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临产,住进当地妇幼保健院,当晚,胡某就顺利产下一个男孩。此时,住在隔壁产房的张某也产下一个男孩。按医院规定,产下的婴儿都要佩戴手圈和胸牌以示区别,结果,第二天保健院在为孩子洗澡时错换了胸牌,导致胡某和张某的孩子互换。这一换不要紧,双方各自养育了18年后,才发现孩子弄错了。于是两个家庭提起诉讼,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一切责任。面对此情况,妇幼保健院应该承担责任吗?
这是在护理过程中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产房错抱婴儿,会给他们的父母带来伤害,但是并没有给婴儿造成人身损害。对于婴儿父母造成的伤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医院也没有适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父母有向保健院归还自己孩子并请求赔偿各自损失的权利。医院的行为是侵犯亲权的行为,对于这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务工作中的失职,从而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沉重的伤痛,在追究医院责任的同时也应给医务人员带来相应的反思、深重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