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描述了一种理想的状态,即“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事情。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和东西,这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洛克把人的本质完全理性化和理想化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
既然人们具有自然权利同时又知道道德法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组成政府脱离自然状态呢?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点。”洛克所说的财产,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和财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三个缺点: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解决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威的能依照法律来裁判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一句话,建立政府、脱离自然状态是为了建立法治来保证有序、和平的生活和个人的财物。为此,人们创造了一个政治社会和政治机构。
洛克非常强调人的权利的不可剥夺的品格,认为政治社会必须靠人们的“同意”。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他的同意,任何人都不会放弃这种权利去服从其他人的权力。而且,人们的同意还应受到多数的限制。因为一个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要有一种更大的力量来推动它,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绝对的专制绝不是市民政府的好形式。
洛克给出了一幅与霍布斯十分不同的统治权力图画。霍布斯的统治权是绝对的。洛克虽然同意必须有一“至上的权力”,但他将这一权力小心地置于立法者的手中,而且强调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的大多数。他强调权力分工的重要性,主要是要保证执行法律的人不参与法律的制订,这一分工一直是西方议会民主政体的重要特点之一。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这三种权力中,洛克强调:“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至于执行者,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如果他自己违犯了法律,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洛克强调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认为人民才是最高的裁决者,如果政府推行了有害于人民福利的暴政,人民就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在英国资产阶级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提出的。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虽然掌握了政权,但封建势力仍然有不小的权力,洛克的主张正是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辩护,具有十分现实和进步的历史意义。当然,洛克的政治哲学还没有真正谈到人民主权的核心问题,而是在人民的旗号下来为资产阶级掌握最高权力呼喊。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
如果说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一种妥协的话,那么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则是比较彻底的革命。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在法国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上最有势力的阶级,可是他们却处处受到封建制度的阻碍。那时陈旧的法律公开确认人间的不平等,社会被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贵族和第二等级僧侣是特权阶级,他们只占人口的三十分之一,却和国王一起拥有全国一半以上的土地,政府、教会、军队中的重要职位几乎都为这些人所占有。第三等级则包括资产阶级、农民、城市贫民和工人等广大民众。广大的第三等级要求变革封建制度,取消贵族、僧侣特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一场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终于爆发了。
1789年爆发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在法国消灭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且带动了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
革命的第一阶段是建立了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的统治。制宪会议起草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消除了封建时代的公开的不平等关系,沉重地打击了封建专制制度。革命的第二阶段是吉伦特派的统治。他们是一个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知识分子、律师和文学家组成的政治集团,面对复杂的斗争局面,他们把私有财产和自由贸易看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对民众的进一步革命要求则加以限制。革命的第三阶段是雅各宾派的统治。他们是激进的小资产阶级党派,将革命推向高潮,发布了取消封建义务和给农民土地的法令,取得了法国大革命的最高成果。
正如马克思说的:“在第一次法国革命中,立宪派统治以后是吉伦特派的统治;吉伦特派统治以后是雅各宾派的统治。这些党派中的每一个党派,都是以更先进的党派为依靠。每当某一个党派把革命推进得很远,以致它既不能跟上,更不能领导的时候,这个党派就要被站在它后面的更勇敢的同盟者推开并且送上断头台。革命就这样沿着上升的路线行进。”所以由启蒙运动诸多思想家所启发的法国大革命的进展是比较有思想基础的,是一浪高一浪的。尽管如此,革命之后,还有长期的复辟和反复辟的斗争。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前面已经介绍过了,下面再补充些内容。
以狄德罗、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他们在哲学上继承和改造了十七世纪英国和法国的唯理论,彻底抛弃了宗教的外衣,推进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的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锋。他们彻底批判宗教,指出上帝是没有的,宇宙的本质只是在时空中运动的物质。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要维持彼此的权益和共同的需要,从而约定互不侵犯对方的财产。他们还认为,天然的或道德上的平等是人类的天然的素质,这种平等是自由的根源和基础,但同时认为,绝对的平等是一种幻想。他们主张人民有起义反抗暴君的权利,但同时认为应通过温和和改良的办法来教育君主,把他引向真理之路,历史的进步是理性不断进步的过程。他们还认为,君主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代议机构限制的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是理想的政体。这些积极的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都是一种革命的因素。
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产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将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思想用宪法的形式巩固了下来,是一个意义和影响特别深远的文件。宣言在人权方面规定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个人的自然权利的使用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同时肥财产的拥有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无故被剥夺。宣言中关于发表意见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等规定,以后都被各国宪法列为基本权利。宣言认为,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受到妨碍。宣言规定,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全国人民均有权亲身或派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宣言还规定了一些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如无罪推定、禁止酷刑等。在人民主权原则方面,宣言规定了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公职,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公共赋税要由公民或其代表确定,公民应按其能力纳税等。
