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大爷在百货商店买了一台某品牌电风扇,回家后使用几天后发现风扇定时器有问题,而且风扇旋转时声音特别大,后经百货商店维修人员检查后,判定该风扇由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店同意退货,但由于张大爷将风扇的包装盒扔掉了,商店要求张大爷支付30元的包装费,否则不予退货。张大爷认为自己买的风扇才90多元,且要支付30元的包装费,而且出现质量问题本来就是商店的错,一气之下张大爷将百货商店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张大爷在购买此风扇前,风扇就已经有质量问题,发现质量问题后,张大爷有提出退货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据此,法院判处该百货商店接受张大爷的退货请求,并且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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