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交通安全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理论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机关认定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中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目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二、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及种类
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属于相对普遍的现象,法律必然对其进行调整,相应地法律为交通事故设定了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发生“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后果。就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言,他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里,要注意法律责任与当事人的责任的区别。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既不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的关系及其应承担义务的表述),也不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它表达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是否产生作用及作用力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有以下几个概念我们应该首先明确。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当事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但依法尚不触犯刑律,而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统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三大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即是指当事人的违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指对人员伤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车辆损害、牲畜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制裁。如果处以罚款处罚,其罚没款应全部上缴国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赔偿的财物用以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
2.两者的目的不同
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惩罚教育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并对后人产生一种警戒的作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并尽量使其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前的状态。
3.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相同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我国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违反了《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刑法》的有关条款是指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了不在无休无止的内耗中破裂瓦解,社会必然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并预防这些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以达到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效果。很自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交通安全管理权赋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并对不安全行为设定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同时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也赋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而对专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来说,对交通事故进行仲裁,通过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作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制裁处罚,并教育其他人,使其他人自觉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最终达到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保护同处于交通秩序中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的权利,并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交通环境。
在现行安全法框架中,对于各不安全行为的行政责任设定如下:对于酒后驾车,根据情节不同,可以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于超载行驶,根据情节不同,可以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于违章停车、抢道行驶、超速行驶,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口头警告,罚款,或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即人类共同体。而交通秩序作为人类共同体内部秩序的一种,在现今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十分依赖交通。而交通秩序很容易被人的不安全行为所破坏,轻微的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严重的很可能造成车毁人亡。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对人类社会中专门管理交通秩序的管理机构来说,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行政法律责任来控制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违章当事人在承担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由交通管理机构归结的行政法律责任。社会正是通过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功能来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并最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