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三山的社会股东自然欣喜若狂,窃以为一场收购事件即将展开,不过他们没有注意到苏三山总股本为10132万股,其中法人股5132万股,个人股为5000万股,而“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持有的250.33万股只占个人股的5.006%。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只有超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才需要发布公告,而法人股同样也属于普通股,所以250.33万股远没有达到必须公告的数额,可以不公告却大张旗鼓地公告,明眼人自然会注意到此事有些蹊跷。
果然,11月8日下午4点半,深交所发表声明,认为北海某公司购买苏三山一事与事实不符。与此同时,“苏三山”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在这一天致函深圳证交所,就“正大置业”购股一事表示:“我们将注意事态发展。”
11月9日,就“正大置业”大量购股事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在召开的紧急新闻发布会上说,证监会尚未收到“正大置业”口头或书面报告,《特区证券报》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是日,深圳证交所郑重声明,“收购苏三山”不排除系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11月10日,广西北海市工商局经查询后获悉,当地并无“北海正大置业”这家注册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也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的记录。玩笑开大了,很显然,这是一场大骗局。
11月24日,在公安干警和有关方面的努力下,骗局的始作俑者被依法逮捕。司法部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其收容审查。
原来此君系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李某,1993年5月上旬,他擅自挪用单位贷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以个人户头开设账户进行股票炒作。他在10月7日和8日两天分别以7.85元和7.60元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还透支1000万元买进31万股其他股票,但买进即被套牢,眼看解套无望,且挪用单位公款之事即将败露。这时上海出了宝安收购延中之事,李某顿时心生一计:我何不收购苏三山呢?于是11月2日,他在北海市街头刻了一枚正大置业公司的印章,然后回到湖南株洲,在株洲县邮电局,于当月2日和5日,虚拟“北海正大置有限公司”之名,多次致函致电江苏昆山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海南《特区证券报》,制造收购骗局,企图在苏三山狂飙中捞上一笔。海南《特区证券报》真的上了当,把他的信函登了出来,导致11月8日苏三山股票飕飕地往上蹿,从开盘价8.3元最高达到11.5元,上涨40%,当天成交2000万股。
只几天,当地部门就查出没有“北海正大置业”这家公司。苏三山股价暴涨后狂跌,李某在11.4元将手中股票抛出9500股,赚了29450元。苏三山的异动引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警觉,分别在8日和9日发表声明,于是苏三山股价急跌。李某在9.40元的价位把剩余股票全抛,还是赚了15万元。但全国股民在苏三山上损失2000万元,套牢1.2亿元。
1993年12月17日,证监会在北京发表通报,严正指出:“一个多月前发生的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大量买入江苏昆山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经调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明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骗局。”
真相虽然大白,可人们不禁要问,给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的海南《特区证券报》该当何罪?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章第20条的规定,法人发生收购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而海南《特区证券报》并非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本来就没有资格刊登收购信息,况且是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擅自刊登,致使股市动荡,造成不明真相的股民损失惨重。
1993年11月8日下午2时38分,贵州证券公司收到收购苏三山的假消息后,在交易大厅的黑板上把这条消息公布了,到9日上午9时22分,买入成交量近200万股,成交价位多在11元以上。11月11日下午,数十位股民到贵州证券公司讨说法,认为贵州证券公司转载苏三山收购的错误消息,误导股民,导致严重损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贵州证券公司好汉做事好汉当,于11月12日上午勇敢地发布公告,决定以11月9日上午9时22分的成交价买进股民们套牢的苏三山股票,毅然买下股民的“套”。但大多数地方的股民没有贵州股民幸运,恶果只好自尝。
“苏三山”诈骗案一年后还余波不断,1994年12月长沙还有两位大户,状告湖南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开设的湖南财信证券上市证券交易部提供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消息,使两人损失27540.96元。最后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股民作出购买或抛出股票之抉择,其风险与赢利应当自己负责。可见此事不良影响“深远”。
海南《特区证券报》事后受到相应的处罚,此事不仅给我们的新闻媒体上了一课,同时也把信息披露的有序性和真实性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4年5月21日,上海证交所决定从6月6日起,实行股票中央集中托管下的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即所有投资者均可自由选择任何证券经营柜台作为自己买卖股票的指定交易地点,买卖股票必须通过本人指定的交易地点进行委托申报;否则,证交所电脑主机一概予以拒绝。1994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发出通知,从5月30日起实施。
这一方法的实施可减少股票买卖中被他人窃取案件的发生,提高交易中的安全性。或许这是一种防止股市窃盗的有效方法,但如何防止“苏三山”事件之类的欺诈行为呢?
