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大爷有三个子女,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2003年7月,其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王某因病住院。同年10月王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小娟,该遗书表明将其后事托付给小娟料理,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小娟。遗嘱前两用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同年12月,王某病逝后小娟和王大爷共同料理其后事,王大爷将王某的骨灰带回家后并按当地风俗下葬。事后,王大爷和小娟在王某的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大爷认为王某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小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弟王某所写遗书的效力。
庭审中,王大爷辩称自己并不清楚王某生前写遗嘱一事,尽管王某并无子女,王大爷认为王某的遗产应该属于王家,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王某的弟弟正在读书的儿子)继承,已出嫁的女儿不应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王某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小娟,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王某所写遗书合法有效。由于王大爷不能提交王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且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王大爷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小娟所持有的王某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答疑: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那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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