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谢某向其表哥刘某借了3万元钱做生意,谢某当场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其邻居李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满后,刘某多次找谢某催要借款均被拒绝。一年之后,刘某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刘某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由于刘某在法律规定的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内没有向李某主张任何权利,故其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已过,就没有权利再让其承担任何责任,故应免除李某的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免除李某的担保责任。
律师答疑: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由于刘某怠行权利,致使李某的保证责任已过时效,因此李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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