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中,主要推行的是城市饮用水管理功能部门化监管,但是城市饮用水是一种公共性的自然资源,其广泛而复杂的使用方式决定了对城市饮用水资源管理的多元性,这绝不可能由单一的主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完成,由此就必须通过各相关城市饮用水主管部门的配合,以促使运作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顺利建立。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而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各部门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吕忠梅,2000,第255页)必须正确认识饮用水资源统一管理与饮用水资源分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城市饮用水日常需要的管理效率大前提下,确立兼顾各方的、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以建立比较广泛的处理城市饮用水主管机构之间权力和职责冲突的矛盾解决长效机制。这就要求在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中,明确各城市饮用水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管理权限和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从而保证真正实现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管理目标。具体来说,国家环保部负责全国的水资源保护,对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地方各级环保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水资源管理。同时,与水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卫生、城建、水利等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分别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监管、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和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当出现管理交叉或缺位时,由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配合,从而形成以环保部门为中心,多部门协同合作的饮用水资源管理模式。(李志龙,2008,第33页)
(四)完善城市饮用水应急处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章“水污染事故处置”,可以看成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后,法律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处理制度的又一具体规定。由于与两法相对应的实施细则都没有出台,所以对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中的应急处理都只有一个纲领性的规定,结合我国现有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可以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⒈进一步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主管部门的监测职能
目前我国现行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为建设主管部门,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为环保部门,法律对这些主管部门的监测职能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由于城市饮用水是一个连贯的供水过程,任何环节出现污染都会对整个城市饮用水供水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针对饮用水的这种天然属性,就应该对饮用水水质监测实行全程监测。通过对可能影响城市饮用水水质的各种情况进行全程鉴定和评估,随时对描述城市饮用水水质的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并严密监测各种可能引发形成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注意各种饮用水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在源头控制住城市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饮用水资源状况,制定本地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成立城市饮用水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物资、人员和技术的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在可能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该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饮用水应急演练,这样才可以让应急人员熟悉自己的责任,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技能,锻炼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监测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孙秉章、胡效珍,2009,第31—32页)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伴随而来的城市面积迅速扩大、城市人口高度集中、城市工业发展迅速,城市需水量急剧增加,城市供水也日益紧张。大量的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河流排放,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因此,以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探讨,对改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现状有着重大的意义。
(作者系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国家水利部.200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09
[2]黄锡生,许珂.环境友好型社会下我国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J].环境保护,2007(18)
[3]黄云虎.从国际法看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4]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M],1990
[5]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6]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7]李志龙.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DB].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8]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孙秉章,胡效珍.浅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09(2)
[10]孙佑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1]王超,王沛芳.城市水生态系统建设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12]王腊春.中国水问题[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13]朱党生.中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方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14]曾文革.中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摘要:近些年,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尤其是拆迁征地、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和方式引发的偶发事件,是当前影响江西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民众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对环境及资源的大量需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不足、民众维权机制相对不足,法治建设不够健全以及贫富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等,是引发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转换维稳意识和理念,采取充分措施,如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以及主流媒体的作用、建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民生投入、进一步加强维权机制的法制化与制度化建设,是做好江西社会稳定工作,保持和发展全省社会稳定良好形势的有力措施和保障。
关键词:韧性稳定;群体事件;利益冲突;社会保障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步入关键期、机遇期、发展期。在国内外形势复杂的大前提下,伴随着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浮出水面。社会的稳定程度是衡量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晴雨表,直接影响到国家和地区的长远发展,影响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稳定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文旨在总结分析近年来江西社会稳定形势与问题的基础上,客观剖析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和问题存在的各种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江西社会稳定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一、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的基本判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呈现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党中央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江西省社会稳定形势也呈现良好状态,社会稳定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江西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本文认为,当前江西社会稳定形势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当前社会呈现基本稳定的态势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江西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上都得到了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形势呈现基本稳定的特征。首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为社会稳定提供了物质基础。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人民生活实现了从饥寒交迫、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不断缩小。社会中间阶层正在逐步扩大,促进社会稳定的内部结构性支撑正在逐步形成。其次,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实施,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机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制度保障。第三,社会事业全面推进,为社会稳定提供了社会基础。江西是农业大省,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全省农业发展和农村、农民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社会治安局势大体稳定,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公共事业都在发展进步和不断改善当中,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持续稳定。第四,文化建设繁荣发展,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文化基础。人们在物质生活提高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针对民众的精神需求,在民众精神文化的投资中加大了力度,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满足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民众的新的精神需求。
可以说,当前江西社会稳定形势总体是良好的。但是,因利益冲突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以及因社会心理失衡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在近些年也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这些事件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对江西社会稳定形势总体良好的根本判断,但如果对这些事件和引发事件的内外在因素不作出判断、排查,并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解决,则有可能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给江西带来某些社会秩序的变化,对社会稳定形势的发展造成不良后果。
(二)当前社会呈现刚性稳定态势
当前我国的社会稳定工作,由于在指导思想上追求社会绝对秩序,追求片面的绝对稳定,因此,尽管当前全国发生了一些社会冲突事件,但总体而言,政治的统一性和社会管制的有效性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这种稳定是一种刚性的稳定,具有十分巨大的社会风险。(于建嵘,2009)社会稳定的刚性特点在全国范围具有共性。江西社会稳定形势也呈现这种态势。刚性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是以社会绝对秩序作为管治目标。中国只要发生游行、上访、示威、罢工、罢市等等中的任何行为,都会被看成是非稳定的。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刚性稳定政策指导下,我国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发展是第一要务”变成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把维稳当做第一责任,已成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中央公共安全支出增幅达47.5%。①
刚性稳定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手段上表现为主要采取高压与个别收买手段。近年来,大量公共事件反映出现有维稳思路往往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这在基层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尤其明显。然而,这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利益之争而引发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却往往将这样的矛盾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不恰当地上升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在刚性稳定下社会管治最大的特点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经常把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当成是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民众无法在当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当利益诉求不仅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还遭受地方政府动用公权力进行无情打压,心中累积的对地方政府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强烈,一旦遇到偶发事件,就会骤然爆发出来,结果是不仅治标不治本,还会积聚矛盾,扩大冲突,使社会更不稳定。因此,社会刚性稳定不是一种健康有序长久的社会稳定形态,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基础的,是政府无约束的自利行为强行压制下带来的社会稳定,这种稳定可能有巨大的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