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显然了解: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没有一定程度的平等,自由就等于一句空话。他认为即使不能做到事实上的绝对平等,也应尽量缩小人们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不使权力过大的人实行暴力,过分富裕的人为所欲为。他非常欣赏洛克的一句格言:“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他希望尽量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他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购买自由,另一个出卖自由。”关于不平等是怎样产生的,卢梭有一段名言:“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了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耐用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在他看来,人类的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向前再跨出一步,他就会得出消灭私有制以实现社会平等的结论。然而阶级局限性使他无法跨出这一步。因为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来说,“整个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在人和人或物和物之间要有某种协定的平等”。因此他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这些都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需要的反映。他主张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的思想,也为后来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接受,如征收财产累进税、限制继承权、国家干预经济等防止两极分化的主张,都体现了人民的一种愿望;他的理想是“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也是比较系统的,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书中一开始就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要回答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人既然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怎么会转化为它的对立面呢?他不同意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有人天生是奴隶的看法或者用强力和转让来解释,他是用社会公约或社会契约来解释的。这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按照他的看法,参加约定的人从中得到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失也有得,而且是得的更多。因为他虽然把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全体,这样他就能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契约是互惠的。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这种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称它为主权者,这些结合者集体就称为人民。这样他就说清了他一些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其次,他用公意理论来说明自由和服从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理论的一种特色。在他看来,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就要有能迫使其成员服从的公意。有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迫使他服从,也就是说迫使他自由,迫使他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没有这种公意;政治机器就不能灵活运转,社会规约就会成为荒谬的暴政。当人们从订约前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就会发生十分注目的变化。人们的行为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这时,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就是自由。服从和自由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他还区别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利益为依归。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
他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很有价值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这个主权者就是最高的权威。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主权不能转让,转让就等于出卖自由,出卖自己的生命。主权不可分割,分割就不成其为公意的体现。主权不能限制,限制就意味超越主权之上,主权也消失。他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因此,他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不可缺少的主体。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他不是像霍布斯那样把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也不像洛克那样让人民只是参加议会的议员选举,而强调人民的参与。他还认为,如果暴君践踏法律,奴役臣民,人民就有权利以革命的行动来恢复自己的权利,使不平等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他十分注意政府的蜕化问题,设想用人民的定期集会来监督官员以决定政府的去留,即决定是否保留现有政府,是否同意官员继续当政。
卢梭的思想在西方产生强烈和深远的影响。后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可以看到他的思想的影响。罗伯斯庇尔把他称为法国革命的导师。虽然他和一切革命的先驱者一样都受他们时代的限制,但是他仍是启发人们起来革命的伟大思想家。
三、英国、法国和美国革命时期的西方思想
英国、法国、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经历了长期的斗争,甚至是流血的斗争。像这样可歌可泣的革命斗争,没有革命思想的指导和激励是不可想象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史上的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十八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都是近代史上重大的历史事件。这些革命都有千百万群众参加,人们怀着革命的激情,经历了许多激动人心的时刻和多次的历史反复。这几次革命都极富有成果,既有激进的思想,又有保守的思想。
首先,我们来看看英国的革命。英国革命的最大成功就是形成了英国宪政的传统,这是和英国的特殊的历史发展和政治文化分不开的。
英国具有与欧洲大陆不同的贵族制度,它是开放的。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自由土地者只要年收入不低于20英镑,就能接受骑士的称号成为贵族。这些新贵族往往比较开明,对正在发展的资本主义商业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甚至参加进来。只有少数的封建贵族采取封闭的态度,仍以封建的方式经营土地,很少与市场发生关系。这样,英国的社会矛盾就集中表现在王权和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矛盾。1215年春,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发动了反对国王的战争,并于当年6月强迫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宪章除了确认贵族和市民、自由农民等的自由权利外,还规定国王不经公意的许可不得向人民增加任何税收,还成立了一个由男爵选出的25人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工权,开辟了西方按照宪法限制王权,也就是限制行政权的先河。这个委员会后来在十三世纪贵族、市民和自由农民联合反对国王的斗争中发展成为等级议会,形成对王权制衡的局面。
从那个时候开始,一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其间经历了许多斗争,最后才在英国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我们知道,英国是资本主义的摇篮之一。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英国成为世界贸易的一个中心,工场手工业得到飞速的发展。商人、工场主和新地主的财富也急剧增长,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在十七世纪以前的都锋王朝,这些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由于他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还需要国王的庇护,因而他们采取了支持国王的态度。到十七世纪他们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了。就这样,一场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盟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就不可避免了。斗争是在三个方面展开的:在宗教方面,是作为国王精神支柱的国教和工商业者、广大群众信奉的清教之间的斗争;在经济方面,是反对国王擅自征税和出卖工商专利权的斗争;在政治方面,是国王和国会之间的权力的斗争。1640年矛盾激化,斗争从国会转到战场。1649年共和国成立,国王被斩,出现了克伦威尔的独裁政权。1660年旧王朝复辟,直至1688年的政变时被逐,才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在这中间,有无数激动人心的斗争,也出现了不少动人心弦的政治主张。
理查德湖克(Richard Hooker,1553/1554—1600年)关于宪政的思想,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关于自然权利和分权的思想,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关于主权和政体的思想,在英国的革命过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他们三人都把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为他们政治思想的基础,只是在具体的解释上,在强调的重点上,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
胡克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类喜欢群居共同生活的本性,君主制可能是政治社会最初而且是最自然的形式,然而这并非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唯一形式,人们根据方便还会创造别的形式。他并不主张废除君主制,而主张用法律来规范君主权力。在他看来,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最高意志,君主只是公共权力的承担者,君主的权力只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君主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事。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和伦理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与他提倡的几何学方法相似,即从一些公理似的前提演绎出所有的结论来,这些前提大多数是围绕着人的本性、人的自然状态来展开的。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已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渭的契约。”
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肥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是保证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霍布斯这种极端严格的权威专制主义的思想有时以令人十分惊讶的方式表现出来。如他认为人们对主权者和元首要绝对的服从。他还认为统治者的权力不仅不能转让,而且是不能分割的。如果要主权者服从法律,就是在主权者之上又立一个新的主权者,这样又需要有第三个主权者来制约他。如此发展下去,国家必乱必亡。这些都是他的政治哲学中十分荒谬的地方。他的进步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同某些荒唐的政治观极不协调地凑合在一起,说明他是新兴英国资产阶级的忠实代言人,一方面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又要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不过他虽然拥护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认为人们可以自愿选其中的一种。
洛克(John Locke,公元1632~1704年)与霍布斯一样,也是用自然状态来论证国家形成的。不过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个人反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相反,洛克认为人们是依据理性而共同生活的,在地球上没有一个高于一般人的权威来判定是非。他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知道道德法规。这种自然的道德法规不是简单的自我保存的利己主义,而是对由于人是上帝创造的因而每个人都有作为人的价值的积极认识。这种自然法包含着相应于义务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中,洛克尤其强调私有财产的权利。
对霍布斯来说,拥有财产的权利只能是立法之后的事。而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的权利先于行政法规,是以自然的道德法规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证明是劳动,人用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当然归他所有。任何人在其生命结束之前都能充分利用其生命,并积累一份与其劳动一样多的财产。洛克还认为,继承父兄的财产也是一种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