万申之争:一笑泯恩仇
在“宝延”乍起风波时,《上海证券报》的记者采访过申华实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瞿建国,让他谈谈对“宝延事件”的看法,瞿建国对此事大声叫好:“从企业发展和股份制发展看,收购是件好事,收购成功对股份制发展来说是个里程碑,我们欢迎大公司来收购,他看中我们是我们的荣幸。”话音落下去还不到半个月,他的话“不幸”言中。
1993年11月10日上午收市后,深圳万科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其下属的上海万科房产等关联公司,已通过上证所购入申华实业公司股份流通股135万股,占其发行在外普通股2700万总股本的5%,与此同时,万科公司将此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管办、沪深交易所及申华公司作了书面报告。
这时股民才明白为什么申华股票早上以31.50元跳空开盘,于是群情为之振奋。下午开盘后,买单如潮,申华股价一路走高,在32.40~33.00元间略作整理之后继续狂奔,最高飙至70.99元。但这时的股民在狂热中不免有一分警觉,因为在延中收购事件中,已被高位套牢过一批狂热分子,所以在摸高后,股价迅速回落,最后以45.8元收盘,自然在这上面又有一批狂热分子落入“世纪之套”,一些跟风者也栽了进去。
据说上海有一位70多岁的老股民,按即时价(当时可用即时价委托)买进1000股申华,由于飙升太快,成交时正好是最高价70.99元,交割时她账户上的3万多元根本不够,还欠证券公司4万多元,老太太闻听,当场晕倒在地。但清醒的人都会意识到,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尤其在半个月之内发生两起收购事件。
第二天,11月11日,上海申华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对万科持股一事进行了对策研究,其后公司董事长瞿???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神态豁达地表示,万科购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我们欢迎万科成为申华的大股东之一,申华公司将以友好姿态推动这次合作,同时希望“申万”这次善意的合作能够成为中国股份制改革的一个良好范例。这番欢迎万科加盟的豁达表态,颇具大将风范,不过对抱着申万火拼的狂热分子却是一盆冷水,申华股价应声而落,连拉3根阴线。
真可谓退一步海阔天高,面对申华如此豁达大度的表示,万科反倒颇有羞涩之感,谁能推却“善意”呢?
1993年11月14日,深圳万科和上海申华在上海花园饭店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万科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石表示,他们持有的申华股票一股也不卖出去,万科的目的是参股经营,申华董事长兼总经理瞿建国表示,申华欢迎万科加盟,并透露已邀请万科两名高层人士加入申华董事会。新闻发布会上双方相敬如宾,充满了友好的合作气氛。自然这一结果被誉为“中国证券史上首宗善意参股经营的范例”。
万科当时在深圳上市公司排位仅次于深发展和宝安,可称为“老三”,公司规范。1993年上半年就参股了36家企业,对外投资总额达6829万元,尤其是它的“万科城市花园”,在全国几个城市销售势头非常好。对申华来说,有此合作伙伴的确是件难得的好事。1992年8月万科在上海股市开设法人机构投资者,就准备以收购方式进入上海市场,想开创股市收购的先例,不料被宝安抢了头筹。经过一番酝酿,他们终于选中与延中相同的“三无概念股”(没有国家股、外资股与法人股)申华,而且当时申华总股本才2700万,属于典型的小盘股,同时万科最看重的是申华地处浦东这样一个优越的地理位置,与申华合作使其在浦东开发的浪潮中能抢先一步。
这种友好合作维持到1994年9月,由于君安与万科爆发争端,万科才退出申华。
万科收购申华一个月后,1993年12月22日中午,一家不为人知的非上市公司--深圳天极光电技术实业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购入飞乐音响股票52.28万股,占飞乐音响总股本(1亿)的5.2%。按照当时的规定,在公告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停牌1小时,所以飞乐音响延至14点开盘,开盘后虽然攀升至45元,但仅比上个交易日收市价37.60元上涨了7.40元,随即就遭到了抛盘的打压,收于38.99元,全日成交2453万股,涨幅0.5%都不到,市场反应平淡,股民仿佛对收购题材业已麻木了。
1993年在“宝延风波”之后,还林林总总泛起过不少收购的小浪花,瞬间即被人淡忘了。1994年以后,收购事件依然风起云涌,层出不穷,但股民们似乎对此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收购事件越来越激不起股市波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