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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政与建法:“美国式政治模式”是如何确立的

第一节 美国是个民主国家吗。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不是民主制国家,美国《宪法》里面也没有“民主”这个词。

美国国父们密商三个月,费尽心机创建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制度,其目的就是共和,而非民主。美国的“建国之父”宣称,他们致力于构建的是“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眼。这是为什么?在当时美国的上流社会里,“民主”这个词充满暴力色彩,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非但对民主没有好感,还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他们制定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民主。连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指出:“对群众的要求让步,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并称:“民主是一种疾病,它给予分裂分子、敌对势力、邪教集团、野心家们,执政、夺权的合法外衣。”

亚当斯指出:“以往所有时代的经历表明,民主最不稳定、最波动、最短命。”他说:“记住,民主从不久长。它很快就浪费、消耗和谋杀自己。以前从未有民主不自杀掉的。”他进一步强调:“民主很快就会倒退到独裁。”

美国《独立宣言》签名人拉什说:“民主是恶魔之最,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民主是由欺骗、动乱和争斗组成的,通常在暴乱中短命。”他强调:“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由此而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执笔《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费雪道:“民主是包藏着毁灭其自身的燃烧物的火山,其必将喷发并造成毁灭。民主的已知倾向是将野心勃勃的号召和愚昧无知的信念当成权利来泛滥。”

美国《宪法》签字人和执笔人之一莫里斯说:“我们见识过民主终结时的喧闹。无论何处,民主都以独裁为归宿。”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些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

代表中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差不多,但是在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民主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动乱。

美国开国元勋们对民主深恶痛绝,以致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反而明确宣示美国是共和政体。据载,历时三个月的美国立宪大会结束时,一位女士当众问富兰克林:“博士,你们为我们设立的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富兰克林毫不迟疑地答道:“是共和制。”

其实“民主”和“共和”两个词分别来自于希腊语(Democracy)和拉丁语(Republic),民主是指古希腊的那种直接民主制,共和主要指的是罗马的政治制度,即贵族和君主分享权力。

其实直到现在,美国人也非常清楚,他们的政体是共和政体而非民主政体。1961年9月17日(宪法日),美国约翰·;罗伯特协会的创始人罗伯特发表了题为“共和与民主”的讲演。他的名言是:“这是共和,不是民主。让我们保持共和政体的方向!”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和玛丽警醒民众:“无论何时何地何人,立宪大会都没有官方声称美国是民主政体。”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的芥蒂,不仅表现在语言上,更表现在对权力的设计与分配上:最先表现在对总统权力的加强上,其目的就是使行政系统获得主导地位,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是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等为原型的。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

属于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权、军权、联邦法官任命权、大赦权、立法复决权。这种设置,赋予总统有效压制议会内的反对势力的权力,使总统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比议会明显高出一截。

美国总统集大权于一身,必然产生独裁的质疑,当时的设计者也并不否认这一点。面对人民的种种担忧和质疑,国父们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对独裁者作了一个比较公允的评价——“凡对罗马历史略知一二的人,无不通晓当时的共和政体曾不得不多次庇护于某个独裁者的绝对权力,依靠独裁者可怕的威慑力,对内制止野心家篡政夺权的阴谋,制止社会某些阶级威胁一切统治秩序的暴乱行为;对外防止外部敌人占领并毁灭罗马的威胁。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无须提出更多的论点和实例。”在国父们看来,独裁者不但不是恶魔,相反,是正义力量的化身,是自由和公正的最强有力的保卫者。

在为总统独裁正名和辩护的同时,国父们对一些民主斗士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他们一再提醒美国人民:“危险的野心多半会被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当时美国也有反对派,反对派也指出了新《宪法》赋予总统权力太大的问题,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力必然使美国的共和政体逐步解体并滑向封建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针锋相对,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封建专制的念头。辩论到最后演变成为公开的人身攻击,双方在报纸上破口大骂,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盗女娼”……

在集大权于总统这一重要原则上,不管反对派如何攻击,国父们寸步不让。在论战中,国父将这一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反复向美国人民强调:“除此之外,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除此之外,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指责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君主制色彩,国父们毫不客气地反击:“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也就是说,国父们并不承认某种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优势,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真正的检验标准是“治国安邦”,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他们还指出,行政部门软弱无力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不过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可见,在国父们的眼里,民主政府多半是坏政府。

对民主的芥蒂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建立不受民意影响的具有非常浓厚贵族色彩的法院。这主要是参考罗马时代的做法,法官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宪法》的制定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人民普遍是从自己的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亦常用来说明人民也会犯错误。美国人民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美国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绝对不会犯错误的。但美国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有时候是会犯错误的,因为美国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受到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欺诈和坑害,受到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巧取豪夺的人的耍弄。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毋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

