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学者官有垣(2006)的分析,台湾的社会企业组织类型大致可区分为五种类型:①积极性就业促进型;②地方社区发展型;③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④公益创投的独立企业型;⑤ 社会合作社。
其中,第一类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的社会企业组织是以“工作整合”为特色,此类社会企业极为关切那些被社会排除的弱势团体(尤其是身心障碍者),因此借由提供工作给这些人们,使之整合入劳动力市场。
第二类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组织即是以社区发展运动所带动出来的社区草根性NPOs,近年来这类组织在地方社区层次展现了丰沛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类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组织,基本上可以划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NPO 提供付费的服务,第二部分是贩卖NPO 所生产或代售的产品,但不管是前者或后者,这些服务或产品均与NPO 本身的宗旨使命有密切的关连性。
第四类公益创投的独立企业型(venture capital business created for the benefits of NPOs):第四类公益创投的独立企业型社会企业,是指由一家或数家企业组织,甚至是NPO(如赞助型基金会),投资设立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的公司。
第五类社会合作社,以合作社形式成立的社会企业在欧洲已有长久的发展历史,从十九世纪中期开始,此种社会企业的概念与运作特质逐渐传播于国际上,至今可以在全球各地发现此类社会企业组织,例如农民合作社、储蓄互助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
上述五种类型的社会企业虽各有其独特的组织特质与关怀的对象,例如类型二所着重的是协助地方社区的人文与产业经济发展,而类型一特别关照被社会排除的弱势者之就业问题,至于类型四则强调以营利公司的创设及盈余来支持NPO 的公益活动;然而这五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特质与构成要素也非彼此完全互斥,一种类型的社会企业可能同时兼具其他类型组织的特色。
此外,社会企业不同于营利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前者主要是为弱势社群而设。据研究表明,在香港开设社会企业的机构本身主要针对以下人士而设立及提供服务:妇女(占59.5%)、低收入户(52.4%)、儿童及青少年(52.4%)、失业者(50.0%)、老人(50.0%)与及智能障碍者(42.9%)。此外,部分机构亦因应香港近年的特殊社会经济状况而开始照顾其他类型的社群,例如新来港人士、低技术及低学历人士、以至中年人士、综援人士,等等。
在台湾,开设社会企业的机构本身主要服务各种不同类型的身心障碍者,其中比例最高者为“智能障碍者”(占69.8%),其次为“多重障碍者”(60.5%),其余依序为“自闭症”(46.5%)、“肢体障碍”(39.5%),以及“视觉障碍”(30.2%)。其他服务“社区”、低收入户“、“妇女”、“失业者”、“老人”等为对象的比例皆在20%以下。比较而言,台湾的社会企业大都以服务遭受社会排斥的身心障碍弱势团体为主(官有垣,2006:10);而香港的社会企业较多针对政府既定的福利提供对象,在这方面扮演补足的角色。
无疑,海外弱势社群通过社会企业这种形式,一方面和其他社会群体产生了连接,另一方面也和国家经济发展脉络相连接,从而大大有益于他们减贫和脱贫,有益于发展自身的能力。
第二,政府仍然需要应适当重振第二产业,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适合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劳动力还是占多数,因此,政府还是需要制订规划,挖掘潜力,从正式支持网络的建立和连接的角度来帮助城市贫困家庭走出贫困绝境。
第三,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需要通过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社会连接方式来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增强他们反贫困和摆脱贫困的能力。目前国家为解决失业下岗工人问题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再就业工程”,其特点是由各级政府牵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其内容包括: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失业救济、临时补助等。再就业工程在解决城市贫困职工家庭负担、实现再就业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这样的连接、社会支持和社会参与仍然应该进一步继续推进。
第四,除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以保证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机会,以免城市贫困家庭第二代由于教育方面的局限增加将来失业的可能性,或者在就业领域的选择上处于劣势地位,重蹈家庭贫困的窠臼。
(2)增强城市贫困家庭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权利分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诸如保障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过低、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偏低以及保障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等一系列缺陷或不足,这些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的缺陷,一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城市居民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社会保障体制积极功能的发挥。与此同时,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某些方面的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反而增加了低收入家庭的负担。
针对这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或实施中的偏差,从建立城市贫困家庭的正式支持网络,最终帮助他们走出贫困洼地的角度考虑,急需加大力度完善城市贫困家庭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分配,包括:
第一,对于城市贫困家庭,今后应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现行中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只对以户籍划分为基础的城镇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和失业保护。同时,这一正式保障系统又根据城镇劳动者的身份特性,对不同失业者实施不同的保护制度。即使是这样,它对失业者个人的保障水平仍然是很低的,无法满足企业深化改革的更高要求。相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失业保险的改革严重滞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和承受能力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要求相去甚远。这样,一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以后,并不能从失业保险体系中获得足够的保险津贴,由于收入来源的中断,最终会导致贫困的出现。所以要根据中国的人口、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打破目前按照身份界限建立失业保险体制的做法,建立健全城乡有别、制度规范、基金统筹使用、费用负担和待遇标准合理的失业保险体系。另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也要不断完善,从消极的失业保护向积极的就业促进转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统一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要求。
