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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刑事法律篇(2)

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有三种处理方法:①若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②若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若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八)愁啊愁,愁白了头

——谈无期徒刑

【案例】某乡村中学代课教师张某,男,20岁,1994年5月的一个夜晚,女生刘某(14岁)带着数学复习题到张某的房间要求辅导。张某见刘某长得颇有姿色,便起邪念。辅导时,便有意无意地对刘某动手动脚。刘某即将离去时,张某迅速地抱住刘某,关掉电灯。刘某见状,便哭了起来。张威胁说:“别哭,要是让别人知道了,你、我的日子都不会好过。”还说:“只要你依我,我以后会好好对你的,你的功课辅导包在我身上。”刘某因此不敢反抗,被张某奸污。一个月后,张某又企图奸污另一名15岁的女学生,遭到反抗而被揭发。在审查中,发现张某1993年还奸污过一位不满14岁的女学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刑法》第139条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

【评析】“多行不义必自毙”,张某多次奸污女生,被判无期徒刑罪有应得。

所谓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关押在监狱内,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它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故意杀人、伤害、放火、敲诈、抢劫、强奸、流氓、贪污、惯窃、绑架勒索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关押没有期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实行劳动改造。但并不是把犯罪分子关押到死,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政法机关可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给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本案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积极劳动或有立功表现,不等白头,还有重新做人的时候。

(九)高墙内,几度春秋

——谈有期徒刑

【案例】被告人甲某,男,39岁。系某县公安局刑警队长,由于对工作认真负责,被当地一些不法歹徒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曾数次受到匿名信恐吓。为防不测,他总是枪不离身。1997年7月11日夜间12时许,甲由于工作忙才下班回家,但由于十分疲乏,以至倒床便睡着了,忘了把门关死。到晚2时左右,精神病患者乙在沿街夜游时推门进入甲某家中,甲的女儿(11岁)惊醒后大叫一声:“谁?”并大喊甲某说有坏人。甲某从睡梦中惊醒,慌乱从枕头下拔出手枪,大喝一声:“什么人?”见无人回答就起身走到门窗下朝外面院子里看,忽然听见院子里有乱跑的脚步声,即认定有歹徒袭击,遂举枪朝房门外鸣了一枪以示警告,不料子弹从乙某脑后穿过,乙当即死亡。事后,甲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待了事件全过程,听候处理。

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

【评析】甲某的行为既不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应当的。

所谓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5条和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未判缓刑的,均收监执行;十四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在未成年犯管教叫(少管所)执行。

(十)剥夺自由最短的刑罚

——谈拘役

【案例】乡村邮递员王某,因妒忌邻居张某家出了几名大学生,而自己家的孩子一个也没有考上大学,因而总想给张家找点别扭。自1987年9月至1991年6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私自开拆、毁弃张家几个儿子从大学寄往家里的书信二十余封。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以王某犯有妨害邮电通讯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评析】乡村邮递员,利用投递信件的职务之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是一种渎职行为,判处拘役是应该的。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所谓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7条和第6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①拘役是刑罚方法,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分子。②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拘留则只由公安机关适用。

(十一)我国独创的刑罚

——谈管制

【案例】徐某,男,25岁。徐某自从和爱人张某结婚后,就嫌与自己一起生活的老母崔氏碍手碍脚,唠唠叨叨,饭量大,经常不让老母上桌吃饭。一天,老母崔氏与儿媳张某发生口解,徐某回家后,不问青红皂白,打了老母一记耳光,并将崔氏赶出家门。

崔氏一气之下,卧床不起,徐某对老母的病不闻不问。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崔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控告。

依照《刑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徐某管制6个月。

【评析】有道是“娶了媳妇忘了娘”。徐某虐待自己的老母,连邻居都不忍心,行为实在太恶劣,判处管制理所当然。

所谓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刑罚。它适用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主要特点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如迁居或外出必须报执行机关批准;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虽有人身自由,但其工作、劳动及其他活动均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管,在管制期间不得外出经商,也不得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领导职务;③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十二)昧心赚钱终无钱

——谈没收财产

【案例】刘某,男,25岁。1993年5月,刘某从西北某省购得国家一级文物两件,偷渡出境,在香港贩卖,获得巨额利润。从此,刘某尝到了“甜头”,多次向香港走私文物,并因此成了百万富翁。1995年3月20日,刘某再次走私文物时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走私文物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评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以及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惯窃罪等)。

没收财产不同于没收犯罪物品。没收犯罪物品是没收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如杀人用的凶器)和通过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如抢劫盗窃的赃款、赃物等)。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罚,而且它只适用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

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属,人民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要考虑留给罪犯家属必要的财物,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本案犯罪分子刘某,走私国家一级文物,昧心赚钱,不但没有得到钱,反而送上一条命,真是人财两空啊。

(十三)对罪犯的政治否定

——谈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棍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块木板递与乙,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乙妻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评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指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本案中,乙与乙妻共同故意伤人致死,后果严重,分别判处徒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于法有据。

(十四)莫要贪,贪利必被罚

——谈罚金

【案例】无业游民马某,曾因奸淫幼女被判过刑。1995年—1996年,马某连续5次盗窃自行车向个体商贩刘某兜售,刘某明知是赃物,但由于利益驱使,以低价买进后,高价销售,共获利1500多元。

刘某犯有销赃罪,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72条规定,单处刘某罚金2000元。

【评析】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它主要适用于以贪图财利为目的的犯罪,比如:投机倒把罪、假冒商标罪、伪造国家货币罪、偷税抗税罪等等。它即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判处罚金的数额多少一是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二是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

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一种刑罚,仅适用于构成犯罪的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的人。罚金也不同于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人民法院判处或责令被告人对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所给予的赔偿,赔偿的金钱直接交给被害人,而罚金则上交国库。

本案刘某贪利,被判罚金,其乃“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十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谈自首与立功

【案例】被告人甲与其妻发生争吵,其妻用不堪入耳的语言对甲进行辱骂,说甲是流氓,作风不好,甲即动手打了她。还用活扳手打击其头部,致成重伤。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揭发了杜某、范某两年前的强奸、杀人行为,使得这个长达一年多的疑难案件得以侦破,公安机关迅速将杜某、范某捉拿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其主动投案,属自首行为,并积极检举揭发了杜、范二人的强奸、杀人行为,使该案得以顺利侦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使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二犯的再次侵害,是一种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评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听候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构成自首有三个要件①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查获。②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必须彻底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时还应当交待出所知道的同案犯,揭发他们的罪行。③接受审查和裁判。本案被告人甲,在公安机关还不知道他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主动地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服法,愿意接受审判,属于自首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等等。本案甲某检举、揭发范、杜二人的重大罪行,为这桩疑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属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重的,如果主动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本案,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68条、243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十六)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谈犯罪中止

【案例】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将要动手时,忽然又害怕起来,于是便返回自己家中。第二天,因邻居告发,甲被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在实施犯罪时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所谓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它应具备几个条件①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某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因为心里害怕,主动放弃了杀死乙的行为;②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某在作案过程中本可以实施完成杀死乙的行为的,但由于思想上害怕,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③犯罪人必须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某自动放弃了杀人意图,回到了自己家中,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条件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免除对甲某的刑事处罚。

(十七)“榔头帮”的覆灭

——谈犯罪集团

【案例】1997年12月,某市公安局破获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抢劫集团“榔头帮”,8名案犯全部落网,主犯王某因拒捕被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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