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现行农村行政管理所划分的一个农村经济实体组织,是按农村自然村屯原来划分为社、队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实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叫该社、队里的“社员”。自然人如何成为该社、队的社员资格,这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尚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土地辽阔,多民族与不同民俗并存,在13亿多人口中有9亿农民。自1982年全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民从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可在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变或原来农村登记户口不迁移的情况下,迁移他乡城市渗透到各领域各行业从事各种生产工作。但是,他们在原籍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与农村出嫁女、上门女婿及所生子女等等,在实行土地承包后的“社员资格”问题,都有不同对待和不同命运。一是社员资格在法律法规尚有明文规定前,各地农村均按当地民俗习惯给予确认,如给予该社社员成员娶妻、出生子女给社员资格,但对子出嫁女、上门女婿及所生子就不给予该社社员资格等;二是各地农村有的按或不按落户于该社登记户口为依据确认给予或不给予社员成员资格;三是各地农村对于本社社员依法收(领)养及落户本社人员或该原籍人口在外因撤销公职、刑满释放、退役、学校毕业等回归本社并且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是否给予该社社员资格;四该社社员长期举家外出居住生活,如某县某村李某等,从1982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举家到海南、广东等长期居住生活不归,其原来取得承包责任田委托给其亲戚经营,而其社员资格并未改变等。以上这种情况,各地农村给予确认本社社员成员资格存在很大差异,而社员资格问题则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和焦点。总之,自然人如何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急需法律法规定位。目前为止,山东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成员资格的法规规定,是个很好的推广与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和利益分配纠纷
农民从土地承包直接获得金钱财产等利益分配问题,也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突出问题。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收回社员承包未到期的承包土地,统一再发包给某承包集团或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以农村集体组织从新的承包集团或个人收取承包费,向该社社员直接金钱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二是因各种建设设施等征用集体土地所取得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直接分配给社员的金钱财产利益。三是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所取得土地租用费的直接社员分配;如浙江、广东的农村将土地出租给企业使用等情况。这种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土地租用费所得现钱的社员重新分配,既与农村社、队社员资格有关,也与社员土地承包面积直接有关。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是,在实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行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或没有具体管理现象,出现了一些社员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员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未得有效解决处理;二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做到监督甚至很难做到监督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机动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根据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30年不变等,如果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依法调整给具有该社、队社员资格的新增人的土地承包,这类人员的必要生产生活是个不可思议的问题。因此,政府应依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问题;三是政府职能部门未尽做到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某县这个山区县,属于人多耕地少情况,各乡镇农村耕地承包既按地块肥瘠、人均面积分包,各户取得耕地承包地块是十分分散的,登记造册和颁发每一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量大而较困难,目前该县农村农民手中很少有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权证颁发较多),只有社员成员之间相互确认其承包地块及面积的情况。也因为这种情况,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提供。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截留、扣留承包地(或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缺乏必要规范法律程序,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社、队干部根据其自身利益,随意截留、扣留其他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费用或违法收回社员承包土地,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管理到这方面问题。五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就是判决生效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动履行,如给付某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费用或者不调整土地给具有权利的社员,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是当前棘手的问题。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自愿达成的物权使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法院在依法执行中很难具体将这种土地物权移交给具有权利的社员,主要是法院很难割让哪一块土地物权或者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给具有权利的社员,只有动员集体经济组织自动履行,否则难于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对策
(1)继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农民深刻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农村土地政策和法令的水平,特别是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组织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当前土地政策,注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纠纷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特别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社、队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监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及采取纠正措施,力争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中。
(3)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及实施办法法规。一是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各省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法规,如出嫁女、上门女婿、依法领(收)养人员、娶妻生子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等;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采取具有操作性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监督管理及其农村土地承包争议纠纷的解决办法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规范程序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程序,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规范程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各项行为及其违反规范行为的各种救济措施。
(4)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和集体土地出租收入的分配问题,杜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意扣留、截留其组织社员的分配份额。当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和集体土地出租收入的分配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公路、铁道建设用地、水电资源建设用地及企业单位租用集体土地等等,集体土地被征用或租用所得收入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是对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偿给被征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二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安置费,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或者集体土地被出租而丧失使用的租金,这项补偿费或租金应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上述补偿费及土地租金,政府职能部门要监管到位,核准分配,以杜绝这类纠纷发生。
(5)政府职能部门着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集体土地的机动地和调整土地等,确保新增人口有地可耕,有田可种。
(6)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水面养殖权证等证书的颁发,并做好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7)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与生效裁判的具体执行问题。一是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双方当事人解决办法措施;二是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具有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规定法院对土地这种物权的执行方式方法及执行法律依据,例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有土地承包被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或者承包地被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分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法院可按该社员原来耕作承包地或应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强制划给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土地分包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与农村土地分包在某种意义上是一致的。在人均耕地面积较多的地方,他们根据农民家庭个人承载生产能力,实行可大可小的土地面积承包的土地分配经营制度;在人多地少的山区农村,如人均耕地只有几分田地村屯,一般都实行按人头分包土地面积的土地分配经营制度,所以,农村土地承包与农村土地分包在某种意义上是一致的。实行土地承包或分包农村,当初主要是实行耕地面积承包经营,以后才扩大到林木、荒山、水塘等自然土地资源。如某县从1982年开始实施耕地面积家庭承包经营(实际上是耕地分包经营),1984年才开始扩大到分包经济林木,以后逐渐到分包荒山、石山等自然土地资源,并为个人获取利益。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确实是一件法律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政治决策。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生产经营再分配的土地改革,又一次极大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改革开放与工农业生产及国民经济纵深发展。党和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赢得农民拥护。经过二十多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践,党和政府始终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性,于200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当前土地政策的主要法律根据,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注入定心丸,为我国投资开发农业生产土地注入活力。当前,广大农村农民大都知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为30~70年等具体法律规定。但是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预留机动地,这就对新出生子女、娶妻、依法领(收)养人员、上门女婿和因撤职公职下岗职工、刑满释放、退役、学校毕业等返回原籍人员并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给予重新分包土地的问题,已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突出问题,出现了有的社、队能及时调整土地给上述人员经营,有的社、队则不调给土地混乱局面,甚至出现了一些村屯以本宗族势力强弱来控制该社、队土地承包调整或违法收回社员土地承包等现象,而政府职能部门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十分空缺,造成上述人员因长期没有得到集体分给土地承包而发生的群众矛盾纠纷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