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朝林的家长蔡景表以及他的母亲也在记者面前当面澄清这件事情,并且当事人受害人当面与记者谈过这个事情,所以我们在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大量的证据的基础上,客观的报道了这件事情。所以在报道的形式及过程方面,我们没有任何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的行为。反诉人:5月21日晚,答辩人区宝琼和梁禧颜等人去蔡朝林家向其家长蔡景表夫妇赔礼道歉,蔡景表提出巨额赔款等无理要求遭到了拒绝后,他就不再谈,而说有个朋友要来了解情况,帮他们解决问题。不久,自称是蔡景表朋友的无业游民石野来了,采访完后石野才露出真实身份。石野以歪曲和捏造事实的方法撰写假新闻,并与自己的朋友相互配合,以发表假新闻来要挟,让自己的朋友达到不该达到的目的,这算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原告:作为被告的金雁学校有关的责任人邵海强、区宝琼、梁禧颜说我写报道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我认为这一点根本不成立。为什么呢,他们学校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也是由于他们打人造成的,我作为记者公正的报道这件事情,我并没有介入其他事情,所以不存在任何的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问题,他们造成一定的后果,是由于老师打人以及学校的所作所为联系在一起的。
甲:反诉人认为原告石野与蔡朝林的家长是朋友熟人,不过,依我们的看法,是不是熟人朋友不是主要的。
乙:每个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套路,有时为了达到采访目的,可以称兄道弟,这并不奇怪。
甲: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记者隐瞒身份进行采访。
乙:因此,记者石野的采访手段,以法律上来说也是合法的。你过去有没有认识蔡景表。
原告:我从来不认识蔡景表,我第一次认识他也同时认识了金雁学校前去慰问的人,此前我们从来不认识,我作为记者得到有关的新闻线索,才深入现场采访,认识当事人全家。
旁述:原告石野状告广州商报社记者李树森,也是事出有因。
原告:《广州商报》作为一家报纸,没有遵循新闻工作单位的最起码要求,没有在充分调查、认真采访的基础上,擅自发了这一篇故意攻击原告的人身和名誉的稿件,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并没有采访过当事人。《广州商报》的记者李树森,他的倾向偏向于金雁学校,所以广州商报记者李树森的行为已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
反诉人:“贫民学校被敲竹杠10万元”的文章是不是构成对原告侵权呢,我们认为,答辩人采访和编辑这篇稿件是非常慎重的,是根据下面几个新闻事实进行的,第一点就是这个案件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事件发生后向答辩人提供的新闻素材。
《广州商报》代理人:在这里我作为广州商报的代理人不再重复,总之,石野在夸大捏造事实,炮制假新闻,本来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出于他某种目的,人为夸大制造舆论误导,惟恐广州、广东不乱,他的目的就是这样。
原告:这里我想讲讲自己的采访过程。
主持:采访过程等会儿法庭调查时再说,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你是否同意,那么跟你的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否相同。
反诉人:我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
旁述:金雁学校梁禧颜老师是否拿教鞭打了学生蔡朝林头部,这是本案的关健问题。不过梁老师即使做了有关过激行为,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学生好,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
反诉人粱禧颜:当时小蔡拒绝出来,我就把他从座位上拉出来,当时他是第6行第一位,不慎使他头部擦过夹在课桌间的一条铝片的锐角,当时我没有发现小蔡头部在溢血,还对学生说,不要像蔡朝林那样不做作业。
问:你拉他的时候是怎样受伤的?
答:他的脚不动拒绝出来,我一拉,那他的身体失去了平衡,就这样头碰上了。
问:头的那个部位怎样碰上的,怎样流血,流血有多少?
答:应该是左边。
问:左边哪里,左边哪个地方?
答:(用手比画)这里吧。
问:他的伤口只有一处伤,是不是?
答:是。
问:他碰了头的反应是怎样的。
答:不吭声,当时我因为面对学生,没有具体看见他的脸。
原告:是什么原因打他呢,他说了一个大概的情况,是蔡朝林不交作业,不听话,说他读书声音比较小又怀疑他的字写得很认真,可能是他读三年级的姐姐蔡彩林代写的。
反诉人梁禧颜:小朝林不听话,天气太热,快要下雨了,我心情不好,心情很急,急就易做错事,不小心就把他打伤了。
主持:那天老师是不是打了你的头?
