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面人员组成:一是职工代表;二是企业代表;三是企业工会代表。人员比例各占三分之一。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一、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是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敢于秉公执法;
(三)善于联系群众,代表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解能力,善于做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推举一般程序是:
(一)由企业工会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组)讨论酝酿;
(二)各代表团(组)根据文件和要求,对推举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经充分协商,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主要从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中推荐。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连选得连任。当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