所以他们主张,设计美国的新政体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执政者能够按照自己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人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但绝对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

国父们还主张,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勇气和能力来教育和驯化人民——“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以便给予美国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做法能使美国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其有勇气和雅量为美国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美国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美国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第二节 宪政是美国进步的原因吗。

在美国,最高法院就是罗马时代的“元老院”,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9位大法官不经民选,而是任命制,还可以任职终身。最高法院大法官决定着美国在关键时刻的走向,学术上也称之为“司法专政”。

历史上,当9位大法官中的多数持进步观点时,他们能大大促进美国社会的进步,最明显的例证是沃伦法院(1953—1969)时期,美国的民权运动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然而,当9位大法官中的多数持保守甚至反动观点时,他们同样能大大阻碍美国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最明显的例证是1890—1937年的所谓“洛克纳时期”。

最高法院多次阻碍进步。

在美国,一般来说由民主党任命的大法官都有自由派倾向,而由共和党任命的大法官多保守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最高法院都是阻碍美国进步的,如:1857年否认黑人具有公民权,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线;1883年宣布国会《民权法》违宪;1896年提出“隔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社会的种族隔离制度奠定了“合宪性”基础;1905年宣布限制工时违宪;1919年认定反战言论有罪;20世纪30年代初,罗斯福为克服经济危机出台的新政政策,也多次被宣布无效。在19世纪末期,最高法院更是被“社会达尔文主义”所绑架,不少法官都服膺于这一思想,他们认为劳动立法,如规定最长工作时间,是对“合同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侵犯。

1905年,最高法院对“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的判决,成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体现。洛克纳是纽约一面包房主,他起诉纽约“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的法律侵犯他的“合同自由”,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竟判定他胜诉。这一判决当即遭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霍姆斯的反对。在“反对意见”中,霍姆斯说:“美国《宪法》不应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但“洛克纳案”的判决直到1937年才被翻转过来。在此期间,美国劳工运动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司法专政”是美国劳工运动不发达的重要制度原因之一。

罗斯福1936年再度当选总统后着手重组最高法院,他提议将最高法院大法官从9人增加到15人,意在任命支持新政的进步人士,以压倒现任的多数保守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虽然罗斯福的建议未被国会接受,但1937—1941年,他任命了7个最高法院大法官,完全扭转了最高法院的构成和思想倾向。罗斯福任命的两位法官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在1954—1969年的沃伦法院时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仅有的进步时期。

厄尔·;沃伦是1953年由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出任首席大法官的,但他本人其实是自由派,连艾森豪威尔本人都没有想到,这次提名对最高法院乃至美国法律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无论是废除奴隶制度、消除种族歧视,还是维护刑事被告权益、保障媒体言论自由,最高法院的表现保守而又反动,他们或是偏向商业利益,或是迎合政治集团。只有沃伦时代,最高法院才真正对得起“最高”二字,成为当之无愧的《宪法》守护者。

1954年5月17日,沃伦法院宣布公立学校内的种族隔离政策违法,要求各州尽快取消种族隔离。然而,南部各州压根不打算给最高法院面子。后来艾森豪威尔总统派出大名鼎鼎的101空降师,用伞兵的刺刀“护卫”黑人学生入学。艾森豪威尔事后扬言:“为维护联邦《宪法》,我必须采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通过这起事件,美国第一次树立起了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心与力度,这起事件成为来自“下层”的黑人公民权运动得到“上层”支持的象征。

沃伦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刑讯逼供、无理搜查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的判决中使刑事被告受律师协助的权利得到保障;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讯问嫌犯的新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告诫从此深入人心。沃伦法院的判决赢得了自由派人士的广泛支持,却招致警方与保守派民众的抵制,他们认为大法官过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

沃伦法院的另一个重要判决是1957年对麦卡锡主义破坏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有力打击。他从《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入手,策略地说明“非美活动委员会”不符合“政治程序”,此举一度激怒了艾森豪威尔总统和一些麦卡锡主义的议员。

总之,由于沃伦法院多数大法官的进步思想倾向,他们利用“司法审查”否定了一系列种族歧视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才使美国有了今日的进步。“司法专政”的进步与否看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也就是9位大法官中多数的思想倾向。