蔡朝林:是。
问:拿什么打你?
蔡:铝合金。
问:痛不痛?
蔡:痛。
问:去了医院之后还痛不痛?
蔡:还痛。
主持:当时梁禧颜老师也承认打了你儿子吗?
蔡景表:承认打了,梁老师,校长还有一个办事员来我家。
旁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代理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角度陈述及他的答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梁禧颜对蔡朝林究竟是采取了鞭打还是拉撞的方式并不是本案的关健,因为这两种致伤方式情况上都是属于违法的,体罚未成年人,也就是体罚学生,已经违反了1991年全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因此对这种作为,这种社会现像应当受到批评监督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甲:金雁学校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告上法庭,同时将其下属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邓世祥推上被告席。
乙:作为报社的记者,在本案中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还是先看一看他们是怎样答辩的。
原告:本人做为答辩人是为《南方日报》社报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履行记者职务的行为,有关的报道对被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和被告捏造事实诬陷原告的双重违法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根本不存在侵害被告名誉权的问题。所以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有关文章是答辩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而且文章的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誉权。进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文章的内容确有问题,也只能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列为被告,答辩人无资格充当被告,望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原告代理人:石野、邓世祥是我集团下属《南方都市报》的工作人员,所以,本案采访、写作并发表关于金雁学校学生蔡朝林被体罚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邓世祥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意见当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原告,被告的资格问题上,反诉人只应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石野、邓世祥列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作出正确的审定。
旁述:金雁学校状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究竟是为了什么,你们的诉讼有什么请求?
反诉人邵海强:我们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几项,第一项是要求他必须马上停止对我们名誉的伤害,同时要求在《南方都市报》头版以不少于三千字的文字澄清事实,这是最主要的。第二个请求是请求他对我们学校和我们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的赔偿。
主持:你的诉讼请求赔偿有没有什么依据。
反诉人:因为《南方都市报》连续五、六篇文章对我们名誉造成损害,还是很少见的,因为他损害的程度比较深,第二是影响的面比较广,因为《南方都市报》是全国发行的,不但在国内,而且影响澳门,影响范围之广,所以构成对我们损害程度相当深。
旁述:而《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起诉金雁学校,也提出了几点诉讼请求,其中有名誉损费等有关损失的赔偿。
原告石野:我们索赔的一定数额,不是我们的初衷,更不是我本人的目的,纯属正常程序。如果法院依法判决我赢了,领到一定数额钱的话,我首先会把其中一部分给小朝林,资助他重返校园;所有剩下的钱我会无偿捐给希望工程,以帮助更多的失学儿童得到上学的权利。
旁述:新闻媒体对社会上的不良现像,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人民赋予的权利,但各大媒体搞批评报道麻烦也就随随而来,媒体的批评报道难搞。
主编:对,现在不但是难的问题,一搞就告,这个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很多时是纠缠,具体的事情性质他也没有办法否认,他就会抓住一点很小的,甚至是无理取闹也好,我们也曾经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放出这样的风声,反正我不想赢这场官司,我就是花多少钱赔进去玩一把,跟你制造一个工作上的不顺利,因为打官司要花时间,花精力。
