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几天中,我和越世龙、小左三人再接再厉,同时在《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连续发表数篇关于此案的后续报道,在广大读者中激起了强烈反响。当时,由于广东省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在关注此事,惟独作为省委机关报的《南方日报》没有像以往一样派出记者,其在韶关的驻站记者不但未亲临现场采访,更未发回只言片语。后来,还是《南方日报》要闻部的编辑特意前往《南方都市报》编辑部要来了我从韶关传回的稿件,并陆续发表在《南方日报》头版上。这样说来,我的有关报道及时弥补了《南方日报》驻站记者对此事保持沉默态度的缺憾。
发生在韶关的“9·20”强奸幼女案经广州各大媒体披露后,韶关连日来持续一种“新闻热”。刊载有关强奸卖花女案的所有报纸均在本地成为抢手货,尤其是《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和《新快报》等广州地区的几份主要报纸,只要一到韶关马上就畅销,连平时一些不爱看报纸的人,这几天都变得关注各家报纸上的相关新闻了。
我在韶关看到,各个报摊报亭前来自广州的报纸空前畅销,街头巷尾到处是议论此事的人群,无不表现出极大的义愤之情。
我发现,当地的《韶关日报》也因对“9·20”案进行报道和转载,韶关城内都相当好销。某小店的刘小姐说,她的店本来只是几户人家订报,如今报纸突然热销,她特地多拿了些报纸来卖。
一位报摊老板说,他以前每天只拿40份《南方都市报》,这几天供不应求,每天都拿到100多份。反而是,我这位《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几次想买自己的报纸都没法买得到,最后只好拿别人的报纸复印。后来干脆在一家报摊预先订下报纸,才能保证及时读到《南方都市报》。
在采访中,我发现,无论是搭客的摩托车司机,还是宾馆里发传真的小姐,甚至卖水果的小贩,一提起“9·20”事件,他们都当即表示知道此事,愿意发表几句看法,他们对事情的进展尤为关注。某饭店传真室的服务小姐对记者说,那些人(指蔡尚斌、谢树东,孔均林等)实在是天良丧尽!那个强奸犯应该重判,判死刑都是死有余辜。但该小姐同时表示看了广州某报的报道后,担心蔡尚斌依仗财势把案翻过来。
一位搭客摩托车司机告诉我,谢,孔等人在韶关以前是响当当的权势人物,他怀疑法律的天平会不会倒向他们。而另一位士多店老板却显得十分乐观,他表示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他也相信经舆论监督的大力推动,这件事终会妥善处理,犯罪者难逃法网。
另外,我又从《南方都市报》韶关发行处反馈回的信息获知,近日来,《南方都市报》的零售量又在韶关各处大有增长。
强奸卖花女案尘埃落地
10月3日,韶关市北江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蔡尚斌,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孔军林、谢树东,潘中灵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党政纪处理。邹国良由于当时的身份比较特殊,被隔离审查,具体情况外界一律不知。
10月初,广东省委宣传部发出通知,案件尚在审查中,省内各媒体一律禁止报道。至此,这宗在海内外造成了极大反响,广东省内外持续了七八天热潮的“强奸卖花女案”才算告一段落。
在这几天中,我代表《《南方日报》》,与实习生小左一起,在韶关连续作战多日,不仅为当时我所供职的《南方都市报》发出了十几篇相关报道,而且还有七八篇在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头条显著位置予以发表,其中有两篇是独家新闻,受到了报社高层领导的表扬。由于赵世龙所在的《南方周末》是周报,结果他花了一个多星期采写的报道还是胎死腹中了。
虽然当时由于一些媒体不负责的报道,使本案在当时社会各界兴起多种版本,声浪不一,但事实终究是事实,犯罪嫌疑人最终也被绳之以法,然而留给社会各界思考的东西却难以一言蔽之。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当初没有众多新闻媒体的介入,没有众多新闻记者不畏压力,不畏强权,勇于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相关各层挖掘内幕,充分行使舆论监督职权,最终以新闻人的正义和良知将此案真相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促使有关部门大力破案,我想,结果也许会是另一种,不仅蔡尚斌之流逍遥法外,那些党性良知丢失贻尽的法庭庭长和公路局长依然还会对酒当歌,拥抱小姐,寻欢作乐,纸醉金迷,纵容他们的亲信以身试法,伤及无辜。在参与采访韶关“强奸卖花女”的近十个日夜中,虽然没有诸如我暗访广州王圣堂特大黑社会团伙、芳村地下大赌场以及客村立交桥野鸡群落等事件那样险像环生,命悬一线,但那种身陷数十家新闻同行的撕杀和争夺中孤军奋战、甚至是背水一战的感受,至今令我感慨不已。
在这宗被众多新闻媒体密切关注,被社会各界传得沸沸扬扬的强奸案中,留给人们的思考太多了。
首先,此案的最主要涉案人员蔡尚斌固然可恶,那些庭长、局长固然也很可恨,但如果受害人小荣当时要是不进入酒店的歌厅里买花,还会发生后面的恶性事件吗?我国有关法律早就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严禁进入各娱乐场所,为什么这位不满14岁的小姑娘能长时间出入这一附近的酒店歌厅买花呢?小荣虽然没有14岁,作为她的监护人,她的父母亲难道和那些带她来韶关的老乡亲戚难道能逃脱有关责任么?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那位在幕后操纵小荣等一些未成年人卖花的无良老板,更是严重地触犯了有关法律,单凭非法使用童工这一条,就足以令其受到重罚。如果这些无良老板能及时被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法办,还会出现小荣这样的悲剧吗?
