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奏朝立法概况
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一直在秦国的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商鞅变法的成功和秦国的迅速繁荣,更加巩固了法家理论在秦国上层建筑中的地位。无论是在统一前还是在统一后,法家的法治主张和重刑策略都是秦统治者基本的法制指导思想。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把法家的一般理论运用到实际政治中,形成了一系列法制建设的指导性方针。
第一,强制法律的统一适用。
秦统一后,秦始皇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借以建立新制度,推行新政令。如同李斯所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有,五帝所不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规定只有国家官吏才有权解释法律,庶民如要学习法律,必须“以吏为师”。秦始皇这种法律思想,也反映在他巡视天下、刻石颂功的活动中。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云梦秦简》的发现,进一步证明了秦朝从经济到政治、从生产到生活、从人到牛马莫不“皆有法式”。但汉人对秦法之繁密颇多批判,《盐铁论·刑德》说:“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这从另一个方面看恰恰反映了秦统一后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
第二,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
秦统一后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专制主义政体,秦王自称始皇帝,总揽一切大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所谓“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不仅垄断立法权,也垄断最高的司法权,史载秦始皇亲自断狱,“昼断狱,夜理书”。君主独揽大权,臣下多是摆设,有职无权,只有阿谀奉承而已。
第三,推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主义。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这两大原则从商鞅变法开始,就帮助秦国从贫弱到富强进而称霸天下。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把“法治”和“重刑”原则作为基本策略推行全国,并走向极端。在“以法为本”、推崇法律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的原则广泛地运用到实际政治之中,对全社会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在秦始皇统治期间,因施行劓刑,而“剧鼻成车”。从历史上看,秦王朝刑罚种类之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处罚范围之广泛,都是首屈一指的。
二、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制与诏是皇帝的命令,秦朝皇帝的“制”与“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渊源。秦初吞并天下,秦王政便定名号,称“皇帝”,其命日“制”,其令为“诏”。从此,皇帝的命令便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制与诏作为皇帝的命令,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而发布的,范围极其广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皇帝的命令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渊源,这是自秦确立的一直贯穿在我国封建法制中的一个基本特征。除此之外,秦朝还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一)律
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有关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单行法规。
秦律以李悝《法经》为重要来源,商鞅变法时改六法为六律,根据秦国的社会特点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律一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主体部分。秦朝一些主要法规都以律相称,除六律及单行的《挟书律》外,见于秦简的还有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由此可见,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
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某些单行刑事法律也通过令的形式加以发布,如《焚书专》。《吏见知不举令》、《以古非今偶语诗书令》。特别是秦始皇发布的令“日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秦时律、令界限没有严格划分,秦简《语书》中经常将法、律、令并提,如:“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
(三)式
式是一种规则、程式。
《说文》:“式,法也。”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最早见于秦,如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是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的官方解释。
秦统治者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设置专门官吏负责向吏民解释法令。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对秦律的主体内容所做的较为系统的诠释,主要是刑法内容,对秦律定罪、量刑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都作了具体说明,与律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也是秦的一种法律形式,并且在秦统一以后也广泛地援用。这是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雏形。
