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免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产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的15%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企业的销售额,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可以从中多分联营企业的利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利润。
以上是转让定价筹划的基本方法,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但是,从我国税法方面讲,对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有两个标准:(1)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后,转让企业是否有利润,并且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2)对买卖双方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上,两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第73招财产转移避税法如果交易双方的税率是一样的,并且存在累进的问题,就可以运作财产转移避税法。我们举一个例子,什么叫做存在累进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33%,当然还实施了两档优惠税率:年度销售额小于10万元大于3万元按27%征收,年销售额大于10万元,按18%征收。比如说某企业当年预计利润为39万元,有下属独立销售机构10个,平均利润不超过4万元,如果将其利润39万元中的30万元转移到10个机构当中,采用转移定价的办法,转移到10个独立企业当中,大家看,这时候每一个企业事实上只有7万元,这7万元只会按27%征税,因此这一筹划可以节税5.07万元。
还可以利用两个企业之间的差异、财务状况的差异来运作。例如,某公司2000年预计总利润额为321万元,它有一个关联公司账面亏损50万元,国家规定凡是税务局认定的亏损,可以有扣减数,为了降低税负,如果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甲公司的利润转移至乙公司,所得税将节约31万元。
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是减轻或消除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一国纳税义务的多少是由该国相应的税收制度所确定的,跨国纳税人要避免一国的纳税义务,就应有效地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而要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无非是在两方面做文章:一是避免一国人的税收管辖,即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或公民,这是通过人的变化达到消除或减轻税收的目的;二是避免一国物的税收管辖,即避免自己的所得成为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这是通过物的变化达到消除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法变招百出,谁对有关国家的税法研究得越细,方法也就越多,并又愈来愈具隐蔽性。究其根本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
纳税人无外乎法人和个人,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又可确定为公民或居民,这里统称人的因素;征税对象也就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或货物交换而产生的收益或所得,这里统称为物的因素。两者的运动将会形成避税的方法。
造成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大多是由国家间税制规定和税负轻重的差异所引起的。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税收管辖权包括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诸种规范中,除了公民身份的认定有公认的标准,即以其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之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均有自己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差异便有可能被跨国纳税人利用,作为其在国际间避税的途径。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收负担轻重的标志,各国的所得税制度所采用的税率一般多为超额累进税率,但也有采用比例税率的。至于税率水平的高低,应税所得级距的大小,各国的规定就更是千差万别了。这样一来,当一个国家的税率较其他国家的税率为低时,居住在高税率国家的跨国纳税人就会设法将其收入转移到这个国家去,以获得低税待遇,逃避原所在国家的高额税负。
3.税基的差异所得税中的税基就是应税所得。众所周知,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各国是一样的。但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具体到一个项目又可扣除多少,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一般说来,扣除越多,税基越小;反之,则越大。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税负的轻重就决定于税基的大小。各国税法在税基上的不同规定,意味着跨国纳税人的某项所得在一国不能扣除或扣除较少,而在另一国却可能获得扣除或扣除较多的待遇。这又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财产转移避税筹划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财产在国际间进行迁移。跨国纳税人之所以要通过财产的国际迁移来避税,原因亦在于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跨国纳税人为在纳税上避重就轻,势必会利用各种差异。例如,与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银行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托或受托协议,造成法律形式上收入或财产同原所有人的分离,可以避免在居住国缴纳与这部分财产有关的税项;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利得的免税规定,将流动性收入转成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性收入,可以逃避就这部分收入的课税;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对某些常设机构的免税规定,通过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而将收入、财产转到该常设机构名下,也可达到避税的目的;在避税港(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的通俗称法)开设各种形式的招牌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而将收入、财产汇集到招牌公司名下,可以得到“人为的”税收利益等。
人的流动避税筹划法具体表现在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其居所在国际间进行迁移。通过迁移居所而改变居民身份,逃避所在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跨国纳税人之所以要利用居所的迁移来逃避纳税义务,除了各国税负水平高低不等之外,各国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多以课税主体即纳税人在本国有无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作为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则是更为直接的原因。
例如,将居所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迁移,以后者居民身份纳税,从而减轻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将居所从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迁移,以后者居民身份而仅就其来源或存在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家境内的收入或财产纳税,从而逃避原应对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通过不断变更居所,躲避居民身份,而避免在任何国家以居民身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通过常年在国际间流动,在任何一国停留都不超过非居民纳税起点时间,而逃避绝大多数的纳税义务。
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差别税率、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因此,跨国纳税人应重视研究各国的税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英国允许对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作100%的折旧扣除。假如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其年计提折旧前的利润为100万英镑,从中拿出60万英镑购置设备,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3.2万英镑[(100-60)×33%]。若以计提折旧前的100万英镑利润为基础比较,实际所得税税率仅为13.2%。
又如西班牙税法规定:“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以鼓励在该国购置资产。”公司用以新产品开发或工业加工的有形资产,可以得到15%和3%的抵免。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就被视为基地公司,其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合并计税。”显然只要不让日本国居民拥有的股权超过5%的比例,就可以享受到延期交税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盈利开始年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可见,只要能够详细掌握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获得相当大的收益。
第74招利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需要追加投资,则要利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考虑得长远一点,将利润有意识地扩大一些。我国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利润无故增大一般不会过问,反而还会表彰,只有当企业的利润下降很大时才会让企业提供证据来证明企业定价的合理。但这样做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查利润被转移出去的关联企业,并有可能调整其转让定价。因此,如果企业需要做相应的税务筹划,不可盲目,必须考虑以后被调查的问题。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税法做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所谓外商投资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对外国的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中国采取了对原已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全部或部分退税的措施。
1.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2.部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经法定程序,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获利润率为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布3400元的价格转卖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每匹布3600元的价格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则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再投资退税应注意的其他问题:首先,适用再投资退税的必须是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所说的“直接”,是指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利润,应该从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直接转为本企业“实收资本”科目,把利润注入该企业,或者由取得利润的企业将利润从分配利润的企业直接汇入接受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从而把资金汇入新开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而不是先汇回外商投资企业的总部,再按原利润数目进行新的投资。其次,再投资退税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再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回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