甲: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并不是为了迎合某路人,也不是恶意的将批评对像整死。
乙:而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被批评对像改正错误,这就是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对像的基本出发点。
甲:像这宗由批评报道引发的连环官司,也引发了我们做更深层次的思考。
乙:如果《新闻法》早日颁布,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许会减少很多不必要民事纠纷。
甲:因为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依法办事将成为时尚。
乙:从法律程度看,这名誉侵权官司还有待时日才能做出判决。
甲:法院的判决结果怎样,我们珠江档案会及时告诉朋友。
因为害怕老师再次打他而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有学校愿意无条件接收他。7月19日上午,广州芳村区桃李小学关校长几次致电我,称可以为小朝林提供免费上学的机会。
关校长称,他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看了本报有关小朝林的报道后,深表同情,学校决定,如果小朝林愿意到桃李小学上学,会给他减免学费(每学期500元),如果需要住宿的话,则给他减免住宿费,至于这种优惠能够维持多久,则要视蔡父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一直很困难,就会一直减免。桃李小学是芳村区惟一一间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带有公益性质,主要是响应教育局的要求,对广州流动人口的子女实行教育。教好学生和低收费是该校办学的基本宗旨。
此时已是新世纪的第三年,小朝林的情况如今到底怎样了?他下半年的新学年开始后,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又重新上学了。他的近况如何?现在是否还在学校,是否还像其他学龄小朋友们一样快乐而刻苦地学习呢?由于我后来离开了广州,有关他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我常想起这位曾经遭受过不幸的小家伙,想起他那长期打工在外的父母因生活的窘困时时长吁短叹的样子,如果他学业一帆风顺的话,我想,这个时候的小朝林应该上初中了。就在我于金雁小学的官司在南方闹得沸沸扬扬时,远在北京大学的著名青年作家余杰特意就此以《魔鬼学校》为题,发表了一篇酣畅淋漓的评论,全文如下:
魔鬼学校
1998年5月2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广州金雁小学教师挥鞭抽打学生的事件。5月20日上午,该校语文老师梁禧颜要学生蔡朝林背书,嫌蔡声音小罚他上台立正。梁老师恶声恶气地问小朝林家庭作业是不是独立完成的,小朝林吓得半天说不出话来。梁老师立即当着全班所有的人面责骂他说:“你以前写字从来没有这么认真,一定是你姐姐你做的,还不快老实交待!”接着,梁老师挥起手中的教鞭,朝年仅8岁的小朝林的头顶连抽两鞭,小朝林痛得大哭起来。梁老师还想再抽,看到有鲜血从小朝林的头上流出,并很快滴到校服上,慌忙停手,并回宿舍找出一瓶万金油为小朝林涂抹伤口。随后,梁将小朝林沾有鲜血的短袖校服换下,找出另一件给他换上,并将带血的那件带顺去用水洗净后晾起,下午晾干后再让小朝林换上。中午吃饭时,梁又买来一袋鱿鱼丝给小朝林吃,并再三嘱咐他不要告诉家长,否则就不让他再上学。这篇报道刊出以后,当事人梁禧颜散发材料为自己辩解,金雁小学的有关领导也大肆攻击记者,如今此事已经对簿公堂。
事情的真假不难澄清,因为事情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一切尽入全班同学的眼底。我很佩服女教师梁禧颜“临泰山崩而色不变”的镇定。把学生打得鲜血淋漓之后,她处理“善后事宜”井井有条、一丝不乱。先毁灭“罪证”,把血衣从学生身上换下来清洗干净,这要就让学生和家长事后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血迹在那里?这可不是你们说有就有的,现在是法制社会,凡事要讲证据。她还很会做思想工作:一方面买鱿鱼丝给小朝林吃,体现老师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心;另一方面又对学生进行赤裸裸的威胁——你不许声张,你一说了出去你就念不成书了。而梁老师的聪明与该校校长区宝琼相比,则又是小巫见大巫了。区宝琼炮制告状材料,诬蔑记者与家长串通,“企图勒索金雁小学10万元”。她将也在金雁小学就读的三年级学生、小朝林的姐姐蔡彩红叫到办公室,强迫这个10岁的小女孩写“当事人证明材料”。由区校长念一句、小彩红写一句。这些行径,使我们有似曾相识之感,好像在某时某地曾经发生过。那是在文革的浩劫中,造反派会强迫你“交待”——首先把你定为罪人,你就必须交待。梁老师所使用的就是这样的思路:你的作业肯定是让姐姐代做的,你必须交待,你不交待就是坏学生!这套理论是堂而皇之、斩钉截铁的,看起来一点错也没有,实施它的人反而具有一种替天行道的凛然正气。而校长的做法更绝,小学生嘛,一般来说习惯了听写,那么我就念她就写,有什么不对的呢?在这温文尔雅的行为的背后,实质跟严刑逼供没有什么差别——一校之长在10岁的小女孩的心目中简直就是神一般的人物,校长让写,她敢不写吗?