厄尔·;沃伦任首席大法官的沃伦法院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明显进步的时期。

重回保守主义。

1969年,沃伦宣布退休,打着“恢复法律与秩序”旗号上台的尼克松提名保守派人士伯格出任首席大法官。沃伦虽然离去,他的自由派盟友威廉·;布伦南等人还在大法官席上,沃伦法院对民权事业的影响仍在持续。“首席”虽然换了,伯格法院却基本做到萧规曹随,在水门事件中强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通过“罗伊诉韦德案”保障了妇女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面对这一切,保守派忍无可忍,开始酝酿发动反击。在他们眼中,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自由派倾向太重,必须抓紧时间逐步替换。

1980年,共和党人里根在大选中战胜吉米·;卡特,美国从此进入新保守主义年代。里根将外号“保守派先生”的伦奎斯特送上首席大法官之位,又陆续提名其他3人进入最高法院。老布什继任后,先后提名两人出任大法官。上述几人中,只有一人看走了眼,后来加入自由派一方,其他几人都是保守派人士,保守的伦奎斯特法院就此形成。

尽管民主党总统克林顿上任后,先后提名任命了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两位自由派大法官,但自由派在数量上仍居弱势,法院判决在左右之间摇摆不定。许多情况下,判决结果都取决于中间派大法官奥康纳、肯尼迪的关键两票。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案”中,这样的“关键两票”,甚至将小布什送进了白宫。

2005年是“转折之年”,奥康纳辞职,伦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为迎合极端保守派势力,小布什总统先后将约翰·;罗伯茨、萨缪尔·;阿利托送进最高法院。其中,罗伯茨接替伦奎斯特,成为美国第17位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从此进入罗伯茨时代。一方面,罗伯茨十分向往马歇尔法院的荣光,希望推动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倡导“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另一方面,他又联合其他保守派大法官,逐步架空了许多自由派先例,企图达到变相将之推翻的效果。而新加入的阿利托大法官,立场更是极为保守,被人称为“保守派中的保守派”。

2009年5月,戴维·;苏特大法官宣布辞职,奥巴马总统经过审慎考虑,决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出任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加入最高法院后,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金斯伯格、布雷耶三人形成了“自由派组合”,而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阿利托四人也构成了“保守派组合”。肯尼迪大法官早期属于中间派,但近些年总体偏向保守派一方,在许多案件中,成为“最关键的第5票”。

2010年4月,90岁高龄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布退休,这位领军人物的离去,无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的一大损失。一个月后,奥巴马宣布提名首席政府律师艾琳娜·;卡根为大法官候选人,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

盘点起来,自1968年以来共和党获得比民主党更多的任命大法官的机会,目前在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已形成保守派大法官占相对稳定多数的情况,奥巴马上台后两位离职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因此并不能改变高院既成的保守派掌控的局面。据法律界人士分析,目前的高院是美国近代史上最保守的,远比兰奎斯特时代(1986—2005)和早先的柏格时代更为保守。布什为美国留下两项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负面遗产,一是保守反动的最高法院;二是两场灾难性战争(伊拉克、阿富汗),数千美军丧生,伊拉克政局仍动荡不安,阿富汗战争则前途暗淡。

历史学界一般认为,美国总统任内最重要的人事任命,不是宣布阁员名单和提名副总统,而是任命大法官(但有些总统任内无此机会);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趋向保守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在种族平等、政教分离、刑事被告权利、隐私权等方面都出现了与沃伦法院著名判决相比明显倒退的现象。特别是2008年认定企业对总统竞选捐款进行限制的条款违反了言论自由,这既是对“进步”的讽刺,也是对反腐成果的公然颠覆。

近年来网络兴起,政客们总是喜欢拿民意说事。但真正的进步往往是超越民意的,是判决多年后才得到民意支持的,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都超越了当时的民意。大法官本来就应该以社会变革推动者自居,不必太注重民意反弹。

其实,即使以民意为依据,对民意的判断也越来越难了,因为意识形态本身也处在不断裂变之中。政治生活中的很多议题都是经济议题,而经济具有专业性,看似对民众有利的事情从长远看不一定对民众有利。民意更多是受到政客的诱骗,在专业问题面前,民主往往是盲目的,里根、小布什等保守主义政客大玩“巫毒政治学”,将美国搞得乌烟瘴气,无论是国内的民权状况还是美国的国际声誉都大不如前。

盘点历史就会发现,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其实也只有沃伦法院那短短的16年明显表现为进步,当代美国人引以为豪的成就大多是在那短短16年内取得的,而其他时间大多表现为保守,甚至是反动。美国的进步从来就不是靠宪政的推动,而更多是靠灾难驱动和底层民众的不断抗争。

第三节 权力是否必然导致不自由。

美国的建国理念非常注重自由,明确提出了“自由共和制”的理念,而且相信共和制是最有利于自由的政体。

但问题是,共和政府也需要权力才能有效运行,而权力又被视为自由的“天敌”,那共和政府的权力是否必然危害到自由呢?

