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一、竞赛通则
(一)竞赛性质
武术套路竞赛一般分为个人赛、团体赛、个人及团体赛3种类型。按年龄可分为成年赛、少年赛和儿童赛;按性别可分为男子赛和女子赛;按比赛成绩可分为甲级赛和乙级赛。每一次的竞赛性质由竞赛规程确定。
(二)竞赛项目
国内武术套路竞赛项目分为:自选(或规定)项目、其他项目、对练项目和集体项目。
自选(或规定)项目包括:长拳、太极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
其他项目包括:
1.其他拳术
指除规则规定的自选拳术内容以外的拳术。共分为四类:即形意、八卦、八极类;通臂、劈挂、翻子类;地躺、象形类;查、花、炮、红、华、少林类。
2.其他器械
指除规则规定的自选器械项目内容以外的器械项目。共分三类:即单器械、双器械、软器械。
对练项目包括:徒手对练、器械对练、徒手与器械对练。
集体项目包括:徒手、器械等。
(三)名次评定
1.个人单项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如在一次比赛中有预、决赛,则以预、决赛得分总和最多者为该项目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如果个人单项(含对练)得分相等时,按套路中有创新难度动作者名次列前等决定名次。
2.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如果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3.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目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名次并列。
4.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四)比赛服饰
1.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规定的比赛服装,服装要求及图样见。
2.运动员必须穿武术鞋或运动鞋。
3.上场比赛时,不允许佩带耳环、项链、手镯及手表等饰品。
4.比赛服装上的广告标志或队标只允许印在左袖外侧一处,大小不得超过长8厘米、宽5厘米。
(五)进场、退场、起势、收势、套路计时、配乐与礼节
1.运动员听到点名或看到电子显示姓名后,应立即进场,待裁判长示意后,即可走向起势位置。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计时开始)。集体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判长申明。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需并步收势(计时结束)再转向裁判长行注目礼,而后退场。
2.运动员应在同侧场内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势和收势。集体项目必须在场内完成起势和收势,方向、位置不限。
3.套路计时以临场裁判组的计时表为准。裁判组用两块表计时,以接近规定时间的表为准,如时间不足规定者,将给予相应扣分。
4.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时,应向裁判行抱拳礼或持械礼,然后上场比赛。当赛后裁判长示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5.除集体项目外,任何项目在比赛时均不得配乐。
二、评分方法及标准
(一)长拳、太极拳、南拳、剑、刀、枪、棍的评分
方法与标准
1.评分裁判员的组成
武术比赛中参加评分的裁判员是由两组组成。第一组是由评判动作完成的裁判员3~5人组成;第二组是由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5人组成。
2.评分标准
各项目比赛的满分为10分,其中动作完成分值为6.8分,演练水平分值为3分,创新难度分值为0.2分。
(1)动作完成分的评判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动作规格要求,减去对该动作规格中出现的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显着不符、严重不符的错误扣分和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动作完成分。
其他错误的扣分:包括运动员完成套路动作时出现遗忘、失去平衡、附加支撑、倒地、器械或服装影响动作,器械变形、折断、掉地等。
(2)演练水平分的评判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表现的整套演练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在功力(劲力、协调)、演练技巧(精神、节奏、风格)、编排(内容、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标准,整体比较,确定扣分,从该类分值中减去应扣分数,即为运动员的演练水平分。
(3)裁判员的示分
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
(4)应得分数的确定
动作完成应得分与演练水平应得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动作完成应得分与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如果3个裁判员评分,取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如果4至5个裁判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间两个或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只取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
(5)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再加上“创新难度动作”加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创新难度动作的评分:运动员比赛时,临场较好地完成申报的创新难度动作,则由裁判长按确认的分值给予加分;由于失败或与鉴定确认的动作不符,不予加分;如在完成创新难度动作过程中,出现动作其他错误,则按规则,由裁判员扣分。
(二)其他拳术、器械、对练、集体项目的评分方法
及标准1.评分方法
(1)应得分数的确定
由5个裁判员评分,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只取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
(2)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应得分数中扣除裁判长按规定执行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2.评分标准
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评分标准如下:
(1)其他拳术、其他器械的评分标准
姿势正确、方法清楚的分值为4分;劲力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3分;风格独特、内容充实的分值为2分;精神贯注、节奏分明的分值为1分。
(2)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质量的评分:姿势正确,动作分明,精神贯注,技术熟练。
此类分值为4分。
内容的评分:内容充实,武术的特点和风格突出,整套动作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动作和基本方法。此类分值为3分。
配合的评分:队形整齐,动作协调一致。此类分值为2分。
结构、布局的评分:结构恰当,布局匀称,并有一定的图案。此类分值为1分。
(3)对练项目的评分标准
方法准确、攻防合理的分值为4分;动作熟练、配合严密的分值为3分。内容充实、结构紧凑的分值为2分。意识逼真、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前两部分由评判动作完成的裁判员评定;后两部分由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评定。
(三)裁判长的扣分以及对评分的调整
1.武术套路比赛中裁判长的扣分范围
(1)起势、收势方向不符合规定或有意拖延时间。
(2)重做。
(3)出界。
(4)平衡时间不足。
(5)套路完成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