从这则报道里,我看出了这个像魔鬼一样的学校里的“教育”的可怕。教育的目的本来是培养有健全人格的人,而在金雁小学里,却不把人当“人”来看待,8岁的小学生也被他们施以“阶级敌人”的待遇。“交待”二字道出了真相:一边是警察,一边是犯人,才有“交待”之说。老师之于学生,在这所魔鬼学校里,正如警察之于犯人。连威胁带打骂,老师们如入无“人”之境。他们怎么也想不到:小孩子也需要尊重?老师们都是普普通通的百姓,他们也有许多无奈、许多烦恼和许多愤怒,这晃人之常情。但把这一切向学生发泄,就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金雁小学老师抽打学生的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我希望有关方面能有一个像样的“说法”。就在我刚刚读到金雁事件时,另一则更恶劣的事情又让我陷入更大的震惊之中:重庆巫溪县塘坊初级中学发生了一件“学生遭轮奸,校方竟私了”的荒唐事。
据《教师报》报道,1997年11月上旬的一个夜晚,墉坊初级中学的学生大多已经回家了,14岁的女学生谢某一人在宿舍里看书,三个当地青年破门而入,将其轮奸。事情发生以后,塘坊中学校方不准受害者报案,只对三名歹徒处以2000元罚款。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校方还将这部分上所谓罚款的“大头”——1300元扣下,而受害者只剩下700元的“赔偿”。14岁的小女孩被残忍地轮奸之后,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原来活泼可爱的她,终日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持续了几个月,该县公安局一直没有接到报案。
……像金雁中学、塘坊中学这样的魔鬼学校,由没有良心的魔鬼来执掌的学校,在中国还有很多很多。祖国的“花朵”们心惊胆战地呆在这些魔鬼学校里,身体和心灵同时遭受巨大的创伤。现在,报刊上有许多讨论“小皇帝”问题的文章,殊不知“小皇帝”们也有受凌辱、受伤害的可能——后者还不在我们的视野之中。然而,不对魔鬼学校宣战,孩子们的前途是堪忧的;不把我们的学校办成真正的“温馨天堂”,我们很难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在这场官司之外,还有两件小事,我不知是否应该在此提及一下:
第一件事是,在我与金雁小学对簿公堂不久,大概是7月20日左右吧,这天下午,其时还是《广州商报》的李树森不知从哪儿打听到我住在客村大江宛、距离老蔡家不远的地方,他身装牛仔服,带着两个身着迷彩服、手持警棍的青年人,气势汹汹地寻到了我所居住的地方附近到处转悠,但转了大半天又找不到我到底住在哪一座出租屋里。于是,此君又转到了老蔡家门口,对老蔡和他的两位老乡说:“我们这些做记者的平日都不是吃素长大的,我也很喜欢打架,早听说过石野也爱打架,所以今天特意抽空过来与他比一比,可惜找了他大半天,也不知他到底躲藏到哪去了!”
然后,他还雄纠纠气昂昂地问老蔡:“你今天看到石野没有?如果看到他,就转告他,就说我曾经来这儿找过他……”据说当时,老蔡还幽了他们一默,说:“这还不简单?石野不就在《南方日报》大楼上班吗?你们可直接上那儿找他去呀,何必跑这么大老远的来这儿瞎转呢?”
李树森当时可能还没有听懂老蔡这句话中的戏谑含义,又牛气哄哄地拍着胸脯说了一句:“你也不要紧张,我们今天可不是冲着你们来的,我们主要是想找那个石野,不过,你以后有什么麻烦事,可以随时请我们来帮你摆平……”
第二件事是,1998年底的某一天,此时已离开《广州商报》的李树森,大大咧咧地杀至《南方都市报》社,径直找到主管新闻的第一副主编程益中(现为主编)同志的办公室,面不红心不跳地说:“我从报纸上的广告知道,你们《南方都市报》现在正在招兵买马,听说要招收几个采访经验丰富、人品又过硬的记者,我今天特意赶来应聘,怎么样,我应该符合你们这儿的条件吧?”