可喜的是,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招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比1991年施行的旧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高额度可达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一万元。这则刚出台的新法规中明文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的标准是3000元。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指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比如,新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愿小荣的悲剧永远不要在我们的生活重演!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始终以探索事实出发,视真相为惟一目的,从未因装备简陋、人手不够、甚至面临弹尽粮绝等等困难所干扰,更不为电话窃听、行踪受控、被匿名人士施以辱骂、威胁、骚扰所左右,以一个新闻记者的正义感和良知,忠实履行了我的职责。全体撤离韶关的前一天晚上,当时负责全面指挥韶关采访行动的《羊城晚报》首席记者、政法部主任,与我同是湖北老乡的张洪潮先生,带着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的颜长江、张海波、郑杰等10多名记者,满怀诚意地于当地一家大酒店宴请我、赵世龙,和小左。不知是否正是在这场庆功宴上小左被这位新闻大将所拢,从而对《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情有独钟,一年后,大学毕业的小左没有进入她实习的《南方都市报》,而是加入《羊城晚报》麾下,成为《新快报》一名骨干记者。更为凑巧的是,在此后不久,张洪潮也调任《新快报》主编,成为了小左的直接领导。
此次不久,赵世龙即离开了《南方周末》,进入了羊城晚报,成为了该报机动记者部的一名主力记者。至今,我仍能在遥远的京城读到他发表在羊城晚报上的多篇深度报道,后来还看到他写的一本有关金三角毒贩的新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曾华锋离开了《新快报》,重新返回了他以前工作过的南方都市报,据说,当时有某领导答应将他正式调入,这当然是空话。一年后,也不知何故,正在聚中精力准备考研的曾华锋被报社辞退,并扣除了他的一年的奖金。又是一年后,靠自学成才的曾华锋终于如愿以偿地考入了北大,成为该校中文系的研究生。
返回广州后,我的这次采访得到报社领导充分肯定,虽然此次采访费用大大超出了报社规定标准,但程益中不但欣然批准报销了我的所有出差费用,还破例给实习生小左相应费用也都予以报销,以此做为奖励。
1998年11月上旬,蔡尚斌以涉嫌强奸(未遂)罪,被韶关市北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孔军林也被涉嫌窝藏罪同时被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尚斌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已构成强奸(未遂)罪。蔡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在这份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蔡尚斌,男,34岁,高中文化程度,湛江市好世界发展公司(个体)经理,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人孔军林,男,38岁,大专文化程度,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此案由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
经查明,今年9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蔡尚斌、孔军林、邹国良(另案处理)到韶关市金都酒店11楼“潮都”卡拉OK包房,先后前往的还有谢树东、潘某某、漆某某以及六名作陪小姐。9时许,被害人廖X荣到该包房卖花,被告人蔡尚斌将廖拉到身边交谈,尔后强行将廖拉进包房内卫生间,关上门欲对廖实施强奸。此时,得知这一情况的楼面部经理何某某边敲边撞门。蔡从卫生间出来后,被何责问,双方发生争吵。此时,包房内的谢树东与被告人孔军林听到争吵后走出来,经再三了解情况后,孔指责酒店是有意敲诈。当得知已报警时,被告人蔡尚斌欲离开现场,被酒店谢总经理在电梯口拦截劝阻:“不能走,等公安来处理。”
被告人孔军林见状,即上前拉开谢总经理,蔡趁机逃离现场。当晚,蔡在邹国良的安排下,住进韶关市迎宾馆,次日早上逃至广州。同月25日下午,蔡迫于舆论的压力,到省公安厅投案自首。
起诉书还说,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尚斌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已构成强奸(未遂)罪。蔡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军林明知蔡尚斌涉嫌强奸罪而予以窝藏,构成窝藏罪。1998年12月,轰动粤北山城的蔡尚斌在卡拉OK包房内强奸卖花女(未遂)案,在韶关市北江区法院刑事庭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个人私隐,庭审闭门进行。
当天上午9时,案中主要被告蔡尚斌和韶关市原公路局局长孔军林同时被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公诉中指出:蔡尚斌在公共场所内竟以暴力强奸(未遂)卖花女,情节十分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而孔军林身为公职人员,明知蔡尚斌涉嫌强奸,但却不协助公安机关,反而放走蔡尚斌,犯了包庇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严惩。
据当地法院人士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发的有关指引,由于案件涉及个人私隐,为保护受害人的身心,故此,此案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由于此案哄动一时,引起广东高层关注,北江区法院张院长亲自担任此案的审判长。
1999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负责“9·20强奸卖花女案”一案审理的审判长韶关市北江区法院院长张海力庄严宣布:被告人蔡尚斌在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尚斌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窝藏罪被韶关市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军林,当天上午被宣布无罪。法院在判决书上说,被告人孔军林在本案中没有为被告人蔡尚斌提供隐蔽住处、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窝藏被告人蔡尚斌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军林犯窝藏罪证据不足,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时没有决定是否进行上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卖花女廖×荣的家人表示,赔款的数目太小了。在起诉时他们提出要被告蔡尚斌赔偿物质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害共64501.5元。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被告蔡尚斌赔偿的数目则为3059元。据了解,“9·20”案件发生后,韶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小荣伸出了援助之手,小荣的亲属亦在湖南老家聘请了律师。11月24日,小荣的委托代理人向北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状中称,1998年9月20日晚9时许,小荣在韶关市金都酒店11楼潮都包房卖花,被在该包房内卡拉OK的蔡尚斌强行奸污,后被该酒店何经理破门救出并报警。蔡尚斌的行为给小荣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名誉和精神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小荣请求法院在追究蔡尚斌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刑事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判令被告人赔偿名誉权损失、精神损失6万元。
但他们都没有料到法院只支持他们3059元。
至此,轰动海内外、人神共愤的“98韶关歌厅强奸卖花女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