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家庭财产权的变化是从中世纪开始的。从那时起,女性的财产权受到限制,逐步缩小到仅限于嫁妆。虽然欧洲各国情况不同,但到了16-17世纪,妻子和女儿的家庭财产权受到限制,甚至连嫁妆和其他物品也受到控制。此后,女性的财产权只能以与丈夫、子女联系在一起的形式出现,压制了女性自身的财产权。
以中世纪英国女性的财产权为例,她们的财产权就比近代英国女性的财产权还要多一些。当时,女性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和投资人,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寡妇能自由支配其财产。英国共发现近100多份9世纪、10世纪和11世纪的遗嘱,其中许多继承人是女性,有40多份是女性留下的遗嘱,还有一些是夫妻的共同遗嘱。这种权利在近代英国反而消失了。
第四,女性的身体遭到贬低,女性的一些生理特征被妖魔化了。许多社会出现月经禁忌风俗:女性在月经来潮期间要回避,要与人隔离,不允许她们参加宗教仪式。伊斯兰女性依据习俗要被关在家里,不能见到男性,全身要严密遮蔽。关于面纱的争论至今还在进行。伊斯兰宗教习俗观念认为,经期的女人格外危险。非洲许多国家至今盛行的女性阴部环切术,将女性的阴蒂和阴唇割掉,剥夺女性获得性快感的权利。基督教的教义也认为,女性的性是危险的。根据犹太风俗,女性对于男性来说,是一个危险的诱惑,男性只有加强自我保护,才能免受女性的诱惑。
第五,父权制导致了一种仇女厌女的态度,一些现代研究者认为,它其实是男性恐女的反应。(Johnson,39)厌女症(misogyny)有多种表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骂人话的分析。从咒骂语中可以看出,将男人说成女人是骂人话,可是把女人说成是男人却不是骂人话。例如说男人是sissy(娘娘腔),sister(姐妹),girl(姑娘),pussy(小姑娘),sonofbitch(母狗儿子),mama’s boy(妈妈的宝贝儿子)等都是骂人话,而daddy’sgirl(爸爸的宝贝女儿)却不是骂人话。从西方童话中的男女形象也可以看出对女性的丑化和厌恶:其中女巫总是一个又老又丑的女人,男巫却往往是一个强有力的男人形象。
第六,父权制对历史文化的话语权还常常将女性从历史中删去。一个典型例子是:波兰团结工会的发起人是两名女性,但是她们很少被写这段历史的人提及。20世纪70年代,美国女性主义艺术史家诺克林(Linda Nochlin)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伟大的女性艺术家?她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重新发掘出许多女性艺术家,她认为,她们是被传统的艺术史家忽略了。虽然男权制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是上述诸方面都或多或少有共性。男权制的不公正尽管在实行了数千年之后,不容易被人们觉察,但是只要认真地观察一下,还是非常明显的。
三、中国的父权制
在对世界各文化、各社会的比较研究中,中国的父权制被认为是最典型、最完备的父权制,而且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程度较高的父权制。
在中国、印度和地中海古典文明这三大文明中,父权制的文化差异表现得十分明显。中国的父权制之所以是最完备的,因为儒家对等级制和秩序的强调使得父权制在中国趋于完善。印度同中国相像,都是男权社会。印度大多数人生活在乡村,男主外,女主内。但是,印度文化强调女性的聪明和美丽,认为爱与情感很重要,这种观念可以增强男女两性之间的联系。虽然两性仍是不平等的,但是印度文化对女性留在家里的强调不像中国那么严重。地中海古典文明强调男性的智力特征与女性的情感特征,认为女性的精神力量低下,强调女性的家内角色,公共角色和体育均只限于男性。强奸女性是犯罪,但是惩罚比引诱他人之妻要轻一些,原因在于后者有感情和不贞的因素。但是,在这个社会中,有些女性有财产,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情形多于中国。
传统中国文化中的父权制持续了几千年,其深度和广度使其他文化望尘莫及。这个高度等级制的社会所强调的主要价值包括:
按照等级顺序的服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女性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女性不参加社会劳动,劳动分工的“男主外,女主内”。妻子称内人,丈夫称外子。
离婚法歧视女性,使得男女两性的离婚权利不对等,表现在男性可以“休妻”,女性不可以“休夫”,还表现在“休妻”的“七去之条”,女性要孝敬公婆,服侍丈夫;丈夫娶妾,妻子不得嫉妒;女人做家务等等。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妻子就可能被“休”。
在家庭中,女性改善地位的途径是生育男性子嗣和“媳妇熬成婆”。
由于是男居制,妻子的亲戚无法帮助她。妻子在夫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只能独自在男权的压迫中挣扎。
婆婆控制媳妇,婆婆成为“男性权威的代理人”。
在葬礼上,儿子是重要角色,而女儿不重要。男孩有继承人身份,女孩没有这一身份,所以在中国家庭中儿子比女儿重要。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指的是男性后裔。
只有男性后代拥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女性后代由于要出嫁到另一家庭,因此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杀女婴很普遍,导致高性别比。除了杀女婴,许多女人做妾,做妓女,使得可供结婚的女性数量不足,于是,性别歧视与经济地位联系在一起——富人能娶妻妾,穷人无法娶妻生子。穷人家把女儿卖成家奴或妓女,又可挣钱又不用养育她,但是其后果是降低了女性的整体地位。
从父母给孩子起名可以看出偏爱男孩的倾向:最小的儿子叫“后福”,女儿却叫“多多”;为女孩取名“招弟”、“改改”等,希望生育男孩。