可爱的程益中同志听了,忍不住笑呵呵大笑起来,末了,他也不忘对此油盐不浸之君幽上一默,说:“我们这儿招记者倒是真的,我个人也没什么大的意见,不过,我觉得你应该先去跟石野记者沟通一下,如果他同意,就什么问题也没有了……”
如果我是“焦点访谈”记者……
对于这宗复杂的民事官司,当庭没有宣判,后来我曾多次去电询问,有关法官表示暂时还没有结果。后来,东山区法院搬到了新的办公大楼里,正坐落于《南方日报》社大楼楼体不远处,这时我又多次打电话了解官司情况,《南方日报》那位代理律师也数次询问,仍然无结果。
再后来,我从南方来到了遥远的北方,仍然是一名打工记者。现在时间一晃眼已有近五年了,对于那宗陈旧的官司,不论结果输赢如何,似乎对我已没有太大意义了。也有精明人士为我分析,如果这场官司我赢了,那是我个人的事情;如果我输了,那也大半是位列第一第二被告的《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责任。天下能有如此好事么?如此的“好事”对于我所受的种种不平与坎坷而言,又有多少补偿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呢?甚至在几年后的今天,此宗官司仍如不散的阴魂,被某些不法分子作为暗器屡屡欲将我中伤。
这场闹得沸沸扬扬、令广东新闻界密切关注的新闻官司,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新华社广东信息社社长张才龙在谈及对此案的看法时更是感概万端:“我在新华社干了20多年的政法记者,也可以这样说,我这20多年的时间,也是时时被新闻官司所困扰的20多年,为新闻报道打官司,对我来说早已成‘家常便饭’了……我认为,石野与金雁小学的这场官司本身并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但是,只有我们看到在这场新闻官事的背后所隐含的深远意义是十分重要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地完善与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比,总显得滞后,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中国新闻从业队伍是一个庞大群体,与世界其他国家上比,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的人数也最多。但令人感到失望和遗憾的是,面对这么庞大的社会群体,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常的现像。因此,我更认为,呼唤为中国新闻尽快立法已成当务之急,为新闻立法,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天,我们正处世哲学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健时刻,加快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更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
从金雁小学事件中,使我不由想起了曾轰动全国的沈阳“白玫瑰事件”。那是2000年3月初,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女记者喻晓轩和摄像记者王守城前往沈阳“白玫瑰”美容保健品公司采访制造假冒劣产品的问题。
3月8日15时40分左右,两人来到该公司,就此事的真假采访董事长姚志萍,姚因看到自己公司内部的有关资料出现在记者手中,当即恼羞成怒,不仅蛮横地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命令手下“严加看管”两名记者,不准他们走出办公室半步,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姚更在早已明确记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竟然反过来对两位记者进行审讯和拘禁,强迫他们马上交出有关录相带。
在此期间,喻晓轩曾试图用自己的手机向外求援,但立即被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唐虹和姚抢走电话,同时她的背包也被抢走。姚还让手下抢走摄影记者王守城摄像机里的带子,并对他进行搜身。
当王感觉心脏不适要求出外看病时,姚等人毫不理睬,直至晚上八时许,等候在大门外的线人宋某见两位记者进去长达5个小时还不见出来,心知有异,遂打110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所有涉案人员及当事人带回调查,此时两位记者已被整整非法拘留了4个多小时。
在沈阳市沈河公安局,姚志萍等人声称根本不知对方是中央电视台记者,并一口咬定两位记者曾向她索要5万元人民币的“宣传费”。事后经查实,当姚问喻采访是否收费时,喻表示中央电视台在外采访从不收取任何费用,由台里解决。由于冲突伊始,王将摄像机放在总经理办公桌对面茶几上偷拍成功,将姚态度蛮横索要录相带的情景一一录下。
经沈河检察院批准,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分别以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搜身、诬告陷害等罪名将姚志萍等10人批捕。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就像当初金雁学校有关负责人在法庭上对我这位记者大肆诽谤一样,在法庭上公开审理此案时,姚志萍等人竟向法庭出示收据,一口咬定当时喻、王记者曾答应,只要出100万元,可以不追究其责任,公然诬称央视记者犯有敲诈勒索罪。此事当时曾给记者喻晓轩等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且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各种调查与质询,后经警方历时数月的严密侦破,此案最终真相大白。
2000年11月30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沈阳白玫瑰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志萍等10人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搜身及诬告陷害《焦点访谈》记者一案开庭审理,最后,姚志萍犯有非法搜身罪,有期限徒刑10个月,犯诬告并陷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执行有期限徒刑1年;唐虹被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
此事前后经历了长达8个多月时间,最后还是庄严的法律还以两位记者清白之身,那几名怀有打击报复目的的作恶者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当我从报刊上读到这则奇闻始末时,当即心潮起伏,不由为两位不幸而又幸运的新闻同仁拍手称庆。想像那几名为泄私愤的恶毒分子低下头被押出法庭一幕,我不禁如同自己的冤屈得到昭雪一样大感快意,扬眉吐气!
