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是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分布规律、传播因素及不同人群行为变化进行长期、连续和系统的观察,以掌握和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为国家和地方制订艾滋病防治对策和评价干预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工作提供的流行病学资料是制订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规划的基础,也是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本规范的原则要求,领导、组织和统筹安排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与合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艾滋病监测工作有序、长期而规范地进行。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检疫及其他有关机构。
(一)原则
1.监测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基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建立监测系统,实行分类指导。
2.监测工作以省为基础,各省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设立监测点。国家根据全国情况,在各省设立监测点,以掌握全国的艾滋病流行状况。
3.艾滋病监测与性病监测、生物学监测与行为监测相结合,综合考虑监测点的设置,节省资源,避免重复。
4.监测工作应尊重个人隐私及伦理道德,严格保密,防止引发社会歧视。
(二)分类指导
由于各地艾滋病流行水平和危险因素不同,监测工作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流行期和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和内容。
(三)系统组成及职责
为了使监测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监测系统,全国艾滋病监测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制订全国艾滋病监测规划、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调整及管理国家艾滋病监测哨点;收集全国艾滋病监测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季度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预测预报艾滋病流行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科学信息。
2.省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制订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负责监测对象的选定,监测点的设置和管理,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分析,完成季度监测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督导和考评。
3.地市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与上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共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点,实施监测工作;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监测资料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4.其他艾滋病检测检验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是艾滋病监测的基本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同对象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检测资料,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资料,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四)对象的选定
各地根据分类指导中的分类标准确定监测工作要点,选定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分为以下几种人群:
1.高危人群包括暗娼、嫖客、性病门诊就诊者、吸毒者和男同性恋者。
2.重点人群指长途运输司机、有偿供血(浆)员、海员、回国人员和服务及娱乐业从业人员。
3.一般人群指孕妇和无偿献血者。
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合适的监测对象。
(五)监测方法
1.主动监测
(1)哨点监测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连续收集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生物学和行为信息,以了解不同地区和人群感染状况及流行趋势。
(2)专题调查为监测工作的特殊目的而开展的针对性调查。
(3)行为监测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一般人群或某类高危人群中与艾滋病性病相关的危险行为和因素变化进行的系列调查。
2.被动监测
(1)艾滋病病例报告各卫生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患者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病例报告。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各卫生医疗、采供血等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病毒感染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六)资料的收集与报告
1.资料收集各级监测机构应通过横向和纵向途径收集本辖区内的有关基本资料。
(七)疫情资料分析与预测预报
对收集的资料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在综合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和影响因素进行预测,写出报告,报主管部门,并将分析和预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到资料报告单位。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艾滋病在当地流行的范围、强度、人群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主要因素及预测结果。
2.提出预防对策的建议和具体控制措施。
(八)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条件
(1)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5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均接受过国家级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2)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4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等人员组成,其中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3)其他机构县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由医师、检验和护士组成,至少1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上述人员接受过地市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2.设备条件
(1)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和确认试验设备,并有样本保存和运输工具、计算机等。
(2)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或确认)试验设备,并有样本保存和运输工具、计算机。
(3)县区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试验设备,并有样本保存和运输工具、计算机。
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艾滋病监测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督导与考评
