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推动型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政体建构理论的新视野
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通过何种方式来组织和行使其政治权力的制度方式。因而,国家的政体建构问题主要指的是关于国家政体的选择、政体的改革和政体的建设等方面,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关键一环。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的学术语境中,有关国家政体建构的思想曾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第一种,是所谓的“新权威主义”,其要旨是权威主义的政体建构模式,其主要理论来源是对所谓“东亚四小龙”经验的感悟和比照;第二种,可称为“照搬派”,即搬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资本主义多党议会民主的政体建构模式。前一种观点虽然涉及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某些内容,但却未能抓住中国政治的实质和关键;第二种主张的方向与中国历史和现实相悖,显然绝对不可取。近年来,有学者强调政党推动,主张把中国共产党摆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地位,进而把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这种形式我们可以概括为政党推动型政体建构模式。
所谓政党推动型政体建构模式,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建构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建构活动的领导者;第二层含义指的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建构的主体力量,是成功推进政体建构的主要政治因素。当今中国任何有关中国发展的政治构想如果脱离这两个前提和现实,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是当代中国的政治的逻辑,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内在逻辑。
一 无产阶级国家政体建构的逻辑:
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政党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联合自己的革命同盟阶级,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夺取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并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利用政权的力量,尽可能增加生产力总量,组织和发展无产阶级新型民主,最终达到人类政治解放乃至社会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过渡国家形态。综观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是保证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的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的民主共和国。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的思想
早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就曾无情揭露和抨击过普鲁士反动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提出了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主张。1847年6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写道:“实现财产占有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
之后,恩格斯又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首先无产阶级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1848年春,马克思、恩格斯在把他们的世界观公之于世的划时代文献《共产党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里的意思很清楚,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政权”、“民主的国家”、“争得民主”、“建立民主制度”等等,主要是从政权性质的意义上论述民主这一概念的,这表明他们关于未来无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的思想已经基本形成。但是,这时由于还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因而他们没有涉及无产阶级通过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来实现自己民主统治的问题。
《共产党宣言》问世不久,欧洲爆发了波澜壮阔的1848年革命,这场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革命,但革命的特点是无产阶级带着自己的要求登上政治舞台,成为革命的主力军。马克思、恩格斯及时对革命的经验作了全面科学的总结。马克思在《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这两篇着作中,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即使是废除君主制后建立起来的共和国,其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工人阶级是不可能实现自己的劳动解放和政治解放的。因此,工人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就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实行“工人阶级专政”,变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无产阶级共和国,即“社会共和国”。这里清楚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应是民主共和制。可见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而且是无产阶级国家组织自己的政权的基本政治形式。
但是,由于还缺乏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具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构问题,也没有论述到无产阶级应该如何去组织和运行民主共和国的政治权力问题。马克思具体论述这一问题,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基础上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称颂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政治实践为落实和实践工人阶级长期所憧憬的新型“民主共和国”提供了“一定形式”,是无产阶级国家适宜的政治形式,它“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这种“真正的民主制度”主要表现为:第一,巴黎公社的政体是建立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基础上,是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第二,巴黎公社实行普选制、监督制和随时撤换制,代表对选民负责,一切社会公职“应当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这些勤务员是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第三,公社实行“议行合一制”,即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
19世纪90年代初,随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尖锐化,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和其发表的《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两篇文章以及同期其他有关着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理论。恩格斯特别强调无产阶级国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政体形式的重要性,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代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选择,必须在借鉴和批判地改造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某些合理因素的同时,充分注意并反映到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思想内容,指出共和国的形式必然取决于它的内容,它本身并不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而它的内容取决于由哪个阶级掌权,“当它还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形式时,它和任何君主国一样地敌视我们(撇开敌视的方式不谈)。
因此,把它看作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形式,或者当它还为资产阶级所掌握时,就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都是毫无根据的幻想”。此外,恩格斯还高度重视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必须坚持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恩格斯在这篇导言中,进一步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对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作了重要补充,他深刻分析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而巴黎公社的实践证明,无产阶级国家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它本质上是社会的公仆,不再是高居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社会主宰,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就是保证国家的社会公仆性质的政治形式。由此恩格斯再次肯定了巴黎公社为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实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其中在政权形式方面采取的措施(制度)就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理论的论述,是从无产阶级具体的政治实践出发,尤其是从巴黎公社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来考察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具体制度形式的设计,但他们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这种具体的民主制度上,而是从中得出了一些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的原则性的思想。
第一,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选择的目标必然是民主共和国。19世纪90年代初,恩格斯在谈到德国政治的新形势时,批判了德国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者不敢提出民主共和国要求的错误立场,指出在德国建立民主共和国是完全必要的。为了落实无产阶级的统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须坚持巴黎公社的为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两项基本原则。
第二,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选择的目的是为了落实无产阶级统治和人民当家作主,其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体选择和改革的无产阶级内容。对无产阶级来说,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不仅是重要的,而且,这个问题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结合自己的具体国情实现自己的阶级统治是至为密切的。因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具体制度形式的设计,一方面固然要坚持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但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代替各无产阶级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的,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仍然十分需要结合本国国情,探讨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所以,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选择取决于它的阶级内容,取决于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当家作主。
第三,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的关键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来看,无产阶级专政是实现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的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的新型的民主形式。按照罗莎·卢森堡的说法,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是阶级的事业,而不是少数领导人以阶级的名义实行的事业。这就是说,专政在每一步上必须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必须直接处于群众的影响之下,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如果没有无产阶级多数的自觉意志和自觉行动,就会使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沦落为一种“集团的统治”。“几十个精神饱满和富于理想的党的领导人掌握着指挥权和管理权,而实际上在这几十个人当中,掌权的只是十几个杰出的领袖而已;工人阶级中坚分子不时被召去开会,聆听领袖们的讲演并为之鼓掌,一致通过他们提出来的决议;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集团的统治”。这实际上为资本主义阵营攻击无产阶级专政以及无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集权统治提供了口实。所以,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的关键不能仅仅停留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性上,更不能把无产阶级民主看成是一种暂时工具或手段,而必须在民主的具体的制度上,结合具体的国情进行创新,从而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希望的,探索出一种优越于自由民主的新型民主。
第四,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的历史使命是要超越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那种“清谈馆”式的政体形式。贯彻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统一的“议行合一的制”是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社的政体原则从根本上破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阶级内容和议会制民主的虚伪性质,使公社成为各公社委员会共同工作的场所,而不是那种仅仅是谁都想竭力发言的议会。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国家中,表面上立法权第一,议会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兜揽了国家大权和实际工作。当然,资产阶级议会对调整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巩固其统治还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它对人民来说,却始终是一个“清谈馆”。这个“清谈馆”表面上热热闹闹,人人积极参与,但实际上议会造成了统治者与他们的代表之间令人无法接受的障碍,一次投票也常常不能完全保证人民的观点得到充分的表达,而且议会的清谈和争论常常消耗了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执行的效率。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希望无产阶级国家能通过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原则,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超越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真正把无产阶级国家政体选择和建构提到国家建设的目的的高度上来。
总之,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用以解放自身的社会运动,是无产阶级自己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坚定地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事情”。而宣传、组织、领导和推动这个运动的重任,就历史地、逻辑地落在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及其组织——共产党的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