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第一章3顾客放在存包处的包“不翼而飞”
【场景导入】
前几天,韩女士带着儿子去北京某大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后,却发现手里拎着两个包,一个是儿子的书包,另一个是自己的小黑包,背着包买东西不方便,再说大一点的包超市也不允许带进去,韩女士便将包存在了存包处。然而买完东西出来准备领包时韩女士发现儿子拿着的寄存牌不见了,于是赶去存包处,发现服务台上放着儿子的书包,自己的小包并不在一起。询问工作人员,却被告知已经有人拿着牌子取走了包,但工作人员没注意到取包的人落下了书包。很显然,冒领取包的人知道书包里不会有值钱的东西。
包丢了,韩女士觉得既然存在了商场,商场就得负责,于是要求对方赔偿,但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理由,是顾客自己弄丢了寄存牌,责任在顾客,因为工作人员只认识牌子,按照牌子取包,并不认人。
韩女士觉得有点不合理,包存在了商场为的是方便也放心,怎么责任反倒在自己了?
【场景剖析】
首先超市存包处有义务给顾客提供号码牌,顾客也应主动索取,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取证难。顾客把包存在超市,就与超市形成一个保管合同,超市有保管义务,如果超市将包丢失则应赔偿全部损失。如果超市称顾客把号码牌丢失了,则超市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赔偿所有损失。即使顾客把号码牌丢失了,也只应赔偿号码牌的成本价,并不涉及责任分担。因此,超市应妥善保管好顾客的包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经典模板】
刘女士和母亲在一家外贸店买了两条裤子,随后到附近的超市购物,进超市前将裤子存在了服务台存包处。考虑到一会儿就出来了,刘女士的母亲也没要存包牌就将包放在了服务台。不到半个小时,刘女士的母亲去服务台领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在超市工作人员承认刘女士母亲存了包后,双方来到外贸店核实情况,证实了刘女士母亲在此买裤子的事实,两条裤子总价值120元。超市工作人员称刘女士母亲没有那存包牌,责任需双方承担,最后赔偿了60元。
【经营反思】
自助式存包服务是超市方为招徕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超市为顾客存包属于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69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在进行保管时,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因是否收取保管费而有所不同。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尽与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义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要求更加严格,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保管物,一切因保管人的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要负赔偿责任。超市为顾客存包,虽然是无偿的,但该超市的营业所得利润中已包括了为顾客保管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此种保管实际上并不是无偿的。因此,超市对顾客的物品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超市不能以该保管合同无偿而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