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窗口接待了一位调取证据的法官,事关一宗股权质押引发的案子。之前,我已经接待过他们的律师,那个女律师态度有点儿强势,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按照程序,我查验了他们调取证据的手续之后,很快就处理好了。
很显然法官对我们的业务很感兴趣,办完手续他问了一些关于窗口办理模式的常识性问题,我也顺便问起为什么股权质押会引起相应的官司,是质权设立的问题还是质权不能实现的问题。
他说,这个主要是关于股权质押的期限问题,到期不能偿还质押金额,才引发诉讼。听他这样说,我突然想到我必须要告诉他一件事情,就是我们的系统有一段时间出现过系统缺陷:任何股权质押都自动加注了一个质押期限——一年。质押期限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约定的,合同内容各不相同,系统自动加注的这一年的期限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会是不匹配的。
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向我们的技术部门提出来,信息中心很重视我这边窗口的发现和建议,很快做了纠正,但即便如此这个系统缺陷也存续了一段时间。大多数企业发生质押之后,金融机构钱给出去了,以出质股权担保了,被我们窗口锁定了,就感觉放心了,于是很多企业就不太注重外网公示信息的匹配性。
实际上,对于股权质押来讲,它具有明显的行政确认的属性。质权的设立机关就是商事登记机关,因为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比例,是在我们这里登记的,由我们来公示相应的股权质押信息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个问题,当一个公司名下发生股权质押之后,我们对股权质押的登记事项以及公示事项,应该公示些什么内容,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作为登记机关,从股权登记事项来讲,登记什么好呢?股权所在公司名称,质押的金额、比例,质押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这些是比较基本的东西。但是对是否公示他们双方对此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要求,股权质押管理办法上也没有相应的条文,这个就看各地公示机关怎么把握。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公示就应该尽可能详尽和准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属于我们审查的事项,从逻辑上说,我们就可以不公示,但是如果说企业双方对此有要求,并在合同中有约定,那我们登记机关到底应不应该去涉及这一块呢?我认为是可以商榷的。
总之,股权质押期限的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第三方商务调查等。此时,发生在眼前的这件事情足以说明股权质押期限也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了质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股权质押期限公示出去,法官也不用跑来了。看来在强调信息跑路、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的时代,登记机关对外公示的信息非常重要。如果你珍爱你的企业,珍视你的客户资源,请经常检索你的企业公示信息。因为政府的信息也不见得完全是无误的。有时候会因为数据的更新、系统的升级而产生误差。及时看到这些误差,及时了解这些误差产生的原因,并及时提出纠正的诉求,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确有必要。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我乐意这样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