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大伯因为得了重感冒去医院看病,在挂号时由于不确定看内科几室,便两次要求换号。挂号员不耐烦的向贾大伯大声喊叫并加以训斥,贾大伯无法忍受这种暴烈态度,气得心脏病当场发作,很快死亡。贾大伯家属得知此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医院拒绝赔偿。请问,医务人员态度恶劣气死患者,医院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三个连续的过程,在患者还没有进入诊断、治疗和护理阶段的时候发生了人身损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患者和医院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医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在本案例中,贾大伯是在候诊的时候死亡的,还没有进入诊疗过程中,所以,他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应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是,贾大伯已经在医院挂号了,这表明他已经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和医务人员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老人的安全,为老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帮助老人接受治疗。
贾大伯是被医务人员的恶劣态度气死的,医院一方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所以,对贾大伯的死亡医院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医务人员应进行严厉的行政处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