此外,秦朝在司法中还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所谓“廷行事”,就是判案成例。从《云梦秦简》中的记载以及其他历史资料看,“廷行事”常常被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廷行事”说明秦朝存在并适用判例法,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律条文的疏漏和不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秦王朝严密的法网。
三、《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了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共有四万多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秦的法律及文书、它是我国已发现的最古老的、内容比较系统、丰富的法律条文。在此之前,可供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确切历史资料极少,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加深了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也促进了对秦朝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部分,计有《秦律二十九种》(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内容。按其内容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秦律二十九种。这部分是法律条文,其中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囊括秦朝近三十种法规的部分内容。除主要是刑律外,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军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摇役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涉及内容广泛而具体,证明了秦朝“莫不皆有法式”之说是令人信实的。
第二类,《法律答问》。这部分是法律解释,是秦简中的骨干部分之一,它以问答的形式解释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许多基本理论和制度。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可以在《法律答问》中找到其踪影。
第三类,是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则,其中以《封诊式》为代表。《封诊式》以案例的形式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以及文书等方面的具体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关于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方面有极为具体的记述,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程序、现场勘验以及法医检验等问题的重要史料。
从《云梦秦简》律文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抄录这些法律文书时,秦朝还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商鞅变法时颁布的秦律,根据古籍的记载来分析,云梦秦简没有抄录它的具体条文,只是其中有些律文的内容基本与商鞅六篇相合。在秦律一类中《田律》、《厩库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等近二十个标题,也是商鞅六篇所没有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二类,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是秦历代统治者实行司法镇压的统治经验的总结。这种情况说明:云梦秦简律文不是秦朝法律的全部,而是抄录者(即墓主)在担任有关法律官职时,对秦律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积累部分的记载。它至少包括商鞅变法以后至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虽然不能断定《云梦秦简》律文即是“秦始皇之法”或其一部分,但是毫无疑问它是秦制定统一的法律令的基础。这些秦简可以反映出秦朝法制的大致轮廊、主要内容及其风格。
(第二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秦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秦朝的主要罪名
1.危害皇帝人身和尊严罪
在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核心。因此,秦律以保护皇帝人身和权威为首要任务。秦始皇所到之处必须严格保密,有泄露皇帝语要处以重刑。
2.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罪
李悝《法经》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把盗法、贼法置于律首。从出土的秦简内容看,秦对这类杀伤行为的刑罚远比一般的杀、伤行为苛重。如果官吏把这类案件当做一般杀伤案件处理,就要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处分。
秦简中还多处提到群盗罪。所谓“群盗”就是聚众反抗。秦朝的“盗”,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对财产的夺取,而发展为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武装斗争。
秦律中规定了投书罪。所谓投书,汉律称“飞书”,唐律称“匿名书”。即今天的匿名信。秦律规定:“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扩散,并且重赏捕投书人。除此秦律中属于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罪的,还有诽谤、叛乱、以古非今及挟书罪。
3.危害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罪
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占有,秦律规定了详细的“盗律”条文。如规定了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盗徙封”,就是指私自挪用田界的犯罪。为了防止盗心的萌起,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秦律对盗窃活动的打击极为残酷,不仅对盗窃者本人要处以严刑,而且对于共犯、知情者、家属、甚至偶然遇见而不捕获的,都要严加处理。
