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或联系。家庭关系是由夫妻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具体系统。(邓伟志、徐榕,2001,第85页)随着人口流动家庭化,家庭结构类型由原来的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变为核心家庭,家庭关系仅仅包括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流动人口的家庭核心化促进夫妻关系的平等化、亲密化,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产生重要影响,由原来的一家之中仅由父亲做主的传统的独裁主义的家庭教育模式,转变为夫妻双方平等、民主的家庭教育模式。核心家庭亲子互动频率增加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关系密切。特别是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平等化、亲密化使得在没有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中其他家庭关系因素的影响下,父母以自主自决的方式和手段对子女进行民主化和现代化的家庭教育。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城市后,随着视野的开阔、人际交往的增加和获得信息的丰富,对事物的认识逐渐有了独到的见解,同时受城市家庭亲子关系的平等化的影响,对父母在家庭中权威地位的认同感慢慢减弱。父母家庭教育权威性的减弱,无疑直接增加了家庭教育的难度,特别是对子女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父母受到劳动时间限制客观上造成与子女沟通少,流动人口亲子关系一般。美国学者查尔曼认为,低阶层亲子间较少有口头交往,特别缺少互动的、正式的、灵活交往类型。他们与子女很少有正式的谈话机会,一是缺乏交流的时间,二是缺乏正式交流的语境。(赵娟,2003,第17页)
四、家庭教育对流动子女城市化的影响
(一)家庭教育是流动子女城市化的前提
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推动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的发展也改变了流动人口的生活方式,城市化的本质是人的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家庭是流动子女社会化、城市化的初始环境,“子女在外部环境中接受其他教育的影响,构成自己心智、道德、个性的发展无不经由他们的家庭而不断得到补充和调整。即使子女已具备了充分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家庭实际上仍然是他们接受教育影响的主要参照体,子女不断依据家庭灌输的价值观总结自己的经验,并不断地反馈信息。”(沈茹,2006,第9页)因此,当流动子女从农村生活环境进入到一个截然不同的城市生活环境中时,初始环境因为流动而发生变化,如果家庭教育的缺乏或不当,很难使流动子女进入城市生活中来,并且在城市中产生歧视与隔离,不利于流动子女身心健康。因此,家庭教育是流动子女城市化的前提。
(二)家庭教育促进流动子女对城市的社会认同
在我国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下,户籍制度成为一种将社会上一部分人隔离于城市的各科资源之外的“社会屏蔽”。(李强,2002,第16页)流动家庭子女虽然生活甚至出生成长在城市,但长期以来受到社会排斥造成其权利和机会的剥夺,削弱了他们对社会的认同和凝聚力,进而导致他们对主流社会的不认同和排斥,甚至产生一些反社会行为。近年来,虽然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舆论宣传减少了对流动子女的偏见,但这种社会排斥依然存在,从而使得流动子女很难产生对城市的归属感和文化认同。因此,加强家庭教育能提高他们的城市适应性和城市文化价值普适性认同。
(三)家庭教育促进流动子女融入城市
社会融合是不同的个体之间、不同的群体之间、不同的文化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的过程,并以构筑良性和谐的社会为目标。流动家庭子女的城市融入是其继续社会化的过程,融入的关键在于其自身的角色、利益、地位、权利与市民的一致性认同,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城市化。家庭教育在父母与子女情感的基础上关注城市生活的适应性、城市文化的认同、子女城市成长的需要等等,容易使子女接受城市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认同城市主流文化,有利于子女融入城市生活,进而推进城市化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化加速期,流动人口的边缘化生存状态给子女家庭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家庭是流动人口子女生活、社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场所,家庭教育环境是人们接受教育的条件、机会,家庭教育环境的好坏决定了家庭教育的质量;家庭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精神和情感场所,作为阶级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改善流动人口家庭环境,加强流动人口家庭文化建设,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问题,有利于流动人口家庭自身和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流动人口家庭素质的提高。
(作者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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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加速期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帅庆
摘要:当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加速期。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她们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犯。本文从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家庭影响、土地权益等方面予以阐述与分析,提出如何从法律与政策上保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观点,希望能够对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城市化;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城镇人口达到了6.66亿,占总人口的比重是49.68%,比2000年上升了13.46个百分点,2000年比1990年前一个十年,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财经网,2011-04-28),这表明我国现在已进入到城市化加速期。