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提供一样的劳动,有权获取相同的劳动报酬。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女性农民工同样是劳动者,只要她与他人提供同样的劳动,她就有权主张获取一样的报酬。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却以“男性力气比女性大,干活干得多,效率自然高,所以男性工资比女性高,这属于多劳多得”或者“男性能做的事女性不能做”、“男性在干活时女性却在休息”、“女性比男性多休息几个假期”等种种理由误导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造成同工不同酬,即女性农民工的工资比男性要低。
除了同工不同酬之外,女性农民工有时会出现超长时间工作的现象,这种超时工作并非女性农民工自愿,而是被少数用人单位所要求。有的用人单位会以行业、岗位的特殊性等理由要求女性加班,无论是日常下班后还是节假日,一旦女性农民工拒绝,则可能当时就被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性农民工按照要求加班,有的用人单位也未给女性农民工提供轮休或加班费,还有的用人单位拖欠女性农民工工资,甚至一逃了之,严重侵犯了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有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违法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高温、有毒岗位作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井下作业,这些安排实际上是对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是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本文认为,女性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其身份应属于女职工,下面文将专门探讨。)
(三)女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也是劳动者的保障之一。女性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或者防止劳动者手中掌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或以女性农民工所从事岗位的临时性,或以女性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能长期在单位工作等为由,不愿与女性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女性农民工学历偏低,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条件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女性农民工的“农民”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长时间的试用期或临时性岗位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都导致女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率低。
有的用人单位即使与女性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时也会在合同上加入“合同期内禁止怀孕、生育,一旦发现视为自动辞职”等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女性农民工出现怀孕等情况,有时会通过种种理由、形式等迫使女性农民工自动辞职,有时甚至不惜采取开除等手段解除与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这些行为只顾单位利益而忽视女性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需要劳动者举证予以证明。如果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将会处于不利境地。
(四)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目前,由于社会保险需缴纳的金额中用人单位要承担大部分,因此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处于临时性或辅助性岗位的女性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以“农民工的主体是农民而非劳动者,从而不适用劳动法”、“只有城镇居民才能办理社会保险”、“保险以工资的名义发放给个人”等种种理由拒绝为女性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这种理解实际上是错误的。
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因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其有重要意义。女性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即属于劳动者,应当享受到相应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女性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即使女性农民工所处的岗位流动性大,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女性农民工即可以劳动者的身份主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二、进城女性农民工对家庭的影响
(一)对留守老人的影响
女性农民工可分为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对于未婚女性而言,虽然没有配偶与子女的牵挂,但对于父母还是应尽赡养义务的。农村青年进城打工,将老人留在家中,即“留守老人”。目前,在中国农村,子女提供代际支持几乎是父母的全部社会支持,而在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中,女性更多地被定位在哺育子女、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等职责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民进城务工,改变了传统的老人照料结构,从而使得留守老人无法获得女性子女的照料。对于留守老人而言,其生活、物质和精神都会受到较大影响。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赡养不应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提供情感慰藉和精神支持同样不可缺少。无论是未婚女性还是已婚女性,她们进城务工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但如果缺少了亲情的滋润,则极易变成赤裸裸的经济利益,打工可能也失去了原先的目的。
(二)对配偶的影响
有的已婚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与配偶一起到同一城市务工,由于打工压力大,极少数农民工夫妻间会出现家庭暴力,影响到夫妻感情。而两人不在同一城市打工也对夫妻感情等有一定影响,空间距离的拉开阻碍了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异地之间经济收入、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及差异的增加会产生已婚女性农民工的婚姻危机。同时,由于经济、户籍、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夫妻在外打工无法将子女带至务工所在地,致使子女作为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作用无法显现,其中少数男性淡漠了家庭意识,缺少了约束,在外“找小姐”、“找情人”等,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夫妻间的感情完全破裂,则双方可能会采用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对子女的影响较大。(刘傅峰,2006)
(三)对留守子女的影响
由于出于经济、户籍、某些限制性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已婚女性农民工无法带子女进城,这样的孩子成了留守儿童。虽然女性农民工像其他女性一样在城镇中工作正常上班与下班,但子女不在身边使她们不能像其他母亲一样每天下班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缺少亲子沟通。留守儿童大多处于6—15岁之间,此时正处于生理、心理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对他们关注与关爱,但由于父母进城务工而导致其缺少父母的教育与引导,致使有些留守儿童会因为缺乏与父母的沟通,使得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容易产生偏激、自卑、任性、内向、叛逆、怨恨等心理,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不利的影响。女性农民工可以通过金钱的给予抚养子女,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农村家庭来说,女性农民工的汇款能有效缓解留守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因为时间或空间的距离而不能从精神和情感上去教育和引导子女,从而使子女缺少家庭的温暖。因此,从长远来看,女性农民工如因长时间或远距离进城务工而缺乏亲子教育或者亲子教育弱化,则对子女的成长是不利的。因为家庭中母亲的角色对于子女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母亲的身心特性决定了其子女发展先天优势。从孕育子女生命开始,母子通过自发的、特殊的“感通”互动交流。婴儿时期子女通过与母亲的互动对母亲产生高度信赖,建立最初的人际关系。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要经历一段依恋期,依恋是儿童社会化反应的开始,并对其将来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母亲对子女生理和心理成长的影响渗透到子女成长的各个方面,母亲的举手投足、言谈举止、习惯态度等都会影响到子女。良好的母子互动不仅使子女获得了安全感,而且获得了一定的社会交往技能,使子女具有较好的社会认知能力和恰当的自我评价能力。因而,母亲是子女教育的保证。虽然在农村的留守老人有时会承担起教育与管理孙辈的责任,但由于隔代教育的差异性,其教育的效果往往不明显,甚至出现管不了、惹不起的局面。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可能在经济方面是宽裕的,但是在亲情、精神方面可能是缺乏的。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个体的不稳定都容易导致家庭的悲剧,这应当引起女性农民工警惕。
三、进城女性农民工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