第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对三类保障对象:其一是无固定职业、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或抚养的城市居民;其二是家中虽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使家庭收入降低或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居民;其三是城市受灾居民或原来的特困户。这样,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以后,就将城市中所有生活在保障线以下的人都纳入救济范围了。特别是将那些因所在企事业单位亏损、停产、半停产和破产而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其家庭也列入救济范围了。总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缓解城市贫困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也需要我们在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资金投入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第三,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是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因素。在低保政策落实上,保证人人平等,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的同时,低保标准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以提高其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时制定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多元化弹性保障标准,逐步规范针对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普遍有效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鼓励引进慈善类公益组织,为城市贫困家庭脱离困境提供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和社会连接。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里的社会组织不仅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包括慈善类公益组织,比如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慈善超市,以及各类济贫型的非政府组织,等等。慈善类公益组织可以吸收大量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质的人加入,为城市贫困人群提供心理、技术、人际关系等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服务。为此建议国家应制定鼓励和引导慈善类公益组织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比如用备案度代替审批制等,为慈善类公益组织介入城市低保工作创造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同时,应抓紧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不断探索积累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经验。
总之,改革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统一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网络。其基本目标是:
a.一体化,即打破所有制界限,实现城市范围一体化,真正做到社会保障保社会;
b.社会化,即彻底改革原单位保障体制,实现其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真正做到社会保障社会办:
c.动态化,即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动,不断地适当调整社会保障水平,使其不至于固定在一个水平上、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由于过高或过低,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d.多元化,即筹资渠道多元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共同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制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的正功能。
(3)增强城市贫困家庭在资源分配方面的社会权利分配
① 改善区域性资源分配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不平衡发展战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沿江、沿边城市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东部地区发展非常迅速;改革的目标是想让东部这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余的人走向富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这也使得各个地区之间产生了悬殊的收入差距:东部地区的城市家庭贫困率远远低于中西部地区。通过表4 的统计可以十分清晰地揭示出这一差距。
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导致了经济资源在地区间的不平等转移;东部地区经济迅速增长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中西部经济资源的缺失与转移的基础上。而作为中西部地区一部分的城市贫困家庭,也都承担着这种权利缺失的代价。
因而,改善区域性资源分配不均状况,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而改善中西部地区城市贫困家庭现状是我国城市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形成一个倾向于中西部地区不平衡发展的合理格局,同时强化落后地区的自身发展机制,对于消除中西部的城市贫困家庭及贫困人口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② 改善行业性资源分配状况
改革开放之前,各个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较小;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各个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城市贫困家庭及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采掘业、社会服务业、制造业等,而房地产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等行业一直有着较高的工资。
许多高收入行业都实行着垄断经营,其在资源的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中也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而且国家在政策方面给予这些行业大量的优惠与倾斜;同时,国家的工商管政策并未对垄断效益和优惠政策带来的效益进行有效的剔除。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使行业间的发展差异进一步扩大,造成一些弱势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改善行业性资源分配不均状况,为弱势行业及其城市贫困家庭提供相对公平的社会支持与合理的社会资源,从而建立更为有效、公正、合理的社会连接,对于缓解不同行业间巨大的经济差异和解决城市贫困家庭问题有着重要作用。
(4)完善税收制度,合理调节社会再分配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于降低贫富差距、缓解城市贫困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就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而言,合理的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居民收入变化、实际负担、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个人应税申报稽查制度,是反贫困策略的一个创新的基点(孙可娜,2009):
①对个人不同的应税所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的应税所得设立不同的税率,拉大低档间距,降低低档税率,体现两人负担的原则;
②调低来源于工资、薪金等劳动收入的税率,调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收入的税率;
③改革个税征管体制,将征管权限划归中央,避免各地征管不严,税金大量流失,组织“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不良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