自由、美德、权力的讨论。

热爱自由是美国的特征。美国人自己也宣称:“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中,自由都没有像在美国一样得到这样透彻的了解;或者说,没有像在美国一样将自由看得这么有价值。”不过,自由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观念。

自由是否必须要以美德来维持?权力是否必然成为自由的“天敌”?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自由需要美德来维护,这是古典共和主义的遗训,也是不少建国精英的信条。他们觉得“自由而无美德对我们不会是一件好事”,一旦“人民中的大多数变得腐败了……那他们就活该而且必然带上奴役的枷锁”,并指出,“当自由人的精神……在人心中消失了,自由对于他们就成了一种诅咒”。麦迪逊也许不完全反对这种观点,但在他看来,自由的最大厄运并不是美德的丧失。他认为:“自由不仅可能因滥用权力而受到威胁,也可能因滥用自由而受到威胁;关于后者的例子和关于前者的例子一样多,而且最让合众国担忧的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这一系列的逻辑就是人民需要自由,而自由又以美德为基础;拥有美德的基础是不出现人民的腐败,而人民的腐败主要源于自由的滥用,因此必须用权力禁止对自由的滥用。当时滥用自由权力的主要是众议院,因此麦迪逊提出必须设立参议院,以抑制各州众议院所表现出来的滥用自由的倾向。可见,对于立宪时期的共和主义者来说,确立秩序比扩大自由具有更加迫切的意义。

新《宪法》的拥护者提出,“自由”与“放纵”是截然不同的,虽然“自由多年来是我们的偶像”,但“放纵是一种耻辱,它应当被抛弃,绝不能再阻挡正义的前进步伐”。他们宣称,新政府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力来“增进人民的幸福,保护他们的人身,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自由有赖于政府的保护,法律、秩序和合法的权威乃是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宪法》的拥护者指责说,一些“无法无天之徒”误导人们相信“一个有力量的政府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其实只是因为这个政府“与他们的愿望和恶习不相容”。

按照革命初期一些人的想法,只有“那些拥有宪政制约的人们”,才是“自由的人民”;自由有赖于人民的自律和自治,但到了制宪时期,一种更明确的维护自由的思路呈现出来了,“如果其政府不能保护他们,一个国家的人民就不能长久地保持自由”。这种自由观昭示了后来“自由主义”的一个重大转向:权力不再被简单地视为自由的威胁,相反,必要的权力成了自由的保障,而这正是积极自由观的体现。

第四节 共和需要美德维持吗。

革命初期,政治精英从古代共和国的兴亡中得到一个重要的教训:共和国的覆灭并非由于外敌入侵,而是来自内部的衰败,“当一国之民的恶习使其适合被奴役之时,其自由必遭到完全剥夺”。反对共和主义的人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认为在美国根本无法实行共和政体,其理由是,对公共福祉的无私信奉,完全摆脱私人利益,这种公共美德“从来不是任何国家人民的特点”,因而共和主义只是一个理想的原则,“仅仅是热情想象的产物”。

直到制宪时期,这种观念仍有不少信奉者。1785年,一位牧师在布道时强调,“美国的繁荣”面临几个严重的威胁,其中第三个是缺乏基于“真正美德”的“真诚的爱国主义”,追求奢靡,开支铺张,对人们的精神都构成腐蚀,这对共和政体乃是致命的危害。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前夕,本杰明·;拉什对战时的“爱国者和英雄们”普遍流露出退隐之意感到“极其遗憾”,他认为这些人实际上没有权利自己决定退隐,因为“在共和国中,每个人都是公共财产”。

拥护新《宪法》的人认为,掌权者的美德是良好政府的保证,“建立一个良好政府的最大奥秘,在于让好人来掌权”,而“如果人民没有美德,不勤劳和节俭,再好的政府体制也不能带来普遍的幸福”。反对《宪法》的人也声称,“政府不应当依靠一支军队来支撑它”,并指出,“必须有某种程度的美德,否则自由就不能生存”。

这些共和观都受古典共和影响,美国建立的是共和国,但共和国只存在于古代,因此只能以古典共和为参照,古典共和主要强调公共利益至上,公共福祉高于个人的私利,设立政府也就是要维护公共福祉,追求“全民最大幸福”。

