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建立以后,由于版图辽阔,民族众多,蒙古统治者通过笼络各民族上层贵族才使自己的统治得以巩固。但是,蒙古统治者又竭力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将蒙古族定为国族,把其余的各个民族划分等级,实行严酷的民族压迫。
在元朝统治者的民族等级划分中,蒙古人地位最高。其次是那些被蒙古人征服并帮助蒙古人征服全国的我国西北地区的各族人民,蒙古统治者就把他们称作“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处于等级划分的最底层,是地位最为卑微的民族。所谓汉人,是指原元·赵孟頫浴马图(局部)来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汉化的女真、契丹等族。所谓南人,就是指忽必烈灭南宋时仍在南宋统治下的汉族。
元朝各民族等级之间的差别,表现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官制上来看,自忽必烈即位以后,就定了这样一项制度:中央或地方的官员,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担任,副职才允许汉人、南人担任。特别是中央统治机构中掌管行政的重要职位,正职绝大部分由蒙古人担任,只有极个别的汉人短期内担任过正职。至于掌管军事的要职,汉人、南人是一律不能担任的。军队的数量和驻防情况,则对汉人、南人完全保密。但是,不少蒙古人、色目人虽然当上了大官,可他们根本不识字,更不识汉字。有时衙门里的公文要他们签字写日期,他们也写不好,下面具体办事的人看了都直发笑。
除了在官吏任命上的不平等之外,元朝的科举考试制度也带有鲜明的民族压迫色彩。当时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南人分两榜录取,对汉人、南人的要求也十分严格,而且还规定南人不能得前三名。汉族读书人要想通过科举做官简直比登天还难。
在对百姓的日常治理方面,不同等级的民族,也要接受有差别的对待。例如,同样是杀人,一般规定杀人者死,但蒙古诸王因恩怨杀人,仅判处杖刑和流放。如果殴斗事件发生在蒙、汉之间,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罚银,而汉人只要打伤了蒙古人,就一律处死。而且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还不能还击,只能陈诉。
由于这种等级划分的民族政策,元朝的各民族之间形成了严重的隔阂。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和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