4.危害封建摇赋罪
秦律这方面的犯罪主要有匿田、匿户。匿田,是指已经征收了农民的田租而不上报。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否则就是匿户。秦律对于隐瞒户口、逃避户赋的情况严加惩罚。逋事。是指农民被派定徭役后逃亡的。乏徭,是指农民已到达摇所之后逃亡的。
5.危害国家机构的统治秩序罪
由于官吏是执行国家职能和政策的工具,秦律对封建吏治是颇为重视的。在云梦秦简律文中,涉及吏治的规定占有大部分内容,出土的竹简中甚至有讨论为吏之道的专文。秦律要求各级官吏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了犯令、废令罪,不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予以严办。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法律的执行情况,是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如果玩忽职守,造成工作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挪用公款的与盗同罪。
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活动。法律还专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称为“不胜任”;知道而不敢论处的,是“不廉”;处刑不当,失轻失重的,是“失刑”;罪当重而故意轻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是“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称为“纵囚”。
(二)秦朝的主要刑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名目繁多,手段残酷。根据史籍和云梦秦简的记载,秦的刑罚,是由死刑、肉刑、徒刑、流刑、赎刑等组成的一个庞杂的体系,对犯人的生命、肌体、劳动力、人身自由、财产、家属和本人的政治权力,系统地实行法律强制。
1.死刑
从出土的秦简和其他史籍看,秦律的法定死刑有:
戮。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首。戮刑由来已久,夏商周时就已经存在了,至春秋战国时各国更是普遍适用,秦时则完全继承下来。《史记》中记载,秦二世将“公子六人戮死于咸阳”。
磔。《法律答问》有:“甲谋谴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碟。”磔就是裂碎犯人肢体的死刑,它是从奴隶社会的刑罚中继承下来的。
定杀。《法律答问》有:“疠者有罪,定杀”,这是对特定的犯人适用的刑罚,即对于那些应处重刑的罪犯,又患有疾疫的人才适用这种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
枭首。在秦的司法实践中常见到这种刑罚。据《史记》记载,在处理嫪毐叛乱一案中,共有二十人被枭首。
族刑。秦适用族刑的事件是屡见不鲜的。秦始皇车裂姆毒,“灭其宗”;秦二世要斩李斯“而夷三族”;刺秦王的荆轲也被处以族刑。
具五刑。就是对犯罪者从先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秦时是对处夷三族的重罪,才施行具五刑。
此外,秦还有凿颠、抽肋、囊扑等等执行死刑的残忍办法。
2.肉刑
秦朝的肉刑,主要有黥、劓、斩左趾和宫刑,基本是从奴隶社会的刑罚中继承过来的。
黥。就是奴隶社会的墨刑,在秦朝适用范围很广。在大多数情况下,黥刑是作为城旦的附加刑而加以使用。
劓刑。即割掉犯罪人鼻子的刑罚。在秦简中经常可以看到劓刑的记载。史书中说秦时“断劓盈车”,说明在秦朝时广泛使用这种刑罚。
斩左趾。源于奴隶社会的刖刑,据史籍分析是对群盗和少数“宪盗”适用的。
3.徒刑
秦朝徒刑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而且同其他肉刑并科使用,也有人称秦时的徒刑为劳役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
城旦舂,是强制罪犯筑城的劳役。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合称为城旦舂。城旦分完城旦和刑城旦两种。完城旦就是不加肉刑,保持肢体完整,只去其鬓须,刑期4年。刑城旦即附加肉刑,如秦时有黥为城旦、完为城旦。刑期为五年。
鬼薪白粲,犯罪人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苦役。其中男犯为鬼薪,女犯为自粲。实际执行中,犯人从事的劳役远远超过采薪和择米。
隶臣妾,是秦朝强制犯罪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其中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隶臣妾就其名称近于奴婢,实质上是刑徒,属于终身刑,他们的子妇必须是隶臣或隶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隶臣妾这种刑徒身上,还保留有奴隶即官奴婢的残余性质。
司寇,刑罚等级轻于隶臣妾,据史籍推断是二年刑。属于强制罪犯从事“伺察寇盗”这类劳役的刑罚。
候,秦徒刑中最轻的等级,即发往边地充当伺望敌情的刑徒。
4.流刑
秦律中的流刑有迁、谪、逐。
迁,即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商鞅变法初,将“乱化之民”,“尽迁于边城”。秦始皇对嫪毐集团的余党,也使用了迁刑。秦的迁刑大多适用于现职官吏,有时也适用于一般百姓。适用迁刑时,家属必须随同犯人一同迁到流放点。
谪,是罚犯罪人戍边的刑罚,有时是作为赦免重刑的一种替代方式。
逐,秦时作为流刑的逐,是驱逐出境的刑罚。仅仅适用于“客”,即秦人以外的客籍人,主要是外来的游士。
5.财产烈
即赀刑和赎刑,属于剥夺犯人的一部分个人所有财产的刑罚。
秦朝赀刑适用较广泛,既适用于官吏的轻微失职行为,也适用于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秦律中的赀刑,主要有三类:一是赀物,主要是指赀甲和赀盾;二是赀金,主要是赀布和赀钱;三是赀劳役,主要是赀成和赀徭。
秦朝还适用赎刑,是判令犯罪人交纳一定数目财物以赎免原判刑罚的制度。出土的秦简中多处可以看到使用赎刑的例证。
6.身份刑
身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据现存的史料看,秦的身份刑主要有以下四种:夺爵、废、收、籍门。
夺爵,即剥夺犯罪人原有的爵位。秦时爵位本身就意味着可以充任哪一级官吏,可以拥有多少土地和收多少田赋,可以享有哪些法律优待和特权。夺爵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充任各级官吏的政治权利,剥夺了经济和法律特权。
废,即终身剥夺犯罪人任官的权利。《秦律杂抄》里列举了许多不符合国家利益、制度要求的情况,规定应处废刑。《为史之道》中还规定不能举荐任用受过废刑的人作官吏,违者,当事人要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