古典共和认为美德是决定共和命运的关键。比如孟德斯鸠就把共和社会的美德界定为“爱祖国就是爱平等”,并称“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美国建国者一开始几乎全盘接受这种观念,把美德作为共和生死存亡的关键。他们相信,“自由政府”如果“离了美德是无法站得住的”,而“这种美德就是对我们国家的热爱”。

在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倡导基于对祖国的热爱而献身公共利益:“让我们绷紧每一根神经来为我们的国家服务!让我们牺牲我们的安逸、我们的财富和我们的生命,这样才能拯救我们的国家。”他们相信,“公共美德可以超越一切私人考虑”。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精英发出疑问:把美德作为共和的基石可靠吗?他们发现,美国人并不具备这种美德。早在独立战争期间,汉密尔顿从各州的精神状态中得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在美利坚根本没有美德可言。”他感叹道:“偏见和私人利益十分强大,不是公共精神和公共福祉所能对付得了的。”

在1787年的费城,这种社会状况得到了制宪者们的认可。埃尔布里奇·;格里说:“在战争开始时,我们拥有超过罗马的美德。在我看来,现在正好相反。我们的土地和股票买卖者比地球上任何地方都多。”梅森则抨击当时奢靡的风气,提议制宪会议任命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份“联合协议”,以建议、影响和榜样,来鼓励节约、俭朴和使用本土制造品。这个动议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既然面对的是一群没有美德的国民,那是否还要将美德作为共和的支柱呢?这自然就成了一个疑问。这时有人指出,孟德斯鸠虽然把美德作为共和的基石,但这种美德“从来也不可能在人类中存在”;事实上,“支配行动的是利益”,孟德斯鸠遭到了广泛批评。

制宪者们认为对“一个依据理性构建的政体”,美德就不是必要的;在一个“民主的”共和国,“自由与法律高度复杂化,奢华是可以相容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缺乏美德、没有平等、财富丰裕、生活奢华的社会,也可以建立真正的共和。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也抱有这种主张。他指出,人类在整体上是邪恶的,可能受到情感的支配,假定人类高尚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我们的情感是野心和利益”,明智的政府必须利用这些情感,使它们服从于公共福祉。

诺亚·;韦伯斯特在为新《宪法》辩护时,更是毫不留情地斩断了美德与共和的联系,他提出必须把共和建立在一种全新的基础上。他认为,“财产乃是权力的基础”,只有把“美德”换成“财产或自由持有的土地”,孟德斯鸠的体系才是正确的;如果人性不变,美德就绝对不是、也绝对不会是“政府的固定而永久的原则和支持”。

他相信,只要人民拥有财产,他们就拥有权力,权力将会发挥作用。在他的观念中,问题的症结不是美国人是否具备美德,而是共和政体根本不需要以美德为基础,要用财产取代美德,为美国的新共和找到合理的支撑。后来这种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赞同。而一旦美德与共和政体的关联被切断,也就等于敲响了古典共和主义的“丧钟”,标志着财产共和主义时代来临了,在这种新政治制度下,谁能掌握公共权力,不再依赖这个人的道德高低,而是依赖于他掌握财产的多少。这一原则影响至今。

财产权与选举权的讨论。

既然财产是共和的基础,是权力的来源,那么什么财产才算数呢?革命时的美国人大多认为,土地是最可靠的财产,土地所有者才是共和的有力支柱。在他们看来,“一支豪华商船队可毁于风向的改变,大城市会遭受掠夺或被炸弹破坏,只有土地是不沉的,是不怕烧的”,因此,“一群拥有巨大土地利益的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他们看到,虽然“美国人民”分成专业人员、商业人员和土地所有者三个阶层,但后者“永远是制度中的统治动力”,其他阶层必须依赖他们;唯有占有和耕种土地的人与这个国家的真正利益息息相关,他们构成“人民的主体”,乃是政府一切权威的依托。即便是反对新《宪法》的人也承认,处于中产阶层的自耕农才是“自由政府”的保障,“主要由自耕农组成的代表机构,乃是自由的最好保障”。而这些争论其实是在对代表资格讨价还价。

在制宪会议上,讨论到选举权时,有人主张把投票资格限定为“土地所有者”:只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才能拥有选举权,因为“他们是自由的最佳卫士,将这一权利限定给他们,乃是防止受到那些没有财产、也没有原则的大众的危险影响的一种必要手段”。尽管他们也预见到,“不用多久,这个国家就会充斥从雇主那里得到面包的技工和制造业者”,而他们还是坚持认为这些没有土地的“技工和制造业者”不可能成为“自由的可靠而忠实的卫士”,也绝不是“抵御贵族制的坚不可摧的屏障”。

但是,现实中不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其他阶层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社会现实引起了一些制宪代表的关注,他们敏锐地意识到,一个完全依赖自耕农的政府,是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另一些代表担心,“土地所有者”这个单一的标准,将会把大量人口排斥在选举的大门外,不符合美国社会的现实。

他们发出了一连串的反问:“每个纳税的人难道不应当投票选举那些将要决定征收和处置他的钱财的代表吗?那些富裕商人和制造业者,难道不应允许他们对征税拥有发言权吗?除了土地难道就没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来证明业主拥有共同利益吗?除了财产难道就没有其他东西表明一种永久的热爱吗?”

