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曾因病到医院做过透视。一天,他被到该医院看病的亲友告知,自己看病的照片被医院用来做广告,熟人很容易从照片中认出齐某。于是齐某将医院以侵犯个人肖像权告上法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要承担责任?
肖像是一种物化的人格载体。肖像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齐某因病到医院做透视的照片被医院用来做宣传广告,表明已经对肖像构成侵权。因为,医院未经齐某本人同意,同时医院这样做具有营利的性质。因此,医院对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给予齐某一定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