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5日,小月到亲戚家串门,路过某商场时,小月一时心起进去逛了逛,恰好某化妆品做活动,商场促销员说,该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小月看见很多人购买,自己也掏钱买了一套。谁知使用不仅后,小月面部过敏起红疹,严重的地方还出现了溃烂现象,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化妆品所致。小月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自己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8万元,商场负责人拒绝了小月的请求,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小月随后到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后了解到,小月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现虽已出院,但仍需要继续后期治疗,而经过产品质量监督局的技术鉴定,确认小月所购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但由于小月在购买时,商场促销员说该产品适合任何肤质的人群使用,且未表明过敏性皮不能使用。据此,法院认为商场在告知义务上存在过错,判处商场一次性赔偿小月2万元。律师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场促销员为了增加卖点,向小月作出了“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的误导宣传,给小月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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