2010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335万人(中国网,2011-05-31),农民工作为进城务工的主体,他们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女性农民工是农民工中的特殊群体,她们通过进城务工,既学习了技能,又增加了收入;既开阔了视野,又提高了素质。她们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成为城市发展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且,由于受城市现代文明、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使女性农民工的观念和行为潜移默化地体现出城市的文明发展和进步。本文中所讲的女性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但进入城镇务工的女性人员,她们具有妇女、农民、劳动者三重身份。她们来自于农村,没有城镇户籍,因务工的需要而经常居住于城镇,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打工报酬。由于女性农民工的农民身份,她们不能享受到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大部分女性农民工的教育程度不高,未受过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她们的农民身份,使她们在城镇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甚至有时其合法权益还会被侵犯。如果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务工,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上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劳动者。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往往在体力上存在明显差异,与其他女性相比则多数体现在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处于明显劣势,其劳动就业面显得较窄。因此,在需要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或高学历的脑力劳动等方面,女性农民工往往没有优势。极少数女性农民工虽然具有与男性相同的体力,但即使在进行相同体力工作有时会遇到“同工不同酬”的差异性工资现象。女性农民工往往从事一些学历、技能要求偏低的工作,如:保姆、保洁、服务员等。实际上,无论女性农民工从事何种职业,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本文从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后的劳动就业、家庭影响、土地权益、法律依据等方面对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现状予以分析与阐述,提出如何从法律与政策上保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观点,希望能够对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起到有益的帮助。
一、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就业
(一)就业渠道窄,劳动报酬低,职业前景暗淡
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岗位,但是对于岗位的要求也会更加具体、明确,分工也更加细致,因此不是每一个岗位都能够适应每一位劳动者。女性由于存在着孕、产、哺乳等法定假期而不受某些用人单位的青睐,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即使在确实需要招聘女性员工时,往往在内部规定只招收19—25岁左右的未婚未育女性农民工,这是为了避开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的法定休假时间。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女性农民工结婚或怀孕,则会尽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招聘市场,同等条件下男性的就业形势往往会好于女性,甚至有一些岗位指定要求招男性。对于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而言,不是因为她们是女性就显得就业渠道狭窄,而是对于一些有技术性或者有学历要求的单位,女性农民工往往会因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学历等被拒绝,使得女性农民工在就业时不得不考虑一些要求低、报酬低的用人单位。
一般而言,由于没有户籍,没有住房,到城市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往往是在城市中租住生活。由于城市的生活成本明显高于农村,因此,女性农民工不能花费较长时间去选择工作而需要迅速找到工作以获得收入。在城市中能够迅速上岗的工作往往局限于要求低、技术性不强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不需要高学历或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一般是辅助性或临时性的工作岗位,表现为需求量大、流动性强、劳动报酬低,升职空间有限。正是由于较低的入门门槛,女性农民工能够在城市中迅速找到工作,但多局限于餐饮业、美容业、服务业等收入较低且劳动时间长的岗位。实际上,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中可供选择的岗位是非常有限的,低要求的岗位虽然好找,但也容易被替换,而且职业前景暗淡,不适合长期工作。
岗位职能的重要性会与劳动报酬成正比,劳动者所处的岗位职能越重要,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越高。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女性农民工就业面较窄,其实际可供选择的岗位有限,这些学历、技术要求低的岗位,其劳动报酬往往也会偏低。实际上,这些岗位的劳动强度虽然不高但可能劳动时间较长,技术含量要求不高但可能技术提升的空间有限,并且此类工作往往不具备太多的加薪或升职的空间。女性农民工虽然可以通过从事此类工作获得报酬,但较低的报酬无疑并不符合女性农民工打工的目的。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不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给女性农民工发放工资。收入的偏低主要是由于技术含量低、岗位要求低造成,女性农民工如果不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往往也只能长期在这类岗位要求低的用人单位工作,很难提高自身的工资收入。
(二)同工不同酬,超长时间工作,违法安排其做女性禁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