《宪法》起草人麦迪逊虽然也担心没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人容易“成为富豪和野心家的工具”,但他反对用土地财产作为担任公职的标准。因为“每个阶层的利益和权利都要在公共议事会中得到恰当的代表和了解”,既然美国公民分成“土地、商业和制造业”三个阶层,就应当充分考虑后两个阶层的利益。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也有人强调,美国社会存在三个不同的阶层,而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偏好。为了照顾各个阶层的利益,“使公民平静安宁”,就应当建立以混合为特征的政府,使不同的阶层都成为政府的基础。

财产对不平等的影响。

按财产来决定代表资格或是选举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财产的不同意味着不平等,但共和必须以平等为前提,这是一条基本原理。马基亚维利就曾经指出,如果想在绅士众多的地方建立共和国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铲除绅士;而在平等盛行的地方,也不能建立王国或君主国,除非放弃平等,培养出一大批“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绅士”。

在人民心中,平等具有多种含义:既指身份权利的平等,也包含财产的平等。对于身份平等和政治平等是不存在争议的,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是最适合共和的地方,因为美国全部是自由民,没有其他等级。然而,财产平等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革命时期有些人认为,美国社会最大的优势就是财富相对平等。比如查尔斯·;平克尼在制宪会议上发言说:“合众国的人民与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相比,他们中间的财富差别很少,等级的差别更少。”但这里的财产平等,并不是指每个人都占有等额的财产,而是强调多数人都拥有一定的财产,赤贫的人比较少。

但是,当时的美国经济不平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独立以后,下层民众境况更加恶化,不平等的现象加剧。不少人担心,这种社会现实会对共和产生危害。因此,有人呼吁采取税收救济,以缓解下层人民的困苦。他们认为如果“人民不存在财产平等”,就不可能使“人民政府”持续下去;如果居民不是地主就是佃农,这种财产不平等必然给共和政体带来“很大的危险”。

也正是出于这种对财产不平等的担忧,当时的美国出现了各种重新分配财产的主张和措施。总之当时财富集中的趋势,让人深感忧虑。比如当时有个叫罗伯特·;莫里斯的人在费城开办了美国第一家银行,他被当成了财富集中的象征。反银行的代表人物威廉·;芬德利指出,这个银行“与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习惯和我们的方式都大相径庭”,共和主义的精髓是“财富和权力的平等”,而“个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在自由之邦总是有其影响力和危险性的”。

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给制宪者们提出了又一个尖锐的问题,那就是在一个经济不平等的社会,能否建立共和政体?这一问题最终在汉密尔顿那里得到了解决,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谈到,世界上并不存在财产的平等,财产的不平等是“社会重大而根本的区别”。因此,他主张立法机构要分成两院,以便使经济上不平等的不同阶层都能在政府中拥有代表。梅森在会上多次提议,要对参议员规定财产资格,因为参议院旨在“保障财产的权利”。古维诺尔·;莫里斯明确提出,立法机构设立第二院的目的,就是制约“第一院的轻率、多变和过分举措”,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除了“能力和美德”外,第二院的成员还必须有利益和财产的差异,必须有巨大的个人财产,有贵族精神和独立性。

麦迪逊也认为,虽然美国人当中没有世袭的等级差别,没有极端的贫富差别,但不能认为他们是一个“同质的群体”,随着人口的增加,靠艰辛劳动生活者的比重也会上升,其人数将会超过“那些没有贫困感的人”,而根据平等投票权的法则,权力就会倾斜到前者手中。如何在共和原则上防止这种危险呢?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建立一个富于“智慧和美德”的第二院,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

显然,这些制宪者已经彻底放弃了共和国必须遵循的社会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建立一种新的共和政体,非但不必以财产平等为基础,反而要借助财产的不平等来促成不同利益的相互制约,以维持政治稳定。在这种条件下,个人聚集财富,就不再是共和政体的威胁,而是为共和理念所欢迎的积极后果。这样财产不平等的问题就通过两院制得到了解决。

