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谢某与女青年张某结为夫妻,婚后决定外出旅游度蜜月。谁知旅行途中二人遭遇车祸,谢某当场死亡,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相继死亡。由于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谢某的弟弟谢军与张某的妹妹张月处理完谢某夫妇的后事,后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谢军遂把张月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张月无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谢某夫妇夫都在车祸中死亡,但由于谢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谢某死亡后,张某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谢某的全部遗产应由张某一人继承,谢军虽然是谢某的弟弟,但他属于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谢军不能继承谢某的遗产。张某作为谢某遗产的继承人,也因车祸死亡,故其应继承的遗产应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转继承。由于张某只有张月一个亲人,故张月应该继承张某的遗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谢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继承是有顺序的,就是第一顺序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在谢某夫妇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就要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又由于张某也死亡,故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即张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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