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毛巾要挂整齐,水桶、脸盆要分类排放整齐。
(4)桌面上的日用品要分类排放整齐,衣服、鞋子按位置整齐排列。
(5)室内环境布置得体大方,宿舍文明公约、值日制度上墙。
宿舍自律会管理制度
宿舍自律会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在校保卫处指导下,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宣传贯彻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同学,帮助同学解决在宿舍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同学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纠正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保障同学们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营造宿舍文化氛围,大力宣传倡导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2)及时了解反映同学对宿舍管理服务的意见、要求、合理建议,沟通同学与生管组的联系,做好学校、生管组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前提,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切身利益,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
(3)活跃学生宿舍楼内文化生活,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
(4)协助生管老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依照各项规定进行自检、自查,开展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注意防火等项宣传活动,协助生管老师不定期检查宿舍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督促住宿生就寝,检查晚间熄灯后的纪律等。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宿舍自律会会员
第一条凡住宿在本校学生宿舍中的所有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1)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
(2)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委员会成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
(3)会员在宿舍内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4)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要求。
第三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道德素质。
(2)遵守有关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本会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生管组和本会利益及荣誉。
(3)尊重他人劳动,尊重他人生活习惯,爱护公共财物,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4)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宿舍内自觉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自我的全面素质。
(5)积极支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凡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或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将受到表扬,并可竞争委员会职位。
19.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勤奋努力,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各门功课的成绩均在年级优秀生行列。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在良以上。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在基本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能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为集体工作,群众关系好,能团结其他干部一起工作;工作积极肯干,有较高的威信,并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校和实践实习或班级工作中成绩显着,效果良好。
20.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纪行为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两类。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并报上级组织备案。纪律处分分以下七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对于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在校内张榜公布并函告其家长。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时抽出,其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处分期间,不得入团,不得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定,已评定的要取消犯错误年度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改正错误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在受处分半学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由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年级长,经政教处审查研究决定。申请撤销“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须上报行政会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第三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旷课达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每天以10节计)
(2)无故旷课一周以上二周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两周以上,经动员教育不返校者,初中部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政府干预,高中部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4)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锻炼课、自习辅导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为了加强考场管理,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和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理:
违反考试纪律者
(1)在考试中发现不按规定位置坐的。
(2)在考试中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3)开考铃响以前就动笔作答,以及考试终了信号结束仍继续答卷,经监考老师提醒不改的。
(4)在考场上和监考教师发生冲突,不听劝告者。
对上述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百分之三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考试舞弊者
(1)在考试中发现夹带与本场考试有关资料的(包括书写在身上等其他形式的)。
(2)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接传答案、交换试卷、抄袭他人答案(包括考试结束偷看他人答案改自己试卷者)或者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或者带走试卷的。
(3)经老师鉴定属于作弊的雷同卷。
(4)其他舞弊行为的。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考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第五条对偷窃、勒索钱物处分
(1)偷窃价值小,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在1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敲诈、勒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的以及指引校外人员进校作案的要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
(6)凡偷窃、勒索钱物行为者,除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均应退还全部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