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立后,开证方或受证方有时对信用证条款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出于受益人要求的,常见的有信用证与合约不符,或信用证条款受益人无法办到。也有的由于政治、经济上的原因,不能按信用证条款办理。出于进口商方面要求的,主要是出于进口地或国际上某种情况的变化,必须修改信用证条款,方能进口。
信用证条款的修改,因涉及信用证有关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改变,所以,必须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如进口商提出修改,则经开证行同意后,开证行以正式修改通知书,或用“加押”电报通知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告出口商,出口商同意接受方能有效。如出口商拒绝接受修改,则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条款为准。
如果修改通知书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随意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出口方银行收到信用证的通知时,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若要求修改信用证内容,同意后要求增加原金额,会计分录为: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修改信用证要求减少原金额,可红字冲减,会计分录为: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4.出口商受证出运商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双方所确认的合同内容进行核对,如价格和价格条件、品质和规格要求、运输方式、装运和转运条件、保险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货物数量、信用证金额等。如出口商核对无误,必须马上接受,随即备货装运、订仓保险、商检报关,并要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和按照规定的装运方式,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缮制和取得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连同签发的汇票和合同正本、修改通知书,送交信用证规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担保兑行,或任何愿意议付该项目单据的银行。
5.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在规定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议付银行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项目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及运输方式,然后编制“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出口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的索汇路线向国外银行寄单及索汇。
按即期远期信用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即(远)期信用证款项(外币)
贷:代收即(远)期信用证款项(外币)
同时转销表外科目: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当从开证行或议付银行得到通知已收款时,办理结汇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即期(远期)信用证款项(外币)
贷:应收即(远)期信用证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外币)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币)
货币兑换——汇买价(外币)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人民币)
贷:吸收存款——××单位(人民币)
若进口商可以开立现汇账户,则不需要通过货币兑换科目。
6.进口商赎单提货。议付行付款后,开证行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进门商将开证行所垫票款及发生的费用一并付清,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如进口商发生单证不符,亦可拒绝赎单。从而开证行有可能负担资金损失,因为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它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
进口商付款废单后,可凭装运单据提货。如发现货物数量、品质、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要求,只能根据有关当事人,如出口商、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甚至可以提出诉讼或仲裁。若进口商无力赎单,愿意接受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开证行凭其出立的信托收据,先取得单据凭以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立据人(即进口商)承认收到质押权属于开证行的单据,同意以受托人身份提取、储藏和出售有关货物,并保证出售货物的所得价款,全部无条件地交与开证行。
(二)信用证业务账务处理举例
【例11‐5】 10月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接到纽约花期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进口商品茶叶一批,信用证受益人是某茶叶公司,金额为$500000。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该信用证,立即把该证通知给茶叶公司。10月30日,茶叶公司交来全套出口单据向中行上海分行办理议付。中行上海分行于当日办理。11月20日中行上海分行收到纽约花期银行已贷记报单,货款及银行费共计之$500200,银行当天对茶叶公司办理人民币结汇,并收取人民币结汇手续费0.1%。
上海分行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0月5日收到纽约花期银行寄来信用证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500000
10月30日办理议付通知手续: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款项$5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款项$500000
同时,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11月20日收到纽约花期银行已贷记报单,冲销表外信用证记录,办理转账结汇手续,假设结汇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汇买价为100美元=760人民币,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款项$5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款项$500000
借:存放国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5002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0
货币兑换——汇买价$50000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3800000
贷:吸收存款——××单位¥37962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800
【例11‐6】 杭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公司进口一批化肥,委托中国银行杭州分行通过日本住友银行(可分散记账)开出信用证一份,信用证金额J¥800000。5月20日,中行杭州分行根据进出口公司要求开出信用证一份。6月10日,收到住友银行寄来全套单据,货款为J¥800000,其他费用J¥2000。6月13日,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确认付款,中行杭州分行直接从该进出口公司日元现汇账户划款。试编制中行杭州分行相应会计分录。
5月20日开出信用证,表外科目反映:
借:应收进口信用保证款J¥800000
贷:应付进口信用保证款J¥800000
6月10日,通知公司确认付款。
6月13日付款:
借:应付进口信用保证款J¥800000
贷:应收进口信用保证款J¥800000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J¥802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J¥802000
【例11‐7】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英国进口设备一台,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远期信用证一份,信用证的通知和议付行为汇丰银行,信用证金额为ā100000。承兑后90天付款。6月3日,中行开出信用证,7月4日,汇丰银行寄来单据ā100000货款、远期利息ā2000,银行费用ā1000。7月4日办理承兑手续(可分散记账,假设无结汇手续费),8月3日以人民币售汇付款,假设结汇当日英镑对人民币汇率汇买价为100英镑=1500人民币。试编制中行上海分行相应会计分录。
6月3日开出信用证:
借:应收进口信用保证款ā100000
贷:应付进口信用保证款ā100000
7月4日,销记表外科目,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承兑金额=100000+2000+1000=103000:
借:应付进口信用保证款ā100000
贷:应收进口信用保证款ā100000
借:应收进口远期信用证款ā103000
贷:应付进口远期信用证款ā103000
8月3日承付信用证款,销记表外科目:
借:应付进口远期信用证款ā103000
贷:应收进口远期信用证款ā103000
进出口公司应付款=ā103000×15=RMB¥1545000
借:吸收存款——××进出口公司¥1545000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1545000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ā103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ā103000
二、托收和代收结算方式的核算
托收是国际结算业务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是指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发票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提示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的仅仅是金融票据。而“跟单托收”项下的委托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的是商业单据或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托收业务属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责任。
根据方向不同,托收业务可分为进口代收业务和出口托收业务,出口托收又分为出口跟单托收与出口光票托收;进口代收可分为进口跟单代收和进口光票代收。
(一)出口托收业务核算
出口托收是出口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约,在规定期限内备货出运后,将货运单据连同以进口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委托境外代理行向进口买方代为交单和收款的一种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托收出口款项,一般经过托收和收妥款项两个阶段过程。
1.托收阶段。出口商应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汇票及有关货运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受理后应认真审查,无误后,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寄往国外代收行委托收款。为反映托收责任,银行应及时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外币)
2.收妥款项。托收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划收报单或授权通知书后,对出口单位办理结汇,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外币)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外币)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人民币)
贷:吸收存款——××出口公司(人民币)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人民币)
【例11‐8】 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委托向伦敦汇丰银行办理出口托收,金额ā50000,收到已贷记报单后办理结汇。当日汇买价ā100=¥1500。假设该分行在伦敦汇丰银行开有“存放国外同业款项”账户。
其会计分录如下:
托收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ā50000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ā50000
收回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国外同业款项ā50000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ā5000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750000
贷:吸收存款——××出口公司¥7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