我记得,时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现为该报主编的程益中曾有一次对我们这些常因批评报道身陷打击报复怪圈的记者打了个形像的比方:遭受到记者批评的某些对像其实就是一条患了狂犬病的狗,这时候它被你戳到痛处,肯定会趁你不备跳起来咬你一口,甚至死咬不放,因为狗已失去理性,你又惹着了它,狗跳起来向你反扑是很正常的事呵!不过身为记者随时应当防备,尤其是老搞批评报道的记者,因为你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被批评对像。
我一直将这位主编的话记在心上,当与逆境不期而遇痛苦难忍时想一想激励自己,勇于面对磨刀嚯嚯的被批评对像昂首挺胸大步而过。鲁迅先生曾言,对敌人最大的蔑视就是眼梢也不扫他一下。然而我怀疑,经年的磨练之后,作为记者不断成长与成熟的我,再次遇到如金雁小学事件,是否能做到一笑置之呢?抑或凭借惯性走上法庭等待那漫漫无期的长审、忍受对方信口雌黄当庭诽谤的种种非人折磨?
性格决定命运。性情耿直的我还要说,除了性格,背景在命运的岔口也将具有特殊的决定性意义。与央视的《焦点访谈》记者相比,我的遭遇似乎能说明这一点。虽然我们同样是记者,虽然我们同样身负鞭达社会阴暗面、为弱者伸张正义之责而实施舆论监督受阻,又以惊人一致的手法被批评对像诽谤诬陷,我被灌以“敲诈贫民学校10万元”,央视两位记者身价更高一截,被丧心病狂诬陷为“企图敲诈勒索人民币100万元”,但最后,央视同仁终于在当地司法部门大力帮助下用铁的事实洗净了冤屈,而我的结局却远远没有那样乐观,至今此案不了了之,我时时仍能切身感到被伺机扑咬的威胁。
回首往事,我常常会萌生这样的念头,如果我是《焦点访谈》的记者呢,事情会不会是另一种结果?答案无庸质疑是肯定的。1998年的《南方都市报》还仅是一家刚成长起来不久的新报纸,虽然它强劲的发展势头令广州当地甚至全国所有同行不可小觑,然而初生牛犊不怕虎,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够与虎抗衡。而中国又是一个按字排辈的国家,所以,只要《南方都市报》属于《南方日报》所辖一天,它的社会影响力、在地方官员心目中的威信,将永远无法突破省级党报,更不必与堂堂央视龙头老大地位相提并论了。
所以,每当我因为忠实履行记者之职受挫时,凭心而论,我不可能不羡慕“焦点访谈”的记者们,他们拥有辐射全国的新闻网络,不可撼动的舆论地位使他们所说的每一句话举足轻重,达摩之剑因他们的清白而高悬,他们的冤情总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由于中央电视台的权威地位,他们的某些报道往往能得到中央高层领导的批示和指示,他们的冤屈一般会得到昭雪。不过,由于记者这个特殊性的职业已决定了必有的危险性,不管对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级别的新闻记者而言,都无法摆脱某些邪恶势力的纠缠与陷害,就是国人所瞩目的“焦点访谈”也不例外。
2000年3月31日,“焦点访谈”记者冉军和白河山因去某省调查一个负面事情时,遭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阻拦;当这两位耿直的记者不原接受对方的任何吃请和有关礼物,并偷偷离开他们的“监督”时,使对方恼羞成怒,这个省委宣传部的有关人员竟给有关主管部门发来一封长达数千字的传真,先指出两记者现在调查的案子社会影响很大,是省领导正在抓的大案,认为记者不应该采访此事,要求记者马上中止采访;接着,对方又郑重其事地罗列了两记者的3条罪状,称“记者在xxx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桑拿和找按摩小姐……”这正如俗语所言“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样,一时间,“《焦点访谈》记者嫖娼!”、“《焦点访谈》记者在外地嫖娼被人当场给抓住了!”等各种流言像北京春天街头随风飘浮的柳絮一样,四处飞扬。此事自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马上成立了调查组前往该省进行调查,经过长达半个多月的调查,事实最终证明了冉军和白河山的清白。据说,当某省宣传部门的人向北京告他们的“黑状”时,再军和白河山还在几千里这外的前线采访,他们听到领导打电话来询问有关情况时,两人一下被弄得目瞪口呆,好半天说不出话来!这两位同仁当时的感慨,真乃“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咽。”虽然他们一夜无法入眠,但还得写出达几千字的情况反映,连夜传回单位。后来,虽然调查组用铁的事实洗耳恭听净了他们的冤屈,但此事留给他们的阴影和心灵上的伤害,我相信,就像金雁学校诬蔑我“与学生家长合伙,企图敲诈勒索10万元人民币……”一样,终生难以驱散。后来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堂堂的“焦点访谈”名记者都经常遭受如此伤害,而且他们也无处说理,就更不必提我们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小记者了!
