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4月,于某因发生车祸抢救无效身亡,其已怀孕7个多月的妻子胡某知道后因悲伤过度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早产一名男婴,由于重度窒息,该男婴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最后还是夭折,其存活时间仅仅只有两个小时。于某死后留下遗产共计现金9万元,处理完后事后,于某的父亲于大爷劝胡某改嫁,并承诺于某身前留下的遗产由胡某和于大爷夫妇三人平分。胡某不依,她认为死了的男婴也应有份,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胡某遂将于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出生证明和抢救记录可以证明男婴出生时是活体,其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世上存在过,由于男婴出生时于某已经去世了,因此该男婴应该享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因此,于某留下来的9万元遗产应由男婴、于某的父母及胡某4人继承,4人各得2.25万元。由于男婴出生两小时后死亡,故其遗产应由其母亲胡某继承。据此,法院判决男婴有继承于某遗产的权利,其死后的2.25万元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胡某继承。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胡某所生男婴出生后,即具有继承其父亲于某遗产的权利,可依法与爷爷、奶奶、妈妈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男婴死后,其母亲胡某作为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继承儿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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