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要作用,要尽量给孩子创造一个民主、健康、安全、稳定、幸福的家庭氛围。父母要严肃对待婚姻,保持家庭和睦和婚姻稳定。单亲家庭子女应得到父母更多一些的爱护和教育。一是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正人先正己”,只有自身抵制不良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害,才能给子女起到表率作用。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正确引导,方法得当,要克服“粗暴型”、“溺爱型”、“放任型”等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特别是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家长要有“换位思考”的态度,站在孩子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同时也要敢于承认自己不足,勇于向孩子道歉,找出问题所在,帮助孩子根本上铲除不良习惯和错误,培养孩子知错必改的良好习惯,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为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家长在抓子女性教育时,要从科学、文明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塑造孩子,要经常引导、关心孩子,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性生理和性心理变化,正确引导,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强、自信、自爱,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三是家长还要主动联系学校与社区,利用业余时间,多参与由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专家讲授的关于青少年的性生理、性心理特点的讲座,使孩子及时得到行为教育,懂得做人的原则,做有益于他人的人,养成优良品德和良好的作风。
(六)发挥学校的作用,防患于未然
未成年犯中除了社会闲散人员以外,在校生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仍需要在学校完成学校教育。我国的应试教育体系应该说是不完善的,好的教育制度为国家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和劳动者的同时,更应注重个体差异,决不能根据考试得分高低来区分“好学生”和“差学生”,甚至将“差学生”当成“包袱”弃之不理,这不仅使孩子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对其培养良好的品德也起了一个反向的作用。
学校参与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一是在教学过程中创建融洽的学习环境,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因才施教互助提携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那些能够继续读书的未成年犯,学校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帮扶他们,给他们更多的温暖和关怀。二是强化学生道德和法制教育,首先要从内容上保证性道德教育,中小学都应设立相关的课题,正确引导他们开展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应让教师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打造一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素质队伍。同时,经常主动地倾听学生的心声,了解学生们的所思所想,极早排除学生们的心理、生理障碍,将有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把未成年犯置入社区矫正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而且还涉及具体行为人社会化进程中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除了这些外部因素外,还有内部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对青少年犯罪刑罚预防也不应是单一的,也不是某几项措施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对策体系。一般来说,外界的不良影响,与自身的不良心理因素是相一致的。如果社会环境不好,并且心理的消极因素已经形成,那么就很可能导致性犯罪的发生,所以青少年性犯罪,跟其他刑事犯罪一样,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的内外动因和各种不良因素相互影响、渗透、结合的产物。主要表现为外界不良因素、不良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刺激了内在的性生理和性心理,而由正常状态向异常状态转化的过程。
总之,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应注重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使之回归社会,这是现代刑事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现代法治文明的大势所趋。社区矫正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矫正教育罪犯,使他们回归社会是现代刑事制度的最终目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真正形成上下齐重视,全民齐参与的局面,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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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邓虹
摘要: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2007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改善设市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作者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现状与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饮用水;城市;法律制度
引言
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约为28000亿立方米,仅次于巴西、俄罗斯、美国、印尼和加拿大,名列世界第6位。但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第121位,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王腊春,2007,第32页)
《2009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显示,2008年全国工业、第三产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等用水户的废污水排放总量75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占2/3,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占1/3。对全国约15万公里河流水质进行的监测评价显示,Ⅰ类水河长占3.5%,Ⅱ类水河长占31.8%,Ⅲ类水河长占25.9%,Ⅳ类水河长占11.4%,Ⅴ类水河长占6.8%,劣Ⅴ类水河长占20.6%。2008年,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水质分类评价表明,73.8%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23.9%的城市地下水轻度污染,仅有2.3%的城市地下水基本达到清洁。(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国家水利部,2009)
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系统工程,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多学科的共同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城市饮用水安全概述
(一)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概念
什么是城市饮用水?要理解什么是城市饮用水,就必须先弄清楚水资源的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制定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中,对水资源的定义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水资源可以理解为人类长期生存、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水,既包含数量和质量的含义,又包括其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饮用水是指满足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的饮水和炊事、洗浴等日常生活需要的用水,其安全性主要为水质满足人体健康要求,即不含病毒、病原菌、病原原生动物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并尽可能保持一定浓度的人体健康所需要的各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朱党生,2008,第17页)以城市为对象,对饮用水供水系统水质、水量状况进行安全状况总体评估,即可反映该城市的饮用水安全状况。
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首次确立了环境安全的理念。城市饮用水安全是环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在不超出城市饮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城市饮用水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能够在保证质和量的基础上满足人类的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系城市良好的饮用水生态环境的需求。(金瑞林,1990,第112页)城市饮用水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含义:①城市饮用水安全意味着有保证水量和水质的饮用水满足居民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②城市饮用水安全要求对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饮用水资源承载能力之内,超出城市饮用水资源承载能力提供的水资源哪怕是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需求也是不安全的。③城市饮用水安全意味着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城市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水污染,也不能超出城市饮用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二)城市饮用水体现的公民权利
在现代社会生活的众多调控和调节方式中,法律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保护城市饮用水,明确保护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解决城市饮用水危机,实现人水和谐发展。
1.城市饮用水安全是公民饮水权的体现
联合国千年宣言提出:在2015年年底前,使无法得到或者负担不起健康饮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也是基本人权中的一项。随着世界水危机的加剧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的不稳定,获得干净充足的饮用水逐渐变成了一种被广泛公认的人权要求。饮用水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每一个自然人终生都享有这种权利。政府作为国家饮用水资源的管理者,应对其关于饮用水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积极干预,承担起维护和促进城市饮用水安全发展的职责。
2.城市饮用水安全是公民环境权的体现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约瑟夫·萨克斯以“公共信托论”和“公共财产论”为基础,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会议也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并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接受。此后,在《里约宣言》等各种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宣言中都反复重申了这一权利,现在环境权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其国内法中,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宪法或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环境权的相关内容。(金瑞林、汪劲,2003,第98—99页)从制度上确立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利于推动环境权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