不能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大的邪恶行为才不会发生。所谓“刑用于将过”,就是要仅仅根据犯意的表示来处刑,实际上就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来定罪而不根据行为来惩治,这无疑是为封建统治者无限地扩大刑事镇压制造理论根据,是“重刑轻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其三,不赦不宥。商鞅发展了前期法家“刑无等级”的立法原则,不仅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传统,而且即使是对封建国家有功、有善于前的人犯了法,也决不赦免或宽宥。在商鞅看来,法既然是“公”,代表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普遍适用的价值,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例外。他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止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数(法条)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不论地位有多高,不论功劳有多大,不论先前做过多少好事,不论社会声誉有多好,也不论是否现职官吏,只要犯了罪,都必须依法给予处罚,该处死的处死,该“夷三族”的就“夷三族”。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其四,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行法律,鼓励臣民相互合发奸谋。商鞅明令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而且规定,官吏犯法,知而不告者,处以严刑;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不分贵贱,得以承袭犯奸官长的全部官爵和财产。
其五,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此外还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连坐制度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奖励耕战,剥夺旧贵族特权,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关于耕战方面的立法,是商鞅改革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农耕方面的奖励办法,商鞅规定,对于积极耕织的,法律免除其逐役负担,并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被罚为官奴婢。为了充分发挥新兴地主阶级的农户业的劳动者的潜力,又规定了《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关于战事方面的奖励立法,颁布了《军爵律》,规定有功劳者按其功劳大少赐爵。凡斩敌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均处以重刑。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为了战胜旧势力的反抗,保证改革后的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商鞅颁布了许多剥夺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的法令。这方面的立法,最重要是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授爵。除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宗室贵戚,如果没有军功,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军功的人才卓有尊荣,没有军功的人虽然富有也不能逾制,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时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在制度上彻底取消旧贵族对政权的垄断权,从而建立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了战国时期各国的改革活动,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商鞅变法广泛宣传了改革的思想和主张,使变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商鞅变法在意识形态领域狠狠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批判了复古守旧的儒家思想,广泛地宣传改革的思想和主张,连当时的妇女和儿童都能“言商君之法”。秦惠公即位后,商鞅被捏造罪名,诬陷谋反,惨遭车裂而死。但是商鞅变法已经深入人心。正如韩非所说,“秦法未败也”。
其次,商鞅变法巩固和发展了秦国封建制基础,使当时落后的秦国富国强兵,为秦统一中国创造了条件。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秦国政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使当时落后的秦国日渐富强,并为以后秦始皇统一全国大业作了准备,并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进步性。至秦灭六国,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国家以后,秦朝所用的基本上也是商鞅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