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与前妻生育2个儿子刘甲和刘乙,二人均以结婚成家。2000年3月,刘某与女子钱某再婚,婚后两人与刘甲的儿子小刘一起生活。后刘某因病去世,由于刘某生前主要由小刘赡养,在对其遗产分割过程中,小刘认为自己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并因此与刘甲、刘乙发生争执,二人认为小刘没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小刘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生前一直与小刘生活居住在一起,刘某去世之前,小刘对其尽了赡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小刘对刘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且由于小刘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据此,法院判决小刘可以适当分得刘某遗产的一部分。
律师答疑:《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本案中,小刘对刘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适当继承刘某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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