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环境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发展,有利于人才的使用和成长。
据了解,有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存在业主薄待职工现象。企业经济效益好时,还能保证发给员工许诺过的工资数额,效益稍有波动就降低员工工资,引得员工十分不满,甚至跟公司产生工资纠纷。因为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在处理员工的工资纠纷时就缺乏依据,使得双方为此事长期争执不下,影响企业的生产秩序。
某些企业,由于没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没有合同的约束,经常出现不辞而别或无视企业对自己的培养和重用,为了谋取高薪,随意“跳槽”,使企业蒙受损失的现象。还有一些员工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出于利己目的居然在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企业里从事第二职业。因此企业管理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及配套规章,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教育,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同时企业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定,推行集体合同制,签订集体合同,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起到应用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在、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论必需的重要依据。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电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通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志趣选择职业和岗位。一些企业主因不懂法或为了片面追求企业的利益,在制定的劳动合同和条款中,存在许多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最终导致了这些合同内容或条款的无效。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汀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使用胁迫和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合法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韭、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按照《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企业劳动合同规定妇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范本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中不应该有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另外,新《规定》中明确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节)劳动合同中聘方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聘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学问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几件事: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避免茬“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小、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述,否则就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劳动者的定金、保证金或身份证等。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宴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非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这些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注意避免。因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部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等在建立劳动关系叫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抵押金(物)和身份证的问题,明确规定予以制止。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强或取消的法律行为。
(一)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从实际情况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修改的;(3)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依据政府有关决定,致使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4)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定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5)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2.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说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在《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订立合同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牛变化,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不一致,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企业提出变更时,劳动者对企业变更合同不理不睬、不置可否,弄得企业束手无策。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依新《规定》,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员工手中,员工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企业应该注意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
(一)注意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