1.上级机构对承担监测任务的下级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保证监测质量。
2.国家对省级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每年抽检和考评一次,省级监测机构对地市的监测工作每年应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地市监测机构对县级的监测工作每半年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着重考核监测资源的投入、任务的完成、资料的汇总分析、结果的报告和反馈等。
2.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
(1)健康教育目前艾滋病没有特异性的预防手段(疫苗)和治疗方法,健康教育是首要工作。艾滋病的三个传播途径即性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体液传播,都与人的行为有关,因此通过健康教育,使人们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知道如何控制或改变自身的行为来预防艾滋病,就能达到阻断艾滋病流行的目的。
(2)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地按卫生部的监测规范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传染源管理。对HIV 感染者,在做好如何预防传播、治疗等健康教育的同时,做好各方面的人性关怀,避免社会歧视。
(3)切断传播途径①避免高危行为:无保护性交、共用注射器、共用牙刷和剃须刀等;②杜绝滥用毒品;③不用可能被血液污染的用具;④献血员定期体检,保证血源安全;⑤加强血液制品管理,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输血。(详见本章第五节内容)(4)“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较好地控制艾滋病,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
①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②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③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④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⑤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四、病毒性肝炎监测与控制
病毒性肝炎(viral hepatitis)是一组由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按病毒种类不同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型,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肝脏肿大及肝功能损害,部分病人出现黄疸。乙型和丙型肝炎易转为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癌,危害较大。
1.病毒性肝炎监测与控制
(1)甲肝疫情监测主要有甲型肝炎疫情分析、肝功能转氨酶异常率监测、抗‐HAIgM 血清流行病学监测等方法。
(2)饮食行业、保育人员从业前常规监测HBsAg,并进行定期检测,如阳性则暂停原工作或调离工作岗位。乙肝病例一律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
(3)献血员在每次献血前应做体检,检测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HBsAg,阳性者不能献血。
(4)血站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按卫生部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枠要求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分的生物制品,应以灵敏方法检测,HBsAg阳性制品不得出售和使用。
(5)产前检查常规检测HBsAg,阳性者尤其是HBeAg阳性的孕妇,应做好分娩时的防护措施,避免乙肝病毒的传播。
(6)各级医疗单位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筒,防止交叉感染。对接触血液、体液的器械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7)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公用茶具、面巾、浴巾、理发用具、修脚刀剪等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
2.病毒性肝炎预防详见本章第五节内容。
五、结核病监测与控制
结核病(tuberculosis)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全身性传染病,常见类型是肺结核(pulmonary tuberculosis),属乙类传染病。
1.结核病监测与控制
(1)及时发现病人因症就诊是主要发现方式。通过X线检查、结核菌素试验及痰结核菌检查来确诊肺结核病人。
(2)做好转诊工作浙江省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归口管理,凡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至归口管理机构或指定的诊治医疗单位,同时开具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随病人携带到转诊单位,一份随报告卡寄往结防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一份留存。
流动人口按现居住地实施归口管理。
(3)完善登记报告制度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或其他肺外结核病人,24小时内向结防机构填报全省统一的枟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枠。
(4)严格病人管理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村为基础的治疗管理系统,全面实施短程督导治疗。督导化疗是指医务人员必须目睹病人内服每一剂药品,监控其治疗直至痊愈。
在缺少医务人员或交通不便地区,应实行全程化疗管理,通过对病人教育,定期随防,督促病人做到全程规律服药。如药物反应较重,应及时上报县(区)结防所(科)或嘱病人到上述机构就诊,不得自行任意更改化疗方案。
(5)定期随访复查在治疗期间督促病人每月按期复查,建立复诊卡制度,复查痰菌,并做好记录。要求初治病人在治疗的第2、5、6个月,复治病人在治疗的第2、7、8个月有痰菌复查记录。
(6)资料分析在完善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对结核病的有关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描述结核病的流行规律及演变,作出结核病疫情及其发展的预测、预报,同时评价干预措施的成效,为进一步的结防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2.结核病预防详见本章第五节内容。
六、碘缺乏病监测与控制
碘缺乏病(iodine deficiency disorders)是因机体长时间碘摄入量不足而影响甲状腺激素合成所导致的多种器官功能损害的一种慢性病。主要类型有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亚临床型克汀病、智力障碍、生殖功能障碍等。碘缺乏病监测主要从碘盐监测和病情监测两个方面入手。碘盐监测为日常性工作,病情监测从1995年开始,每2年进行1次。
1.碘缺乏病监测
(1)碘盐监测对碘盐加工企业、销售单位、居民均采用“批质量保障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对碘盐加工企业和各级批发企业采用定量法测定盐中碘含量,每月1次;对零售单位每个月、居民每3个月进行1次半定量检测,每半年进行1次定量检测。定量检测采用直接滴52定法。食盐碘酸钾的强化量为20~60mg/kg。
(2)甲状腺检查采用触诊法或B超检查。Ⅰ度肿大为看不见,容易摸得着;当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可见明显肿大者系甲状腺Ⅱ度肿大。
(3)尿碘测量主要用于群体碘营养评价。
(4)新生儿脐带血(全血)促甲状腺激素(TSH)水平测定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或免疫放射分析法测定。
2.碘缺乏病预防与控制
(1)碘盐政策食盐加碘是政府消除碘缺乏病的法定行为,是预防碘缺乏病的主导措施。根据枟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枠,将碘盐的卫生监测管理纳入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注意在偏僻山区的碘盐覆盖率。
(2)科学补碘根据人群碘营养水平,掌握补碘的范围、措施和有关程序。同时要注意高碘的危害。
(3)做好病情监测对孕妇和0~2岁新生儿进行尿碘监测,并列入常规检验项目。学龄儿童、青少年定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