(6)器械、服装不符合规定。
(7)动作组别不够。
(8)规定套路的动作缺少或增加。
(9)指定动作的扣分。
2.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1)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或有效分数(最高与最低)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在出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长可召集场上裁判员协商或同个别有关裁判协商,改变分数。
被指定改分的裁判员必须服从。
(2)总裁判长认为最后得分偏高或偏低时,在裁判组没有公开示分前,可与裁判长协商,改变分数。被指定改分的裁判长必须服从。分数改变后,由总裁判长签名。
(四)套路比赛的有关规定
1.完成套路的时间
(1)长拳、南拳和刀、剑、枪、棍的自选套路,不得少于1分20秒。如按年龄组比赛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组不少于1分20秒,12-17周岁的少年组不少于1分10秒,不满12周岁的儿童组不少于1分钟。
(2)太极拳自选套路3~4分钟(到3分钟时,裁判长鸣哨示意)。太极拳规定套路为5~6分钟(到5分钟时,裁判长鸣哨示意)。
(3)太极剑、集体项目3~4分钟(到3分钟时,裁判长鸣哨示意)。
(4)其他项目单练不得少于1分钟。对练不得少于50秒钟。
2.比赛场地
套路比赛在地毯上进行。单练和对练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其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在场地的两长边中间各做一条长30厘米、宽5厘米的中线标记。
集体项目的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其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3.比赛器械规格
武术比赛器械的长度、重量、硬度等都有规定要求。如枪的全长不得短于本人直立直臂上举时从脚底到指端的长度。棍的全长不得短于本人身高。枪杆和棍应由蜡杆材料制成,枪杆和棍中线以下任何部位的直径按不同年龄组均有规定。剑和刀的长度以运动员直臂垂肘反手持剑和直臂垂肘抱刀时,剑尖和刀尖不低于本人耳上端为准。剑、刀应由钢材料制成,对不同年龄组的器械重量均有规定。
武术散打竞赛规则简介
一、散打竞赛通则
(一)竞赛性质与办法
散打比赛分团体比赛和个人比赛。竞赛办法采用按体重分级的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二)散打比赛的体重级别
散打比赛按体重分为48公斤、52公斤、56公斤、60公斤、65公斤、70公斤、75公斤、80公斤、85公斤、90公斤、90公斤以上共11个级别。
(三)运动员的服装护具
散打比赛中,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规定的拳套、护头、护齿、护胸、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护具的颜色为红、黑两种。运动员必须赤脚,穿与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为使武术散打更具观赏性和吸引力,自1999年全国武术锦标赛(散打团体赛)起,要求运动员只穿戴拳套、护齿和护裆进行比赛。
(四)竞赛局数与时间
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五)场地、器械
比赛场地为高60厘米、长800厘米、宽800厘米的木制结构的方台。台面上铺有软垫,软垫上有帆布盖单;台中心画有直径100厘米的阴阳鱼图。台面边缘画5厘米宽的红色边线;台面四边向里90厘米处画有10厘米宽的黄色警戒线。台下四周铺有高20~40厘米、宽200厘米的保护软垫。
注:A线: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宣告员席。B线:裁判长、副裁判长、计时、记录员席。C线:运动员、教练员席。D线:1、2、3、4、5为边裁判员席。
二、散打比赛评判方法
(一)禁击部位与得分部位
禁击部位有后脑、颈部、裆部。得分部位有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二)可用方法与禁用方法
散打比赛除禁用方法外,可以使用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进攻对方。其技术主要由踢(踢法)、打(手法)、摔(摔法)三大部分组成。但不准使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不许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不许用腿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不许采用死拉硬推的方法将对方推拉下台。
(三)得分标准
1.得4分
在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对方得4分;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4分;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站立者得4分;使用勾踢将对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者得4分;使用腾空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4分。
2.得2分
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者得2分;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3.得1分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下肢(脚除外)者;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4.不得分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双方互打互踢;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抱缠时击中对方。
(四)犯规与罚规
1.技术犯规
消极搂抱对方;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比赛中大声叫喊;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2.侵人犯规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击中对方禁击部位;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3.罚则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受罚失分达6分者,判对方为胜方;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
(五)胜负评定
1.优势胜利
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4分动作者(下台除外),可判为优势胜利;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每局胜负
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一局比赛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两次有效使用4分动作者为该局胜方。一局比赛中,若双方出现平局,则按受警告少者为胜方,受劝告少者为胜方,体重轻者为胜方的顺序判定胜负。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3.每场胜负
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若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能参加以后的比赛。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则按受警告少者为胜方,受劝告少者为胜方,体重轻者为胜方的顺序判定胜负。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时,则为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