所以这些规定在当时都是有进步意义的。当然,这种进步是就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而言的。因为资产阶级人权保证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在这中间私有财产权是最核心的内容,所谓自由就是这种财产私有权的自由,所谓平等就是这种自由的平等。法国大革命的宣言以十分明确的法律语言将资产阶级的梦想和要求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从历史的观点出发,人们不可能要求他们做更多的东西。
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
十八世纪英国在美洲殖民地的社会矛盾表现为广大殖民地人民与英国政府的矛盾。英国的殖民地政策严重地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他们对殖民地人民采取的高压政策,又进一步激化了矛盾。1765年英国通过“印花税法”,向殖民地征收税款以供军事需用,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对,他们高呼“向无代表权者征税就是暴君”的口号,表示抗议。1775年4月19日列克星教人民首先起义,打响了北美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同年5月,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组成了统一的武装,由华盛顿任总司令。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正式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经过长期的战斗,北美人民终于在1781年赢得胜利,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美国的独立战争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是不彻底的,土地问题、奴隶问题都没有解决,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独占了胜利果实。这样,国内的矛盾又上升为主要矛盾,许多州爆发了人民起义;农奴制的存在,导致了后来1861年悲惨的南北战争;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都是这次斗争的思想家。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年)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他出身于英国诺福克郡一个基督教教友会的家庭,当过裁缝、教师、税务官。1774年移居美国,不久就投入独立运动。1787年他返回欧洲,参加了法国大革命。他的主要著作有《常识》(1776年)、《林中居民的信札》(1776年)、《人权论》(1791~1792)等。他核心的政治思想是主张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其思想基础是启蒙思想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在社会思想史上,他是最早把社会和国家区分开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这两者具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而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人们一体同心,积极增进幸福,它鼓励交往,是一个奖励者;后者制止人们的恶行,消极地增进幸福,它制造差别,是一个惩罚者。他将批判的矛头指向英国的君主制,认为君主制是我们自身堕落和失势造成的,世袭制是对我们子子孙孙的侮辱和欺骗。他提出以革命推翻君主专制是人民的天赋权利,他的政治理想是代议制的共和政府。他认为把代议制和共和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领土及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在他看来,天赋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人在进入社会后保留了一部分天赋人权,而另一部分天赋人权则转变成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只有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与社会携手合作才能实现。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年)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出身于一个种植园主的家庭,1769年当选为弗吉尼亚州的议员。1774年他被指定为起草《独立宣言》的委员,负责起草宣言。他认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上帝赋予人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人们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通过契约成立政府的。人们在成立政府时并没有放弃这些权利,政府是由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才取得正当权力的。
《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一宣言在欧洲文化界引起了希望和期盼。宣言体现了启蒙运动思想家关于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学说的思想,使人们对北美人民刮目相看。在人们的眼中,北美不再是善良的野蛮人和勇敢的殖民者居住的地方,而是一个善于从专制政府手中赢得独立,并建设起一个文明社会的国家;不仅是对伦敦政府的“造反”而且是一个新的“公民社会”在大西洋彼岸诞生。
由于北美人没有那么多的封建包袱,他们有条件建立起一个更加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杰斐逊就主张建立一个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他既坚持了卢梭的民主原则,又吸收了洛克的代议制思想,从而在新大陆上发明了一种民主式的联邦共和制的制度,推进了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
杰斐逊十分强调民主自治的思想,强调要防止个人独裁的暴政的出现。为了防止暴政的出现,必须把人民自治作为代议制的基础和保证。人民的自治又要以个人的自治为基础。个人自治的首要原则是个人自由,即个人凭借其单独意志自我决定、自我管理。他尤其强调思想自由。在他看来,人如果没有表达思想的自由,就有如一架肉做的机器,只能靠外力来推动。为了做到个人自治,必须限制政府中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尤其要限制总统的权力。他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应把国家权力尽量分散到各级政府。他认为人民是最可靠的。他把普选权看成是人民参政的基本前提,把人民监督看成是参政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他所说的监督是指人民的检查权和罢免权。他还认为民主的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他作为一位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者,主要是在为资产阶级争人权、争民主,但同时他接近和同情人民,主张废除农奴制,反对过大的财产的不平等。他被美国人民视为与华盛顿、林肯齐名的伟大人物,不是没有道理的。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年)是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活动家和政治思想家,又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被人誉为“宪法之父”。他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但是当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时,转而拥护多数代表的意见。他接受了霍布斯关于人是自私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思想,主张成立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用铁的手段来管束群众、限制民主,以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利益,然而他又同意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的原则,主张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互相混合、互相牵制。他尤其赞成用由富人和出自名门的人组成的参议院来箝制由人们直接选出的众议院。他还主张司法独立,从而使最高法院和议会互相牵制。这些思想确立了美国的政治体制,也就是用参议院箝制众议院,用行政、司法权力来牵制立法权力,同时又以弹劾权来约束行政权力,从而达到权力的平衡,保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