从此,困扰美国建国者的美德和平等两大问题彻底得到了解决,前面一个问题是用财产来代替美德,而后一个问题则是用不同财富群体的互相制约来替代对财产平等的依赖。

至此,古典共和主义的主要价值观念,在美国都遇到了挑战和质疑,有的退出了中心位置,有的受到了改造,还有的干脆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套新的价值观念,比如用财权代替美德,用代表不同阶级的两院制代替平等协商,用权力约束自由保证美德的实现,而建立在这些新价值观念之上的政体,自然就是一种新型政体,是一种美式的现代共和政体。

建国方案。

价值观定了下来,如何建政自然也就有了方案。这里的建政主要是政府和两院的关系。美国的建政方案最终在“伦道夫方案”中形成了雏形。这个方案主旨在于建立一个“国家性政府”,立法机构基于比例代表制,采用两院制。第一院成员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第二院成员由第一院从各州议会的提名中选出,两院都有权力提出议案。这一方案的特点是采纳了比例代表制的理念,设计了功能不同而相互制约的两院制立法机构,并采用了相对否决权和司法独立的体制。

多数建国精英认为,两院制分别代表“人民”的不同属性,体现“不同利益的影响或原则”。汉密尔顿甚至认为,一个任职终身的上院,对于抑制“民主精神惊人的暴烈和动荡”、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和永久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并不违背共和主义的原则。

麦迪逊虽然不赞成参议员任职终身,但他相信,任期6年绝不会成为“自由的威胁”,而是其“最佳的卫士之一”,这种参议院能匡正“人民政府的虚弱”,从而防止这种政体突然转向。由此可见,设立参议院的主张旨在抑制“民主”的影响,在政府和民众之间铺设一个隔离层,使掌权者能够独立而理性地处理政府事务。其实抑制民主一直是建国精英们考虑的头号问题,这也成为日后美国民主进程不快的原因。

制宪会议后来又对“伦道夫方案”进行了修改:把参议院建立在各州平等表决权的基础上,设立任期4年并可不断连任的单一行政首脑。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中,两院制和行政权的设置,加上分权和制衡体制的采用,实现了对共和政体的重大改进,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复合共和政体。

美国建国初期不仅分配了权力,建立了制度,也进行了价值观的讨论。后人认为美国建国是基于几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这是完全无历史依据的,其实在广袤的历史经验面前,几个人的理论是渺小的,他们的建国主要是植根于对历史的广阔考察,而不是拘泥于任何人的一些支离破碎的想法。

第五节 大国也可以建立共和。

历史上的所有共和国都是小国。而美国要进行共和实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和国,还是组成一个小共和国的联盟?美国的《宪法》起草者们选择的是前者,也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共和国。

孟德斯鸠指出,共和国面积过大,就无法维护公共利益,其原因在于一个大共和国必然产生“庞大的财富”,财富的产生就导致“节制精神”的消失,其结果就是奢靡和腐败,然后就是美德沦丧。

另外国土面积过大,资源由个人开发,会出现“利益私有化”,个人离开国家也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就不再关心公共利益,其结果就是公共美德的消失。美德一失,共和国必随之而亡。

总之共和国总会面临两难之境:“如果过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过大,则亡于内部的邪恶。”因此孟德斯鸠主张,“联邦共和国由小共和国组成,而在对外关系上,利用联合的力量,使它具有大君主国的优点”。制宪时,反对者主要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来反对建立统一的国家。

这些反对者提出,新建立的“全国性政府”,没有“丝毫的联邦特征”,“刀剑”和“钱袋”都归国会掌握,而原来的州政府就只剩一个名义;这样的共和国是“集权性的”,而不是“联邦性的”。

另外,他们也给出了具体的理由,他们认为,美国南部各州由于气候温暖、土地肥沃、产品价值高,致富容易,也易形成奢侈的风气,具有贵族的倾向;而北部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关系,人们天然地重视自由、独立、勤劳、平等和俭朴。于是南方人不会像北方人一样坚持捍卫自由。

反对者也反对代表制,他们认为大共和国的代表难以为“人民”所了解,也就无法得到人民的信任,这样一种代表制,只能视之为“代表制的影子”。辩论中他们还反复引述孟德斯鸠的论述,并以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共和国作为例证。他们强调说,古代的共和国面积狭小,一旦征服而扩展领土后,“自由的政府”就为“最暴虐的政府”所取代,比如古罗马的版图越出意大利“不过几年”,其共和制就崩溃了。因此,在美利坚只能建立一个共和国联邦,否则共和政体就无法保留。如果美国成为一个大共和国,首先会变成君主制,接着就会陷入专制。总之,“北美大陆无法由一个共和国来治理”。