从我与金雁学校的激烈交锋中,延伸至“沈阳白玫瑰事件”来看,都涉及了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现行的法律如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记者在特殊性场合下的暗访行为?同时,我们的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一旦受到侵害,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如果记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就无法履行党和人民交给的舆论监督的责任,舆论监督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在我们这个法治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里,几乎人人清楚,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的监督,个别部门、个别人做了丑事,害怕主持正义的记者暴光,所以才会对记者的正当采访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漫骂甚至殴打。面对这样的部门和这样的人,正直的记者为了良知和正义的确是要付出相当大的惨重代价的。对于一个记者而言,经常采取隐性采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否则,有时你很难得到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一部用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法律。
其实,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提案,并呼吁尽快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认为舆论监督不可缺,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它。因为,没有法治的正常化,就没有舆论监督的正常化。用法律来保护舆论监督,首先是对采访权的保护。对已发生的事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或影响司法公正,记者都有权进行采访和客观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重重借口妨碍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
其次是司法权的保护。近年来,有的人动不动就将记者告上法庭,这不排除确有个别记者因报道失实而造成侵权,但也有一点新闻纠纷是因被暴光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滥用诉讼权所致。此类官司不但给记者造成压力和负担,作为司法部门既要注意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又要注意依法保护舆论监督。再次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记者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遇到的危险和受到的侵害较其它行业概率更大些。如果记者连自己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怎么谈得上替他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呢?关于如何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合法权益问题,早在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的座谈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之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的是一致的。肖扬在此次讲话中专门就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了以下6点要求:
1、新闻记者在采访时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人民法院理应对违法者从严惩处,坚决为新闻记者提供司法保护;
2、对那些存在问题而又不正视问题,反而阻挠记者采访,侵害记者采访权和民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对记者权益予以司法保护;
3、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4、新闻单问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
5、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的,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保护记者的正当权益;
6、新闻记者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采访,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和保护,不应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
至此,我与金雁小学的连环官司已成为我记者生涯的一尊里程碑,它留给我的思考是深远的,带给我的沉痛是谁也无法理解的。
惟愿我七十二万同仁神圣尊严被侵犯、权益遭践踏时有法可依,不再沉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