女性没有姓名权:婚后叫“某(某姓丈夫)夫人”或叫“某(儿子名)母”,子女随父姓。
处女贞节极被重视。
最具束缚女性的象征的性习俗:缠足。10世纪从宫廷女性开始,12世纪传播到全国,只有少数贫苦人家(需女性劳力)的女性可以幸免于难。1902年,缠足成为非法,但民间仍然在延续这一习俗,直到50年代才真正停止。
在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与性别问题有关的行动包括反缠足,废科举,兴女学,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1949年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法律是《婚姻法》,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性关系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英国的中国农村女性研究专家克罗尔(ECroll)公允地指出:在共产党建国早期,这个国家致力于性别问题的努力“也许是所有其他政府在任何时代都比不上的”。
世纪初的五四运动开始,中国传统父权制和男权制开始受到冲击和挑战——在此之前,它从未受到过任何怀疑。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中国女性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这种提高不仅是量上的改变,也有了质上的改变。中国女性的解放事业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启蒙时期:1911年至1949年。这个时期是以清王朝覆灭之后成长起来的五四青年及其思潮为代表,所从事的事业是为生活于4000年男权制社会中的蒙昧的女性和男性启蒙,使他们认识到女人和男人一样是人,能够做与男人一样的事,应当拥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参政的权利等。
进入主流社会时期:1949年至1978年。在这个时期,男女平等的意识进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女性开始广泛地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在各个领域中显示和培养自己的才能。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善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大多数女性开始走出私领域,参加公领域的社会劳动。在改革前的几十年间,在人所有的社会属性中,性别差异常常是一个被忽略的因素。这个时期的象征性口号是“妇女能顶半边天”,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男女平等的基调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以致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长大的新一代女性有一种忽略甚至是掩盖自己的“女性气质”的倾向。
迷茫时期:1978以后至今。其间,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普遍的低水平上的平等日益为残酷的竞争所取代,女性与男性的竞争也随着个人之间竞争的加剧而日益加剧,女性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上与男性相比的劣势地位逐渐显现,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也从主流意识形态变成边缘意识形态。这一时期,中国在两性关系问题上的风气为之一变,人们似乎重新发现了所谓“女性气质”,很多女性心向往之,沉浸在重新获得“做女人”权利的快乐之中,化妆品业和时装业的飞速发展就是这种变化的证据,这种变化的极端形式是回归私领域的“专职太太”群体的出现。但是与上一个时期相比,正由于两性权力关系的问题日益显现,真正自觉的女性主义意识也逐渐形成。这就为两性关系向着更健康方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真正改变中国女性命运的有三大因素:一是女性参与社会生产;二是女性普遍受教育;三是通过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自主婚姻)得以实现的家庭内部的男女平等。
由于政治体制使然,这些权利并不是自下而上的斗争和运动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中国女性研究中有一种“恩赐论”观点,认为中国女性的解放不是女性和女性运动自身斗争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被“恩赐”来的。“中国女性在较短时间内从‘家庭中人’变成‘社会中人’,是社会主义革命(而不是女权运动)的结果;中国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了广泛的平等权利,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而不是女性主义思想)的体现……‘解放’于我们,像是社会主义的恩赐,‘先天地’成为我们人生的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解放女性的第一代直接受益人。”恩赐的一个后果就是没有主观能动性,没有力量,没有自己为自身利益斗争的方式和组织,依赖性强,女性不愿也不会为自身的利益斗争。
对于中国近50年的女性状况,国外研究中国的女性主义学者的看法大多是肯定为主,认为中国女性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也有一些批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