他们的这些观点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反对建立大共和国只是表面,根本上还是要维护州权。

但《宪法》制定者也毫不示弱,他们坚定地认为建立统一的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的联盟。麦迪逊认为,“地域广阔的共和国能比小共和国可以管理得更好”。他断言,地域越小,“派别和压迫”就会越盛行,要补救共和政体中经常出现的多数压迫少数的弊端,唯一的办法就是扩大地域,将社会划分为数目极多的利益和派别,使多数不可能同时拥有与全体或少数分开的共同利益,即便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也不容易联合起来去追求它。他的意思是共和国越大,利益就越分散,也就越难形成大的统一的利益团体。

鉴于反对建立统一国家的人大多用孟德斯鸠的理论进行非难,麦迪逊他们将火力直接对准了孟德斯鸠。他们指出,孟德斯鸠出生和受教育的时代盛行的是君主制,因而他对君主制之外的政体缺乏知识,实际上,由于代表制的出现,任何领土辽阔的国家都可以用这种办法来治理。

他们不仅防守,而且也向反对派进行攻击,他们指出在小国人民更容易集会,更易于被煽动,往往受到各种颠覆一切公共秩序的“阵发性动荡”的损害;而大共和国的面积辽阔,居民人口较多,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会,政府的范围扩大了,那些“搞派性的、居心叵测的人”就没有力量来影响人民,这样就赋予社会上那些“克制而谨慎的人”以机会,来纠正其余人的“无法无天和不公正”。

创新运用代表制。

美国之所以能建成大共和国,其关键在于代表制的采用。“现代人发明的代表制学说”,被建国精英们视为“人间政府的一种完善”。不过,美国人的代表制,并不照搬古代做法,而是对其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因为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欧洲出现的议会也是代表制的,但那只是君主需要建议时,可能召集一些封臣和官员来咨询,根本不听取人民的意见,因此不是“人民的代表制”;而美国要通过社会公约,实行“人民的代表制”。“人民的代表制”也就具有了“民主”的特征。

虽然国父们都极其厌恶民主,但借助代表制这一桥梁,其实是将“共和”与“民主”两种政体理念嫁接在了一起。美国的国父们当时并不承认这点,约翰·;亚当斯无疑是革命时期的博学之士,其历史知识和理论修养都相当出众。他始终表示自己所拥护的是“自由的共和制”,而坚决反对“民主”。他认为,“一切良好的政府乃是、而且必须是共和制的”。

汉密尔顿的政体观念多变,他更明确地用共和主义为新《宪法》辩护,但偶尔也将这种制度称为“代表制民主”。与此同时,他将“代表民主”与“直接民主”对立起来,只赞成“代表民主”,而且对“直接民主”作了猛烈抨击,认为在共和国内,必须有机构来匡正“人民大会的偏见”,抑制其“没有节制的激情”,调控其“反复的波动”。可见,他这里提到的“代表制民主”,与他在公开场合所推崇的“共和制”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与反对派所主张的“直接民主”相对立的。

“民主”与“共和”都是古老的政治词汇,在罗马历史中,共和侧重政治权力的公共属性;而在希腊历史中,民主更强调民众直接参与政治。

实际上,1787年最终形成的共和政体方案,体现的是混合政体的理念,也对历史上各种政体的要素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综合吸收。这种政体借鉴了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借助稳定的参议院和强大的行政权来制约直接民选的众议院,防范建国精英所担心的“民主的弊端”。但它并不是罗马共和制的翻版,而是出现了许多重大的改进。第一,它也吸收了雅典民主的理念,把政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并保障“人民”对政府的参与、信任和制约;第二,它消解了参议院的贵族性,没有采用参议员财产资格和任职终身制,而是实行相对短期的轮换制,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参议院变成了一个“人民”的“元老院”;第三,它用代表制改造了罗马的公民大会,使之成为“委托——代理”的“间接民主”机构,可以说是一个“精英化”的民主分支;第四,它借鉴了君主制的长处,强化了行政权的功能和作用,并将它赋予单独一个人行使;第五,它在英国立法机构内部分权以实现等级制衡的基础上,设计出了多向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总之,建国精英们制订的共和政体方案,乃是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创新出的一条中间路线:它固然削弱了雅典政体的民主性,但也淡化罗马政体的贵族色彩,还借鉴了英国的制衡观念,在一定意义是对雅典民主制、罗马共和制和英国宪政君主制加以综合吸收和创造性转化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美国的建立绝对不是根据某几个学者的只言片语,而是对历史的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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